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與研究背景
《巴黎協定》下的第6條引入了新的國際合作模式,包括市場機制(第6.2條和第6.4條)與非市場機制(第6.8條),以協助各國達成其國家自主減排承諾(NDC)[1]。這標誌著碳市場與森林保育政策的重要轉型:過去以專案型造林或減排專案為主的自願碳市場(如 VCS,自願碳標準)和《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逐步轉向必須與東道國 REDD+ 策略和 NDC 對齊的國家層級合規制度。本文以 CMA.6(《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第六屆會議)前後最新的會議決議和制度文件為依據,探討 REDD+(減少毀林及森林退化)從專案型運作到國家合規衡量的政策演進,以及 A6.4 和 A6.8 機制下的新規範與實踐方向。
歷史回顧:從 REDD+ 專案到 CDM/VCS 的演進
REDD+ 概念的興起:「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REDD/REDD+)概念最早在 2005 年提出,旨在透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獎勵其減少森林砍伐和退化所導致的碳排放。聯合國啟動了 UN-REDD 計畫協助國家進行 REDD+ 準備,包括制定國家戰略、森林監測和社群參與等。REDD+ 後來擴充為「REDD+」,涵蓋保護和強化森林碳庫等活動,使之成為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談判中的重要減碳途徑。然而,早期的 REDD+ 更多是作為成果給付的概念框架,缺乏明確的全球市場機制。
專案型碳補償的興起:在 REDD+ 國家層級機制尚未完全實現時,許多減緩森林砍伐的行動透過自願碳市場或專案機制進行。VCS 等自願標準和 CDM 等合規機制允許造林與再造林專案透過核發碳信用(offset)來籌措資金。例如,CDM 在《京都議定書》下讓發展中國家進行造林再造林專案,以取得減排單位(CERs);VCS 則開放包括避免毀林(即 REDD 專案)在內的多種土地利用碳專案。這些專案型機制在2000年代末至2010年代初蓬勃發展,創造了首批森林碳信用交易經驗。然而,它們的環境完整性和社會影響引發不少爭議[2][3]:- 額外性與基線疑慮:許多專案被批評設定了不切實際的高基線(假設在無專案時極高的毀林率),導致計算出的減排量被誇大。近期分析發現,全球最大的認證機構 Verra 核准的雨林碳信用中,超過90%可能屬於「虛構減排」,並未代表真實的碳減少[4]。這顯示許多專案的額外性不足,因為所謂的減排可能本來就不會發生。[4]
- 重複計算與雙重申報:在《巴黎協定》前,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承諾,專案減排不會與國家目標衝突;但在各國皆有 NDC 的新體制下,如果專案減排同時被企業購買抵消又計入東道國的 NDC,將造成雙重計算。以往自願市場並無強制機制避免不同專案或國家之間重複計帳的問題。
- 資訊透明與誠信:部分專案因監測報告不透明,或被揭露存在數據造假、夸大成果的情形,損及市場信譽。例如何在秘魯的 Alto Mayo REDD+ 專案曾被報導涉及利益衝突和社區權益爭議,突顯資訊公開與利益相關者參與的重要性。
- 社會與環境共益:早期 CDM 雖要求專案符合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優先事項,但執行中對環境和社會衝擊的審查較薄弱[5]。一些碳林專案引發與當地社區的土地權糾紛、利益分配不公等問題。
以上問題導致國際社會在制定《巴黎協定》第6條規則時,強調要從這些教訓中學習[6]。Glasgow 氣候大會(COP26/CMA.3)最終通過了第6條實施細則,被視為汲取過往經驗教訓的重要里程碑[7]。新規則要求提高減排計算的環境完整性,並確保與國家目標及國際報告機制銜接。
從專案到國家:巴黎協定下的合規轉型
《巴黎協定》要求所有締約方提交 NDC 減排目標,這改變了碳市場運作的根本前提。以往在《京都議定書》體系下,只有已開發國家有減排義務,開發中國家的碳專案減排可額外提供給他國抵消;如今各國均有自主貢獻目標,使得「誰擁有減排成果」成為關鍵。為避免雙重計算,新體制強調國家層級的核算與授權:任何跨國轉讓的減排量(無論通過市場或非市場途徑)都需經東道國政府授權並實施相應調整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從其自身碳帳中扣除[7]。簡言之,一國出售碳信用給他國用於達成目標時,出售國不得同時將該減排行動計入自己的 NDC 績效。
在此框架下,過去私人開發商主導的零散專案,正整合到國家策略與合規衡量體系中:
- 與國家 REDD+ 策略對齊:東道國需制定國家級森林與土地部門減排策略(即 REDD+ 國家策略),包括森林監測基線、減排措施、保障機制等。任何專案級活動必須與此整體策略協調,避免專案減排與國家政策產生衝突或重複。許多國家開始建立分級核算(Nested Accounting)制度,在國家或次國家(州、省)層級設定整體碳基線與目標值,專案則嵌套其下,確保減排量的計算和歸屬一致。
