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工作價值被低估的合則來不合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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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工作經驗主要集中在勞動法令諮詢和行政作業的部分,特別是台灣本身的勞動基準法,來諮詢的人們遇到的問題大多是提供勞務的地方或雇主有違反法令的問題。從事諮詢業務時,我的回應大多是請他們先評估要不要繼續任職,該教會的部分會好好指導和說明。只是他們的後續動作他們要自己選擇,包含直接和雇主談話或者使用行政資源,像是調解和檢舉。近來因為勞動事件法,對勞工進入司法體系求助的成本降低,是個不錯的方式。
跟較年輕的同事聊到工作薪資和單位違法的問題,他提出了:[合則來、不合則去]。
乍聽之下我覺得好像也是如此,但是當工作價值被低估時,這種低估包含了單位違法以及低薪的狀態,[合則來、不合則去]是一句有意義的話嗎?個人覺得[合則來、不合則去]應該適用在企業文化跟個人對工作的追求上。
  • 單位違法不是應該改善嗎?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限制。
  • 低薪不是應該努力提高薪資嗎?企業長期低薪,是否是企業整體薪資結構出了問題?還是產業危機?
為什麼把這樣的情境當成是一個[勞動者]應該去接受或不接受的前提呢?
而工作是大多數勞動者要耕耘15年以上的生命主要活動時,結構中的每一個人應該都要讓勞動市場跟勞動條件更加健全才是,然而我看到的更多卻是自掃門前雪,不少的雇主也抱持著[來要]再說,甚至來要這些基本條件時再打點折,划算與降低成本成為核心。
回歸到[合則來、不合則去]的概念上,這應該是單位與個人要去磨合的問題,什麼樣的環境養出什麼樣的人才,而人才對自己的追求抱持著什麼樣的信念,這是勞動條件更形而上的根本問題。
只是,聽見了太多人忙於低薪與繁重的工作之中,形而上想法對於落入這範圍的人們暫不適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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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有關職場的法令議題以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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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現在有許多人在發生勞資爭議後,往往採取不溝通、不合作、不聯繫的方式處理,無論是勞方或資方我都有看過。 但這對雙方絕對沒有好處。
大約自今年七月起[職場案例小教室]就沒怎麼更新了,目前經營方式多用一個個案例做介紹,不過似乎成效不彰,少部分文章閱讀率高,大部分普通,且常見案例也分享了不少。 之後會再調整經營方式,十月初會再復起更新。 感謝持續支持的舊雨新知。
[分析要點] 簡易判斷可以將以「醫療所必需」視為判斷標準,但排除掉伙食費及證明書相關費用。
談論的內容是正常狀況下,未涉及變形工時與加班時數挪移等相關問題。 工時與延長工時 在勞動基準法中第30條第1項規定指出了「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加上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的「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這幾年因[外在管理]的風潮讓許多人投入時間和金錢在其中,當中有些涉及整形手術,可能需要休息時間,因此形成了請假的相關問題。 *什麼是病假?   在勞工請假規則裡面其實已經指出[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上述的這些狀況即是病假的起始點,另外在目前的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到有關
第十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不得不說現在有許多人在發生勞資爭議後,往往採取不溝通、不合作、不聯繫的方式處理,無論是勞方或資方我都有看過。 但這對雙方絕對沒有好處。
大約自今年七月起[職場案例小教室]就沒怎麼更新了,目前經營方式多用一個個案例做介紹,不過似乎成效不彰,少部分文章閱讀率高,大部分普通,且常見案例也分享了不少。 之後會再調整經營方式,十月初會再復起更新。 感謝持續支持的舊雨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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