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工作經驗主要集中在勞動法令諮詢和行政作業的部分,特別是台灣本身的勞動基準法,來諮詢的人們遇到的問題大多是提供勞務的地方或雇主有違反法令的問題。從事諮詢業務時,我的回應大多是請他們先評估要不要繼續任職,該教會的部分會好好指導和說明。只是他們的後續動作他們要自己選擇,包含直接和雇主談話或者使用行政資源,像是調解和檢舉。近來因為勞動事件法,對勞工進入司法體系求助的成本降低,是個不錯的方式。
跟較年輕的同事聊到工作薪資和單位違法的問題,他提出了:[合則來、不合則去]。
乍聽之下我覺得好像也是如此,但是當工作價值被低估時,這種低估包含了單位違法以及低薪的狀態,[合則來、不合則去]是一句有意義的話嗎?個人覺得[合則來、不合則去]應該適用在企業文化跟個人對工作的追求上。
- 單位違法不是應該改善嗎?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限制。
- 低薪不是應該努力提高薪資嗎?企業長期低薪,是否是企業整體薪資結構出了問題?還是產業危機?
為什麼把這樣的情境當成是一個[勞動者]應該去接受或不接受的前提呢?
而工作是大多數勞動者要耕耘15年以上的生命主要活動時,結構中的每一個人應該都要讓勞動市場跟勞動條件更加健全才是,然而我看到的更多卻是自掃門前雪,不少的雇主也抱持著[來要]再說,甚至來要這些基本條件時再打點折,划算與降低成本成為核心。
回歸到[合則來、不合則去]的概念上,這應該是單位與個人要去磨合的問題,什麼樣的環境養出什麼樣的人才,而人才對自己的追求抱持著什麼樣的信念,這是勞動條件更形而上的根本問題。
只是,聽見了太多人忙於低薪與繁重的工作之中,形而上想法對於落入這範圍的人們暫不適用。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