- 強制國家審批:第6.4條機制和第6.2條雙邊機制都要求取得東道國許可。舉例而言,在第6.4條新機制下,專案除了需要經聯合國機制審核,還必須獲得所在國政府認可其減排量方可註冊核發[8][9]。這確保碳信用供給與國家氣候承諾相容。在實務上,許多國家(如印尼、迦納)已制定碳交易管理辦法,要求自願碳專案登錄於國家系統並取得核可,否則不得對外出售。私人開發商如今更多扮演專案實施者或投資者的角色,由政府把關核算。國家主權對碳減排的掌控度大幅提高。
- 限制舊專案過渡:Glasgow 議定也限制了過去 CDM 專案和核證減排單位(CERs)的沿用,以確保新體制下的信用品質[7]。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部分 CDM 專案可過渡轉入,以減少對市場的潛在衝擊並維持環境完整性。
經此轉型,碳信用的性質從企業自願補償品,逐步轉變為國家減排行動的一部分。碳市場不再是一個平行於國家承諾的體系,而被納入各國履約工具之一。因此,建立嚴謹的新規範,來確保市場機制與各國 NDC 目標的一致性及公信力,就成為 A6.4 機制的重要任務。
A6.4機制下造林與土地使用類別的新規範
第6.4條所建立的是巴黎協定下的國際碳信用新機制,類似於《京都議定書》時期的CDM,但規則更嚴格,涵蓋範圍更廣。對於造林、再造林以及避免毀林減排等土地使用類型的活動,A6.4機制引入了多項關鍵規範,以提高環境完整性和長期效果:
- 標準化與分級基線:為避免項目開發者恣意設定偏高的商業慣常排放基線,A6.4鼓勵採用國家或區域層級的標準化基線。決議允許基線在國家、區域或活動層級制定,但指出區域/標準化基線應基於國家或區域歷史趨勢和實際情況分析[10]。相較之下,專案單獨設定基線雖可反映在地特殊性,但也存在開發者選擇對自身最有利劇本的風險[11]。因此,標準化(又稱「屬地或管轄區基線」)被視為減少誇大空間的一種策略[10]。此外,基線必須與東道國現行法律法規相一致,反映「遵法情景」下的排放趨勢[12]。基線一般在專案審核註冊時確定,信用期內固定不變,但若有信用期展延則需重新評估更新[13]。這些要求均旨在確保基線設定保守可信,杜絕假設過高商業常規排放而產生「幽靈減排」。
- 額外性判定:6.4機制明確規定只有在無碳信用收入情境下不會發生的減排/除碳活動方具額外性[14][15]。對森林碳項目而言,須證明若無碳市場誘因,該造林或保護森林行動不會自發或因法規要求而發生。文書列出了財務額外性(無碳收益則不可行)、法規額外性(超出法定義務與無條件NDC措施)、普遍性額外性(超出同類環境下常態做法)以及績效額外性(績效超越同業基準)等判定類型[15][16]。專案只需通過其中相關的測試,例如許多以減少毀林為目的的計畫可能著重財務和法規額外性。依新規,專案必須提交證據證明基線的建立獨立於該專案實施,確保所謂減排並非其他因素自然達成[17]。以往碳市場對額外性的要求常被質疑過寬鬆,如今在6.4下已成為硬性門檻之一。
- 逆轉風險與永久性:森林碳屬於除碳類型,最大挑戰是碳儲存的非永久性(如森林日後可能因砍伐或火災釋放先前減碳)。CDM 時期對此的做法是僅簽發「臨時性」碳信用(tCER),需定期續期重新驗證,以反映碳可能逆轉的風險[18]。自願碳標準則通常要求專案設置緩衝庫存,留存部分碳信用作為保證,並在一定年限內監測森林狀況、發生碳損失時以緩衝額度償付[19]。在A6.4機制中,起初技術專家建議嚴格的永久性規範:專案在最後一個信用期結束後仍須持續監測,直到可證明逆轉風險可忽略,否則任何日後的碳損失都需以等量新的減排進行補償[20][21]。然而,6.4監管機構(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最終通過的規範有所妥協:僅要求在每個專案的方法學中規定一個有限的後續監測期,超過該期間後開發商可停止監測,且對「可忽略風險」未給出統一定義[22]。此決定引發環保團體憂慮,認為缺乏統一長期要求恐導致各方法學競相縮短責任年限,如若某方法允許50年監測,其他專案也可能尋求更短要求,以減少成本[23]。雖然永久性保障標準已被納入,但目前的規則被批評為可能不足以應對幾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森林碳逆轉風險[24]。對此,未來或需透過統一的碳儲存保險機制(如集中緩衝儲備)或延長監測期要求來增強永久性。
- 洩漏防範:洩漏指減排活動在專案區域內減少了排放,但導致移向其他地區或引發市場連鎖效應而抵消部分成果。6.4機制制定了洩漏標準以控管此問題。據報導,監管機構已於2023年採納了一套環境上嚴謹的基線和洩漏標準[25]。該標準要求專案識別其活動邊界內外可能出現的洩漏類型,包括直接洩漏(如伐木活動因禁伐而移往鄰近森林)和間接市場洩漏(如因減少木材供給導致價格上揚,他處增產)[26]。專案必須在減排量核算時扣除洩漏影響,或在設計上採取措施減少洩漏(例如在周邊提供替代生計,防止移動砍伐)。透過全國或大尺度基線也有助降低洩漏的統計影響,因為整體範圍內活動轉移仍在同一碳帳中。
- 社會與環境保障:巴黎協定強調碳機制應促進永續發展。6.4監管架構下設立了「永續發展工具」(SD Tool)作為環境社會保障框架,要求專案評估並減輕對當地社區、生物多樣性等可能的負面影響[27]。專案需證明利益關係人已被諮詢且參與決策,並提供投訴機制。尤其對涉及原住民和在地社區的森林碳項目,新機制要求遵守相關保障(如坎昆保障措施)。然而,此SD工具近期的細節設計引發爭議——監管機構在操作細則中加入了一項例外條款,允許當專案負面影響超過既定閾值時,可在特定標準下豁免部分保障要求[28]。批評者認為這等同開啟漏洞,可能削弱對弱勢群體和環境的保護[29]。即便如此,較之以往自願市場時期,6.4機制下對利益相關者參與和資訊公開的要求更為制度化。例如,許多國家在批核6.4專案時要求舉行公開聽證、展開60天公開意見徵詢等,以提高透明度。這些規範旨在回應以往資訊不透明與造假疑慮,透過多方監督來提升信用的可信度。
