政治行動,在本書中二分為兩種指涉,一為權力行使,二為透過討論解決問題,而在這之間涉及的是自由與安全的拮抗,正義與效益的調節,以及國際社群的建立。而此二種指涉並不代表政治的本質,反而,本書是在不同的主題與領域中交換地檢視在這兩種指涉下的政治意義,所以當然地,也是反對著像施密特般將政治定義為敵友二元關係的本質性理解。同時,政治的性質之不同於道德處在於其集體性,集體性即需以概觀來檢視事態,而概觀並非全面,而是一種討論過的社會整體關,係為讓集體意識到問題存在的相互關係,並且只能透過共同行動解決之,故而,重點不在於政治的本質,而是行動中的張力,這個張力決定了何時的政治行動是討論性的,而何時將會是權力性的。
而行動的意義為何?本書透過與行為與活動的界分來描繪出政治行動。所謂行為是對於事物狀態的改變,是有時間性能區分出前後並且是狀態的完成;而活動則因持續地重複而有規律性,且有多種類而有同屬性並且因為與角色或職能執行有關因此具備功能性。而政治行動則包含二者,既具有時間性能區分前後,同時也同於活動同時具有生產(Poiesis)與實踐(Praxis)的特質,即追隨本身之外的目標外同時自身也是目的。尤其,政治行動的終局目的在於自由與正義,並且繁榮與安全亦是目標,不過需注意的是這些目標是「理型」,也就是這樣的目標是指導性的,而無法呈現,但係用做檢視現時社會形態程度的標竿。而在這過程中能發見哪些是不完滿之處,而行動則在於消除這些障礙,「否定的否定」。
而在自由與安全的問題上,在國家的層面是必須面臨期間的拮抗關係,在近代國家形成的論據—社會契約論,即為對於此等問題的處理,然而在從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後,權力與權利的拉扯成為政治社會中的重要問題,而在後則發展出的法治(rule of law)國家概念中,更是以法作為雙向管制的規範,同時約束人民,也約束統治者,而法治的特徵則是憲法的存在與權威性,憲法同時規範了權力機構間的權限,同時也規範了國家權力相對於人民的範圍,更且,其之正當性如同法律一般,也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然而這個問題在民族國家中會是更為棘手的,蓋因在多元性的組成份子中,凝聚成為國家的關鍵在於民族性的認同,這使得將來對於要求對於國族忠誠之正當性,然而,在面對衝突時,尤其是上升到戰爭的程度,則會發現衝突與自由的保障之間是具有反比的關係,進而在競爭式的國際關係下會產生對於國內自由的限縮。所以,如何從權力意義下的政治到討論意義下的政治?這必須要維護國家、社會與社群間的合作系統,並且認知到在多元性的現代中無法完勝對手,換言之,政治是妥協的活動,同時,試圖建立國際社群,了解到所有人面臨的共同威脅—核能、經濟、環境。而政治討論則是一種在權力—工具化他者並且直接地使用命令或是間接地使用政治神話—與對話—哲學與科學的論述—間的行動,而政治討論則非兩者,卻是遵循公共辯論的原則來進行,尤其所有個體並非以個體的名義,而是身為社群中的一員來進行主張,而且政治行動的結論是一種集體決定,故而必先準備同時呈現問題的不同面向,以便對情況與行動、目標與措施達成一致意見,更且需要進行解釋以免遭受阻力—來自內部或是公民、社群。而政治行動之所以是妥協是因為在多元性份子組成的社會中,難以達到全有全無(winner takes all)的結論,而是必須在不斷地協議中進展,在憲政民主中唯一的共識就是對於暴力的拒絕而已。因此,拒絕妥協,就是拒絕行動,就像列寧說的在原則上拒絕妥協或否定其證當性者,都很幼稚。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出可接受與否的準則,準則不保證能達成協議,但能確認什麼妥協無法被接受,例如在憲政民主中自由與基本權利是無法妥協的。在妥協的進程中,我們能去考慮對方的利益與目標及其價值觀,並且去理解,才能達成共識。「簡言之,合作的必要性使對話者必須將觀點普及化,並從他人或所有他者的角度來思考。」
在政治的權力與討論轉移之間,本書也提倡的是復興式的國家概念,也就是遠早於17世紀的主權國家或是18世紀末後的民族國家,而是提倡polis—城邦國家。相較於民族認同以及權力支配,需要的是公民的存在與政治參與,換言之,亞里斯多德式的國家。亦即,本書所提倡的是一種世界型的社群,以避免在「國際」之間因為衝突的發生所產生對於自由的縮限—忠誠的要求、表達自由的限制、媒體的控制,也正式在此才能成為一個真正的國家(polis)—政治社群,而非權力結構。(惟須注意本書同有提及全球化可能產生兩種風險:專制與獨裁的風險,以及,道德統一與文化同質性的風險,尤其是同質化若未引發合作的結構將會維持在競爭中,進而可能是一小群統治其他,進而產生支配者的文化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