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對「技能檢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常常聽過卻搞不清楚到底怎麼來、誰在辦?這篇文章,我們就以淺白舉例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職業訓練法》第六、七章的重點!不只讓你考就業服務乙級更有信心,更讓你了解政府怎麼透過制度協助人才發展、企業穩健經營!

第31條【技能檢定辦理權責】
條文說明:
1.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2.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條文摘要:
為了提升大家的技術能力、建立證照制度,技能檢定主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不過,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幫忙辦理。
舉例說明:
勞動部為了推廣丙級烘焙技術士檢定,自己主辦考試。但因應地方報名踴躍,也可能委託中華民國烘焙協會協辦地方場次的術科測驗。第31-1條【技能測驗能力認證申請】
條文說明: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
2.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
3.前二項機關、團體、機構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審查費數額、認證職類、等級與期間、終止委託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一些有專業能力的政府機關或非營利團體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成為有資格辦理技能測驗的單位,這些申請與認證的詳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舉例說明:
非營利組織「台灣金屬技術協會」希望自行辦理金屬加工技能的檢定,因此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測驗能力的認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就可以自行辦理相關測驗。
第31-2條【認證單位發證】
條文說明:
1.依前條規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2.前項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已取得認證的單位可以自行辦理技能檢定,並發給合格者證書。這些證書效力和技術士證一樣有效,分級標準也一致。
舉例說明:
「台灣汽車維修協會」經認證後辦理汽修技能測驗,合格者會拿到由該協會發的技能證書,這張證書效力就等同於由勞動部發的技術士證。
第32條【技能檢定分級】
條文說明:
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技能檢定根據難易度與專業程度分為甲級(最高)、乙級、丙級。如果某些職類不適合這樣分類,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分類方式。
舉例說明:
「中餐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依照考生經驗與技術程度分為丙級(入門)、乙級(中階)、甲級(高階),但像是「冷凍空調裝修」,可能因內容特殊,中央主管機關就可規定只設乙級檢定。
第33條【技術士與證照發給】
條文說明:
1.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2.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3.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
條文摘要:
技能檢定合格的人會被稱為「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證。相關的考試內容、監考制度、發證流程等都有明確的規範與規則。
舉例說明:
阿明通過乙級機械加工檢定,獲得勞動部發的「技術士證」,他也因此在履歷上更有競爭力。
第34條【技術士的任用效力】
條文說明: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條文摘要:
持有乙級或甲級技術士證者,在應徵技術職位時,可以分別比照專科或大學畢業資格聘任。
舉例說明:
小美只有高中畢業,但她取得了甲級室內裝修技術士證,因此在某政府機構招考技術人員時,可以比照大學畢業資格應徵。
第35條【公共安全行業之技術士配置】
條文說明: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
條文摘要:
像是與公共安全相關的行業,必須依法聘用一定比例具證照的技術士,比例與行業由行政院決定。
舉例說明:
瓦斯公司屬於公共安全相關行業,依規定需聘用至少30%的技術士人員,確保操作安全無虞。

第36條【主管機關查察訓練機構】
條文說明:
1.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
2. 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可以隨時前往職訓單位或公司稽查訓練情形,對方不得拒絕,還要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
舉例說明:
勞動部官員到A公司查察員工在職訓練的執行情況,A公司需配合提供課程資料與學員名單,不得推託。
第37條【訓練成效評估與補助】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核結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著有成效者,予以獎勵。
二、技術不足者,予以指導。
三、經費困難者,酌予補助。
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會根據訓練成效做考核,有表現好的會獎勵,技術差的會輔導,有財務困難的則可補助。
舉例說明:
B公司積極辦理職訓並成效良好,獲得主管機關頒發獎牌與獎金;C公司因經費不足,經申請後獲得部分課程費用補助。
第38條【捐贈職訓有功者獎勵】
條文說明: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財產辦理職業訓練,或對職業訓練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應予獎勵。
條文摘要:
只要有人捐助資源或有特殊貢獻於職業訓練,政府應該給予表揚與獎勵。
舉例說明:
D基金會捐贈實習用電腦設備給職訓中心,幫助弱勢學員學習技能,獲主管機關頒發感謝狀與獎牌。
第38-1條【技能競賽推動】
條文說明:
1.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技能競賽。
2.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裁判人員遴聘、選手資格與限制、競賽規則、爭議處理及獎勵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為了提升技術水準,政府應舉辦技能競賽,所有細節如主辦單位、選手資格、比賽規則等由主管機關訂定。
舉例說明:
每年勞動部舉辦全國技能競賽,包含木工、廚藝、美容等項目,優勝者可代表台灣參加世界技能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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