綜上,A6.4機制為森林與土地碳活動建立了一套更嚴謹的“遊戲規則”。統一的標準化基線、嚴格的額外性、逆轉和洩漏管理,以及永續發展與社群參與保障,皆是為了解決以往專案機制暴露的問題。同時,中央的監管機構將審核方法學、發佈規範並監督運作,確保各專案遵循高標準。這些措施有望讓未來森林碳信用成為國家合規體系中可靠的一環,支援各國 NDC 的同時維持環境完整性。
A6.8機制:REDD+ 成果付款與非市場合作
相較於A6.4的市場機制,第6.8條建立的是非市場方式(Non-Market Approaches, NMA)的框架。簡言之,A6.8探索在不透過傳統碳信用交易的情況下,各國如何開展國際氣候合作。Glasgow對第6.8條的決定啟動了「格拉斯哥非市場方法工作方案」,指出NMA可以包含社會包容、金融政策、循環經濟、藍碳、勞工公正轉型、適應收益機制等多種形式[30]。其共同特徵是不限於減排額度的買賣,而強調多國合作透過資金、技術轉移或能力建設來實現氣候目標[31]。在此框架下,REDD+ 的成果型付款(Results-based Payments, RBP)被視為最主要的非市場合作案例之一:
- REDD+ 成果付款機制:早在《巴黎協定》談判前,氣候資金已出現透過公共財政對減少毀林成果付款的模式。例如挪威自2008年起向巴西的「亞馬遜基金」提供資金,以巴西每年減少的毀林碳排放量作為支付依據[32];世界銀行在2010年代啟動「森林碳夥伴基金」(FCPF)碳基金,與多國簽署碳減排購買協議,在國家或流域層級量化減排成果並付款;綠色氣候基金(GCF)亦於2019年啟動了REDD+成果付款試點,提供總額5億美元,向符合華沙框架要求並通過技術評估的國家付費,每公噸 CO₂ 約5美元。這些資金安排本質上都是非市場的,因為資金提供方(發達國家政府或機構)並不將所購買的減排成果用來抵扣自身排放義務,而是視為氣候援助或合作成果。根據A6.8的定義,這些跨國資金支持可以被視為NMA的一部分[31][33]:它們沒有牽涉碳權交易或「一物換一物」的補償行為,而是在多國參與下促進減緩、適應和永續發展。
- A6.8 框架下的 REDD+ 執行:在A6.8的工作方案中,各國正討論如何將REDD+等成果付款納入制度化的非市場合作。例如,COP27(CMA.4)的決定為第6.8條制定了2025-2026年間落實的時間表,要求在2023-24年由專家開始識別可行的非市場方法[33]。REDD+ RBP 作為成熟案例,預計將成為優先選項之一。A6.8框架一旦具體化,或可做為協調這些國際資金的平臺,使其與各國NDC目標和透明報告機制接軌。例如,假設某發達國每年撥款給某熱帶國家,以支持其國家REDD+目標下的減排行動,雙方可在A6.8下登記此合作,使之成為官方氣候財務貢獻的一部分,同時在報告中註明該減排成果由資金提供國支持但不會轉讓作為自身NDC達成量。如此一來,一方面受款國能保留該減排計入自身NDC(因沒有轉給他國抵消),另一方面資金提供國也可在第6.8報告中展示其支持了其他國家的額外減排努力(屬於國際合作貢獻)。這與市場機制下必須進行碳權轉讓形成對比:非市場合作更接近於氣候援助而非碳交易。
- 公共氣候資金的互補關係:第6.8條另一重點在於強調公共資金與私人參與的互補[34][33]。具體到REDD+領域,過去十多年形成了多個公共資金平臺,如世界銀行FCPF、聯合國中央非洲森林倡議(CAFI)、GCF,以及最近的LEAF聯盟等。A6.8可望將這些分散的資金渠道以策略方式串聯,避免重複或資源錯配。例如:
- 世界銀行 FCPF:FCPF碳基金在全球與多國(如迦納、智利、越南等)簽署結果購買協議,總承諾額數億美元。以智利為例,該國與FCPF的協議提供最多2600萬美元資金,用於購買2018-2025年間減少的520萬噸森林碳排放[35][36]。2025年初,智利已收到首筆付款510萬美元,兌現經獨立核證的103萬噸減排成果[35]。整個減排方案覆蓋全國近半森林,並設計了透明且包容的利益分享機制,保障婦女、原住民和小林農的參與與受益[37]。值得注意的是,該方案還獲得了綠色氣候基金超過6000萬美元的協調資助,以加強全國森林保育和氣候韌性行動[38][39]。這體現了多邊資金的協同:FCPF支付已交付的碳成果,GCF則提供前期投入以促進更多成果產生。透過A6.8框架,可將這些資金協調作為一種「混合融資非市場合作」加以報告,強調其互補性。
- 綠色氣候基金(GCF):GCF在2019年核准了包括巴西、智利、厄瓜多、印尼等8國的REDD+成果申請,總計發放約4.97億美元,按每噸5美元購買 2014-2018 年間達成的減碳成果[40]。例如,智利獲得約6300萬美元,用於其2014-2016年減少的碳排放;巴西獲得最高的9600萬美元,購買其減少的約1,920萬噸CO₂。這些付款均遵循UNFCCC華沙框架程序,確保與國際報告體系吻合。但GCF的試點資金已在2020年用罄,未來是否增設常設的REDD+成果支付窗口尚未確定[41]。第6.8的工作計畫下,不少發展中國家呼籲擴大此類非市場資金,以維持其REDD+進程[42]。將GCF成果付款納入A6.8,意味著這些支持將被視為氣候合作行動之一,使其更具長期穩定性。
