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山(1218 )公司派股東與龍邦(2514)公司間關於泰山公司經營權之戰,吵得沸沸揚揚,據報載龍邦公司為保全泰山公司的資產,也就是全家的(5903)股票,決定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意即龍邦希望法院能夠先暫時禁止泰山將全家股票出脫。
泰山與龍邦的後續糾結,不在此贅述,但許多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派與市場派攻防,「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三個字經常可見,它的應用及時機若得宜,會是一個比漫長訴訟程序更快、狠、準的策略。
相較大家耳熟能詳的假處分及假扣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這個法律名詞,相對陌生。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主要是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類似的情況,透過法院的裁定,先暫時維持一定的法律關係。
用意是將正在爭執的法律關係在判決之前,先暫時維持不變或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發生急迫危險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害。
舉例來說,在發生公司爭奪經營權時,會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未取得經營權的一方,可以在股東會後以程序瑕疵為由,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但因為訴訟曠日廢時,在訴訟確定之前,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其內容是禁止新當選之董監事行使職權,以免在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判決確定前,新任董事行使董監事權利,進而處分公司資產或嚴重影響公司權益的行為。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須具備要件說明如下:
也就是二造當事人間爭執的法律關係,必須透過提起訴訟來解決。
因為法院必須就兩邊當事人的權利相互比較,作出利益權衡的裁定,是否具重大損害將是要件之一。
要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和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
當假處分原因釋明不足時,聲請人可以提供擔保金來代替釋明。
法律小教室:「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文章提供:楊欽傑律師(J&F冠律國際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