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 保安!!!!可以讓人這樣結了又結,結了又結嗎??

更新於 2024/10/14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這也是最近發生的奇葩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 銀行不准假遭罰,簡單的來說就是員工利用請假規則結婚有八天婚假的漏洞,在一個多月的時間總共結了四次婚,事業單位除了第一次以外其他都未給予婚假,故遭員工檢舉,結果勞動局開罰了此事業單位。
奇葩的不只是有人利用結婚去賺取休假,勞動局的判斷也堪稱一絕,僅依有結婚事實而未給婚假去判斷事業單位有無違法,而非考量員工本身行為是否令人存疑,甚至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專員黃金剛表示,儘管該名行員做法不合常理,但根據勞基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跟不同人結婚才能給假,只要有結婚事實就要給予婚假。
對於這講法小螺絲實在無法完全認同,依法理來看,有結婚事實的確是該給婚假,但前提也是要這婚姻實質意思並雙方合意長期履行婚姻義務,很明顯的37天內跟同一人結四次婚的已非常態,甚至前三次根本就有虛偽意思之表示。小螺絲不敢斷論此舉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刑法214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有舉證上的困難)的部分,但看來事業單位可以主張「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民法§148: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其次,希望我們的勞政單位在個案判斷時能綜觀全局,即便依案件違法事實裁罰,在後續事業單位提出陳述意見時,建議應考量事實因果關係,縱使勞政單位是行政機關無法判斷這樣的婚嫁是否符合權利濫用或登載不實,但這樣明顯有疑慮的個案,期許能夠多元判斷(雖然最後是副市長跳出來說話,我相信勞政單位還是會硬著頭皮說他們依法行政,多謝指教),還好最後還是撤銷裁罰。
最後,小螺絲個人覺得,會以婚姻關係作為謀假的工具,根本兒戲,很難顯示該名員工重視他的婚姻,我要是他的伴侶,應該會好好考慮這段婚姻是否要繼續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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