- LEAF聯盟(降低排放加速森林融資):LEAF是2021年由美英等政府與大型企業共同發起的公私合作倡議,旨在大規模資助高誠信的管轄區(國家或州級)森林減排。LEAF透過一個名為「Emergent」的中介,使用ART-TREES標準核發的大尺度RED+減排信用,以每噸10美元價格購買。2021年底,哥斯大黎加和迦納率先與LEAF簽署減排購買協議(ERPA),兩國2017-2019年的森林減排量將售予LEAF聯盟,總價值超過6000萬美元[43][44]。這是全球首例由多家企業資金與公共資金共同出資,購買國家級REDD+減排信用的合作模式[45]。LEAF的創新在於結合了私人企業淨零承諾的需求與發展中國家森林保護的目標:企業獲得高品質碳信用用于自願性抵消或聲譽用途,而熱帶國家則獲得大筆資金支持其國家減碳進程。由於LEAF要求東道國對所售減排進行相應調整以避免雙重計算,實質上這些信用已屬主權級碳減排單位。未來LEAF的交易可以在A6.2下視為國與國間的ITMO轉讓,或在A6.8下視為企業對國家的結果支付(取決於企業是否用於自身合規)。無論如何,它為開發中國家森林融資開拓了新路。A6.8可以將此類公私混合模式納入非市場合作列表,強調其在「撬動私人資金」上的作用[46]。
綜上,A6.8的意義在於提供一個官方承認的平臺,將傳統援助、南南合作、政策協調等方式納入全球氣候行動版圖。對森林與土地部門而言,這意味著:除了出售碳信用之外,各國還可以選擇透過第6.8條框架接受國際資金技術援助來推進REDD+,而不讓出碳權主權。在碳信用日趨昂貴且主權意識增強的情況下,許多高森林覆蓋但低毀林的國家(HFLD國家,如加彭、圭亞那、蘇里南等)傾向於訴諸非市場資助而非貿售碳信用[33][34]。COP27關於第6.8條的決定特別提到,應探索透過贈款和成果資助來支持HFLD國家的森林保護,而非僅依賴碳市場[33]。這體現出對「碳信用不應懲罰過去保護良好森林的國家」的共識。因此,可以預期A6.8將與各公共資金機構形成互補:如由GCF、世界銀行等提供資金的非市場合作項目,A6.8負責框架設計與資訊透明,雙方結合以促進更大規模的森林氣候資金流動。
過往問題與新標準的改進
在前文分析中,可見A6.4與A6.8的新體制皆針對以往REDD+項目暴露的問題引入改進機制。以下將重點歸納過去常見爭議及新標準的對應措施:
- 誇大基線與額外性不足:過去一些REDD+項目透過假設高毀林基線而產生大量「紙上減排」。這損害了信用真實性,也放大供給壓低價格。為抑制此風,新規則強調保守和標準化的基線制定[10]。許多國家採用歷史平均或下調趨勢作為森林碳基線,並經第三方或國際機制審核確認。同時,額外性測試更加嚴格多元[15][47]。在額外性方面,6.4機制增加了法規和常規基準考量,確保若某減排措施已列入國家政策或普遍在實施,就不能算作碳信用。此外,巴黎協定要求的「協助實現更高雄心」原則,也隱含鼓勵國家提升自身基線目標,減少對外售賣碳額度的依賴。因此,相較過往,誇大基線的空間受到壓縮。同時,Verra 等自願標準也在升級方法學,例如統一REDD+基線到國家層級、縮短基線更新週期(由10年改為6年)等,以提高準確性[48]。這些改進共同提高了碳信用計算的可信度。
- 重複計算與雙重使用:舊體制下曾發生一減排成果多方計入的情形,例如企業購買的碳信用也被東道國計入國家減排行列。巴黎協定的新規則明確禁止此類雙重計算[6]。凡國際轉讓的減排(稱為 ITMO 或A6.4ER)都需在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溫室氣體清單中做相應調整,使得同一噸減排不會出現在兩份NDC成果報告中[7]。此外,透明度架構(ETF)下,各國需報告所授權轉出的ITMO數量與用途,UNFCCC將設立國際註冊庫追蹤所有單位流轉。因此,制度上已堵上雙重計算漏洞。對自願碳市場來說,這也帶來衝擊:許多公司現在要求所購林業碳信用須獲東道國「對應調整」,否則擔心未來被視為雙重計算。不少發展中國家亦宣示,2025年後其境內的自願碳專案如若信用出口,政府會從其NDC扣除等量排放,以符合法規。此舉雖減少了東道國NDC完成度,卻保全了交易信用的真實減碳價值,也避免全球總排放被多算。總之,新體制透過強制授權與調帳,已大幅改善了碳交易的完整性問題。
- 資訊透明與監測核查:為解決以往數據不透明乃至造假的質疑,A6.4機制建立了嚴格的資料披露與核證流程。每個6.4活動都需定期提交減排監測報告,由獨立第三方驗證,並經國際層級審查。這類報告(包括方法學、基線、監測數據、利益相關者意見等)將上傳至UNFCCC公開平臺,供所有締約方和公眾查閱。此外,在第6.2雙邊機制下,各參與國每年需在「A6技術專家審核報告」中詳列轉讓的減排量及相關資訊[49]。這種透明度要求前所未有地高。例如,迦納與瑞士簽署的雙邊協定中,迦納必須評估所參與項目的永續發展指標、環境社會風險,並在報告中公開[49]。透過資訊公開,外部監督者(媒體、NGO、研究人員)更易審視項目質量,威懾潛在的欺瞞行為。相比之下,過去許多自願碳專案的報告僅在認證機構網站公布摘要,透明度較低,新制度是重大進步。
- Stakeholder參與與社會保障:以往一些森林碳項目忽視當地社區聲音,導致衝突。現在不論6.4或6.2機制,均強調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按照6.4規則,專案在申請註冊前須證明已按照東道國要求進行在地利益相關者諮詢,若東道國無明文要求也需遵循國際最佳實踐[50]。監管機構也在開發包含原住民和地方社群參與的指南,以確保這些群體在項目整個週期中有發言權[51]。同時,6.4的永續發展工具要求專案辨識並防範對弱勢群體權益的負面影響,並遵守國際人權義務[29]。即便如前述該工具細節尚待加強,但方向上已回應了過去社群邊緣化的批評。再者,許多國家在使用碳基金等公共資金時,均將公平惠益分享列為核心。例如,智利FCPF計畫設計了透明的分潤機制,優先將資金分配給受毀林影響最大的社區、原住民及小規模地主[37]。加彭與CAFI的協議也規定資金須用於社區發展項目,如可持續農業等,以確保當地居民得益。隨著這些保障的引入,REDD+行動正由「碳減排驅動」轉向「碳減排與社區共益並重」,提升了項目的長期可持續性和道德正當性。
概言之,新標準在技術規範和治理要求兩方面都針對舊問題作出了回應。然而,需要承認的是,部分改進仍有不足之處。例如永久性議題上還存在爭論[22];對高森林覆蓋而低毀林的HFLD國家,如何公平對待其基線和額外性也仍在討論。儘管如此,巴黎協定下的機制已大大提升了整體制度可信度,將REDD+從零散實驗逐步帶入合規治理的正軌。
各國實踐案例分析
為了進一步理解上述政策轉型在實際中的運作,以下選取印尼、智利、加彭與迦納四國作為案例,探討其在REDD+治理中所採取的策略,以及如何運用A6.4或A6.8機制及相關資源。
印尼:從專案到國家,政策架構轉型
印尼擁有世界第三大熱帶雨林,也是REDD+的早期實踐者和受益者之一。過去印尼境內有眾多自願碳市場的森林專案,但在《巴黎協定》生效後,印尼進行了政策大調整:
- 國家戰略與目標:印尼制定了雄心勃勃的《2030森林與其他土地用途淨匯計畫》(FOLU Net Sink 2030 Operational Plan),目標在2030年使森林部門吸收的碳量比排放多1.4億噸[52]。這相當於將森林轉變為淨碳匯,以實現NDC目標的一部分。為此印尼實施了嚴格的砍伐禁令、森林火災管控和恢復泥炭地等措施。成果顯著:官方數據顯示2019-2020年的毀林率已降至11.55萬公頃,較2014-2015年的109萬公頃下降了近90%[53]。雖然此數據有統計口徑等爭議,但無疑印尼近年毀林率下降趨勢明確。
- 雙邊成果付款:印尼與挪威在2010年即簽署首個10億美元規模的REDD+合作協議。然而由於種種原因,直到2021年合作終止時,挪威僅同意支付約5600萬美元的首筆款項(對應印尼2017年的減排1123萬噸CO₂)且尚未實付[54]。印尼不滿長期收不到預期款項,單方面終止了協議[55]。不過,雙方很快認識到合作的重要性,於2022年9月重新簽署新版協議[56][57]。新協議承諾挪威將兌現過去欠款,同時繼續按印尼經獨立核證的減排量付款[58][54]。這次印尼明確強調主權自主,由其環境與林業部掌握成果核算,挪威則表示信任印尼在減少毀林上的領導力[59]。此協議可被視為A6.8類型的合作:挪威出資支持印尼減排,但不要求碳信用轉移到挪威。對印尼而言,好處是既得到資金又不犧牲自己NDC成果。此案也反映:建立互信與履約紀律對成果付款非常關鍵,新協議著重吸取之前付款流程不順的教訓[60]。
- 國家碳定價與市場:除了接受國際成果付款,印尼也著手建立國內碳定價機制。2021年,印尼發布總統令,提出在能源和森林等領域啟動碳交易試點,並要求自願碳市場項目與國家核算對接。環境部宣布自2025年起,所有出口的自願碳信用須經政府審批並納入國家記帳,未經授權的交易將屬非法。這意味著印尼正為將來可能的A6.2/A6.4交易做準備,也防止未來碳價提升時本國利益流失。目前印尼也在開發印尼國家登記系統,整合境內碳專案資訊和交易許可。2023年還啟動了國內自願市場交易所(INTEX),以促進本國企業購買本土碳信用履約。這些舉措顯示印尼希望掌握主導權:對外採取非市場合作換取資金,對內建立市場機制提升減排成本效益,但無論哪種,都在國家統籌之下進行。印尼的經驗證明,大型熱帶國家在REDD+治理上正從依賴項目援助,轉向綜合運用政策(禁令、定價)和市場(交易、信用)手段,融入其國家氣候策略。這正是從專案導向到國家合規轉型的縮影。
智利:多元資金與機制並用
智利作為中等收入國家,森林覆蓋率適中但生態脆弱(常受山火和乾旱影響),在REDD+領域走出了自己特色,即結合公共財政與市場機制,同時關注社會共益:
- 國家REDD+策略:智利自2010年代起即參與UN-REDD,制定了「國家氣候變化和植被資源戰略」(ENCCRV),這是智利的REDD+國家策略框架。該戰略跨九年預算達4.33億美元,融合了減少毀林、造林、景觀恢復和社區發展等多重目標[61]。智利將REDD+視為實現NDC(到2030年減少排放並增加森林碳匯)的重要措施之一,由其國家森林公司(CONAF)負責執行。
- 雙邊與多邊成果資金:智利成功獲取了多筆REDD+成果型資金支持。例如2019年向GCF申請的2014-2016年減排成果獲批約6300萬美元,這些資金用於在智利推進新的森林保護與社區項目[40]。此外,智利與世界銀行FCPF碳基金在2020年簽署了Emission Reductions Payment Agreement(ERPA)。該ERPA涵蓋智利六個地區,目標減少520萬噸CO₂並獲得最多2600萬美元付款[35][36]。2025年1月,智利已交付首批103萬噸減排,經獨立機構驗證後獲得510萬美元撥款[35]。值得關注的是,智利將FCPF和GCF資金協調使用:FCPF購買已產生的減排量,而GCF預先投入用於相關政策和能力建設[38]。此外,智利在2023年還從FCPF獲得了一筆500萬美元的貸款,用於擴大森林碳減排行動[62](不同於成果支付,這屬於前期投資)。透過這些國際資金組合,智利大幅緩解了國內資金不足問題,加速了森林減碳計畫的落地。
- 自願市場與碳稅掛鉤:智利也是少數將自願碳市場納入國內政策的國家。智利自2017年實施碳稅(覆蓋發電及大型工業),並允許納稅企業通過本地減排專案的碳信用來抵銷部分稅負。為此,智利環境部開發了「減排專案證書計畫」,為國內自願減排項目(包括造林、可再生能源等)建立核證體系,使其碳信用可用於抵扣碳稅[63][64]。此舉激勵了本土碳項目發展,也連結了市場機制與國內法規目標。未來智利可能將此體系與Article 6機制接軌,甚至發展出可供國際轉讓的額度。例如智利已主動加入「Article 6實施夥伴關係」,開發專案管道並制定優先領域分類[65]。有報導稱智利已有近十個6.2機制下的專案在開發中[66]。儘管其中多為能源類項目,但不排除將來森林減排也參與其中。由於智利既有碳稅市場,又掌握REDD+監測能力,在6.2雙邊交易和6.4機制中,智利都可能成為活躍參與者。其經驗說明:國內碳定價和國際機制的結合能創造協同效益,一方面驅動企業行動,另一方面吸引外部投資,同時確保國家掌控整體碳流向。
- 社會共益與創新試點:智利的REDD+計畫強調社區參與和共益。例如在FCPF項目中,特別安排了收益分享給予當地小農和原住民社區,用於發展永續生計(如非木材林產品、旅遊)[37]。在適應方面,智利也探索「適應效益機制」(Adaptation Benefit Mechanism)等創新金融,以獎勵那些增加森林碳匯同時提升社區氣候韌性的活動[30]。這體現了第6.8條所述的non-market方法精神。總的來看,智利是靈活運用各種機制的案例:「一手拿大棒(碳稅),一手拿胡蘿蔔(國際資金)」,成功在減緩與適應、經濟與社會目標間取得平衡。
加彭:高森林覆蓋國家的碳交易探索
加彭位於中非,是全球森林覆蓋率最高的國家之一(約88%土地為森林),且歷年毀林率極低。對於這類高森林覆蓋、低毀林(HFLD)的國家,其挑戰在於如何為“未被砍伐的森林”獲得補償,以激勵持續的森林保護。加彭在這方面的實踐頗具代表性:
- 國家碳減排單位與CAFI協議:2019年,加彭與「中非森林倡議」(CAFI,由挪威主導的多邊基金)簽署了一項開創性協議:在2016-2025年間,如加彭將其森林砍伐率維持在參考水平以下,CAFI將按每噸減排10美元支付給加彭,其中前一半($5/噸)作為高森林覆蓋的獎勵[67]。這是首次為HFLD國家設定的特別補償機制(所謂「HFLD調整」)。加彭需滿足華沙框架下的REDD+要求並通過獨立驗證,以獲取付款[68]。2021年,加彭經技術評估證實2016-2017年間減少約670萬噸CO₂排放,成為首個獲得CAFI付款的非洲國家,收到約1700萬美元[69](與協議金額相符)作為對其保護雨林成果的獎勵。這標誌HFLD國家成功將「維持低毀林」轉化為財務收益的里程碑[69]。
- ART-TREES 計畫與碳信用發行:同時,加彭也積極探索進入國際碳市場。它申請加入由非營利組織Winrock主導的「REDD+交易架構」(ART)計畫。ART旗下的TREES標準專為國家級或大區域REDD+計畫核發碳信用。2021年,ART核准了加彭的申請,使其成為繼圭亞那之後全球第二個發行「主權REDD+碳信用」的國家[70]。據報導,加彭預計可透過ART認證約1.87億噸的減排額度,成為有史以來單一最大批量的森林碳信用發行[71][72]。這些信用涵蓋2016-2020年的成果,顯示加彭在此期間淨減排顯著。不過,由於HFLD國家特殊的基線問題(歷史毀林率低,未來減排空間有限),ART方法學對加彭的核算進行了一定折算(類似GCF的HFLD調整)。即便如此,加彭仍有大量餘量可供出售。2022年,LEAF聯盟表示有意購買加彭部分ART信用,價格可能在每噸10美元左右,但交易需視東道國決定是否做對應調整。加彭政府一度希望能將這些信用的一部分出售,同時剩餘部分自己保留以抵銷國內石油開發的排放,實現2030年碳中和。但這涉及複雜的帳務分配。最終,加彭可能仍以出售為主,換取所需的資金發展經濟。這體現了HFLD國家的兩難:森林碳密度高但傳統市場卻因額外性不足而不太願意付費。因此加彭採取雙軌策略:一方面透過CAFI等公共資金談判特殊條件獎勵,另一方面加入市場標準(ART)獲取可交易資產。未來若A6.4機制接納HFLD國家方法學,加彭可望通過聯合國機制發行A6.4認證減排單位,地位類似石油輸出國的碳匯提供者。這也凸顯:第6.8條框架對HFLD國家的資金支援極為重要,可減輕其對市場收入的不確定依賴[33][34]。
- 國內政策與展望:加彭將森林保育提高到國家戰略高度,成立了森林碳局(NCAA)負責管理碳項目。政府明確表示不允許私人在境內獨立開發碳專案,所有國際交易必須通過政府進行,以確保碳收益由國家統籌運用於公共利益。這和巴西等國態度相似,是「碳主權」觀念的體現。加彭也強調森林監控和科研投入,例如全境性森林碳盤點、砍伐監測,以捍衛其碳數據的可靠性。由於國內人口少、森林廣,加彭有條件成為全球碳匯服務提供者。然而未來挑戰在於:國際社會是否願意長期為「避免的排放」買單?A6.8框架下也許會設計對HFLD的長期支持方案(如國際綠債或基金)。無論如何,加彭的先行探索為其他HFLD國家提供了寶貴經驗,也提醒談判者在制定規則時考慮差異化,讓這些“守護森林的國家”也能獲得公平利益。
迦納:市場與公共資金並進
迦納是西非毀林較為嚴重的國家,但同時積極參與碳市場創新,成為非洲首批試點Article 6.2和接受碳基金付款的國家。
- FCPF碳基金成果:迦納與世界銀行FCPF於2019年簽署了碳減排購買協議,目標在其森林嚴重退化的可可產區(面積約590萬公頃)在5年內減少1000萬噸CO₂。FCPF同意提供最高5000萬美元對價(平均$5/噸)。這個名為「迦納可可森林減排計畫」的方案在2022年開始交付成果。2022年末,世界銀行宣布撥款170萬美元給迦納,購買其首批驗證的約34萬噸減排成果[73]。這象徵著迦納成為非洲首個從碳基金獲得付款的國家,也代表著聯合國REDD+框架在西非的落地。該計畫特色是與可可產業結合,改善林農種植方式,同時讓巧克力公司參與合作,體現跨部門共贏。
- Article 6.2 先行者:迦納同時是Article 6雙邊機制的先驅。2020年,迦納與瑞士簽署了全球首批雙邊合作協議之一[74]。根據協議,瑞士可資助迦納的減碳項目並獲得相應的ITMO,用於抵減瑞士自身NDC。雙方確認需符合6.2指導方針,包括可持續發展評估和相應調整。2022年,迦納-瑞士合作下的首個專案——清潔省柴灶項目取得進展,迦納授權轉讓11,733噸減排給瑞士的KliK基金[75]。這被視為非洲第一筆6.2機制下的ITMO發行[75]。瑞士將此用於其NDC達標,迦納則獲得了資金及技術援助。在這合作中,迦納開創性地建立了國家碳辦公室(CMO)負責6.2運作,確保減排品質和權益分配[76]。此外,迦納還與瑞士合作開展電動巴士推廣項目等,展示6.2合作可覆蓋多部門[77]。迦納靈活地將公共與私營項目納入6.2渠道,被譽為成功範例[76]。迦納的經驗說明:對有意願的發展中國家而言,6.2雙邊機制是一條快速吸引氣候資金的新路徑,在現有基金之外增添助力。
- LEAF與私人部門參與:迦納也積極參與LEAF聯盟。前述哥斯大黎加-迦納與LEAF簽署的6000萬美元交易中,迦納預計在2019年前後交付500萬噸減排供聯盟企業認購[78]。這將為迦納帶來可觀收入(約5000萬美元)。值得一提,迦納允許可可行業企業與其社區資源管理協會(CREMAs)合作,參與森林保護投資[79]。此類模式將國際公司資金引入在地社區,增強私營部門的角色。同時,迦納也考慮未來透過A6.4機制註冊項目以獲取更廣闊的買家。例如其正評估將部分FCPF項目轉為6.4下的管轄區方法學,以便在2025年後繼續獲得碳收益。整體看來,迦納是全方位探索各類機制的典型:國際基金(FCPF/GCF)、雙邊交易、私人聯盟、UN機制一齊上,哪個渠道有利就用哪個,同時加強本國能力建設(如碳辦、法規框架)。對其他非洲國家而言,迦納提供了一個務實範例,展示了在堅持國家主導的前提下,如何最大化利用全球各種機制推動森林與氣候目標。
國際機構與金融的角色
在REDD+從專案走向國家治理的轉型中,國際金融機構和多邊倡議扮演了關鍵推手角色。世界銀行、GCF、LEAF等機構不僅提供資金,亦在制度設計和能力建設上影響深遠:
- 世界銀行:作為全球氣候行動的重要資助方,世界銀行透過FCPF帶動了REDD+從概念到實踐的第一波浪潮。FCPF的「準備基金」幫助超過45個國家制定REDD+國家策略、森林監測系統和保障框架。「碳基金」則選擇了20個左右的國家開展大尺度試點,將REDD+帶入成果付款和交易階段[80]。截至2024年底,FCPF項目已報告累計減排超過1.05億噸CO₂,實付成果款超過1.64億美元[80]。這些經驗成為巴黎協定6.4/6.8設計的重要參考。如今,世界銀行正啟動新的「規模化信用保證計畫」(如新成立的Scale Initiative),協助國家將經驗轉移到Article 6框架內。世銀也透過發行綠債、提供政策貸款,支持成員國建立碳定價和碳交易制度。可以說,世界銀行在REDD+領域從理念倡導者逐步轉型為市場促成者:先以贈款輔導國家準備,後以碳基金示範交易,再協助打造規則和市場基礎設施。
- 綠色氣候基金(GCF):GCF作為UNFCCC的主要融資機構,2019年的REDD+成果付款試點是首次由公立基金大規模直接購買國家減排成果。這向發展中國家證明:在沒有傳統碳交易的情況下,他們的REDD+努力仍可獲得實質回報。GCF同時要求嚴格遵守UNFCCC技術評估和坎昆保障,這提升了成果可信度。GCF的介入也補充了市場不足支付的領域(如HFLD調整部分),具有糾偏功能。未來若GCF將REDD+成果支付轉為常設資助窗口,將大大增強A6.8非市場路徑的吸引力[42][81]。此外,GCF也支持各國在森林領域的轉型項目(如替代生計、恢復生態),這類項目本身可能不直接產生碳信用,但可通過提升NDC完成度間接助益。GCF的角色體現為:以公共資金降低風險、帶動更高氣候雄心。在未來,其資金或可與市場機制結合,例如作為購買保證(price guarantee)或期權,穩定碳價預期。
- LEAF聯盟/Emergent:LEAF是近年森林氣候融資領域的重要創新。它集合了政府的公帑(如美國、英國、挪威各承諾部分資金)和企業的淨零承諾資金,以「聯合採購」方式向國家買入大規模減排。LEAF對質量要求嚴格(必須通過ART-TREES或等同標準),因此其交易被視為高品質信用。有觀點認為LEAF模式可成為Paris協定下公私協作的典範:政府資金提高信用公信力並承擔部分風險,企業資金提供規模,東道國政府保持主導並獲益[44]。Emergent作為中介也提高了效率和專業度。LEAF的成功引來其他類似倡議,如下轄Asia-Pacific REDD+協議等。透過A6.8,這些聯盟的付費可以定位為非市場合作(因企業多屬自願參與),或也可部分通過A6.2轉為政府間交易(如企業把購買的信用轉讓給其所在國政府用於NDC)。總之,LEAF拓展了森林融資的資源池與參與者範圍。
- 其他機構與平台:此外,聯合國環境署、UNDP等透過技術援助項目(如支持國家制定碳交易規則,培訓人員),間接促進了Paris Article 6落地。區域開發銀行(如亞開行、美洲開行)也開始探討支持成員國參與碳市場的融資方案。民間組織(如生態市場觀察、自然保護協會TNC)則積極提供政策建言和工具指南。例如TNC發佈多份報告,解讀Article 6與REDD+的關聯,幫助國家決策[82]。這些行動都在塑造著新的森林治理模式:政府、企業、NGO多方共塑、多軌並行。
總括而言,國際機構正從“補助者”演變為“體系建構者”。透過資金與專業知識,它們輔助發展中國家跨越從專案到制度的鴻溝。在巴黎協定的新紀元,這些機構的協調合作也愈發重要,例如如何避免一個國家同一減排同時向多方申請資金(重複資助問題),如何共訂標準提升效率等,都需要更高層次的對話。CMA.6後,各機構明顯加強了這方面的溝通(如Article 6實施夥伴關係定期召集銀行、基金、國家代表交流),為的就是讓市場和非市場兩條腿走路時不相絆,反而互補增效。
未來挑戰與森林治理新方向
儘管政策和制度已有重大進展,未來在將REDD+全面融入國家合規和全球碳市場時,仍存在一些未完全解決的挑戰。同時,森林治理模式也在孕育新的方向,呼喚更多元的參與者共同協作。
- 永久性風險與長期責任:森林碳信用的永久性問題遠未終結討論。氣候變遷加劇下,野火、病蟲害、乾旱頻率上升,使森林碳儲存的不確定性增加[83]。現行市場方案大多以數十年為單位,但從大氣角度看,化石燃料排放留存千年,森林碳封存卻難言能達同等尺度[84]。未來可能需要創新機制來加強永久性:例如建立國際碳儲存保險基金,匯集資金專門用於不可抗逆轉的災害補償;或發展“動態信用”,根據實際儲存年限折算抵銷比例等。監管機構也許會重新審議永久性標準,在吸收各方意見後調整規定,使之更符合科學要求而非僅迎合成本考量[85][86]。畢竟,若不確保購買者抵消的是真正長久的減排,碳市場的公信力將無法持續。
- 土地權與社區:森林碳項目離不開林地的使用權和管理權問題。很多熱帶國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複雜,習俗地權、國有林地、特許經營等重疊。若土地權不清,碳收益分配就容易引發糾紛,甚至導致當地居民被排擠(所謂“綠色圈地”)。未來需要將土地權確權與REDD+推進結合,明確各相關方的權益。特別是原住民和地方社區,往往是森林守護者,其權利應受到尊重和法律保障。像巴西、印尼等國開始頒發森林地權給原住民社區,就是好例子。有了清晰地權,才能談公平分配收益、長期經營。巴黎協定雖未直接介入國內土地政策,但其強調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和人權原則為此提供了支撐。因此,各國在REDD+立法和實施中,需加強土地權協商機制,將社區從被動受影響者轉變為主動參與者。
- 碳信用主權化趨勢:如前文案例所述,許多國家現在將碳信用視為主權資產加以管控,這有利於統一管理,但如何平衡政府與私營部門的動力是新課題。如果過度集中,可能降低私人開發商投入意願;太過鬆散,又可能重蹈項目失控覆轍。新的治理模式需要公私協同:政府提供明確規則與公信力背書,私人企業提供資金技術與執行效率。例如,政府可授權私營部門在特定框架內執行減排項目,但將核發權和部分收益掌握在公共部門;或透過公私合營模式,共擁項目碳收益。未來,私人開發商或許更像服務提供商,為政府或國際買家執行造林、監測等工作,而非碳權所有者。這對傳統碳項目開發商是巨大轉變,許多人正調整商業模式,與國家機構建立合作關係,而非單打獨鬥。
- 市場規模與供需匹配:Article 6全面運行後,可能出現兩個市場:“6.4中心化市場”和“6.2分散雙邊市場”,再加上自願市場如何定位尚未完全清晰[87]。這可能帶來信用定義和價格的割裂。因此,需要關注市場融合與環境品質的平衡。如果6.4機制過嚴導致供給有限、價格偏高,雙邊或自願市場或許會成為企業偏好的選擇;反之,6.4若供給泛濫又怕重演CDM時價格崩跌。國際社會需在CMA框架下持續監督市場動向,可能考慮設計一些調節工具,如:設定信用最低品質門檻(防止劣幣驅逐良幣)、鼓勵企業採購對應調整後的信用(提高需求真實減排效果)等。2030年前是關鍵窗口期,需要累積足夠高品質森林信用,以讓更多國家和企業建立信心。
- 森林治理的新價值轉換:長期而言,森林碳市場只能是眾多價值實現途徑之一。各國正思考更廣闊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支付(PES)模式,包括生物多樣性信用、水源涵養補償等。未來可能出現將碳信用與其他生態服務捆綁的產品,或基於森林多重價值的綜合性協議。此外,「森林正義」議題將更突出:要求歷史上受毀林影響的社群獲得補償,以及確保碳交易收益用於地方可持續發展。年輕一代氣候行動者和投資者也更關注自然正向影響(Nature-positive outcomes),這將驅動森林保護走向更全面的目標,而不僅僅是碳。私人部門方面,ESG投資與淨零承諾正引導企業尋求參與森林保育的新模式,不是單純購買抵消,而可能以合資、信託等形式長期投入。國際金融機構則可開發創新融資,比如森林主權綠債、碳價保險等工具。這些趨勢都預示森林治理將更加多元和綜合。
結論
從專案型造林減排到國家合規衡量,REDD+ 的發展折射出全球氣候治理理念的演進與成熟。在京都議定書年代,森林碳減排多半寄望於零散項目,由私人資本試水推動,雖取得部分成果但也暴露諸多問題。巴黎協定建立的新機制體系,特別是A6.4市場機制和A6.8非市場合作,試圖將這些經驗教訓轉化為更完善的制度設計。在CMA.6前後通過的一系列規範文件中,我們看到了更加嚴謹的技術標準(基線、額外性、逆轉、洩漏)、更健全的治理要求(透明度、保障機制、調整避免雙算),以及對不同國情的考量(如HFLD補償)。這些都為REDD+轉型為主權驅動的合規行動鋪平了道路。
然而,新體制的落地仍需時間檢驗。各國在實踐中情況千差萬別:有的如印尼壯志凌雲推動森林淨匯,有的如加彭巧妙運用機制爭取利益,也有不少國家仍在摸索起步。國際社會需要持續提供資金、技術與政策支持,幫助更多國家建立信任和能力,參與到Article 6合作中。對私人部門而言,規則的變化意味著新的機遇與責任:企業可透過更高品質、更協調的方式參與森林保育,從中履行其氣候義務並獲得聲譽回報。同時企業也必須接受更嚴格的審視,確保其行為真正帶來額外減排和在地共益。
未來的森林治理將是多層次治理:國際機制提供框架,國家政府掌舵方向,地方社區和私營部門分工協作。在碳信用日益主權化的情勢下,唯有打造強有力的制度公信力,才能凝聚各方參與意願,使市場和非市場機制相輔相成。特別是隨著2030年全球氣候目標臨近,如何充分發揮森林這一關鍵自然氣候解決方案的潛力,是國際政策協調的要務。
總之,REDD+正在經歷從試驗走向成熟的蛻變。在A6.4與A6.8機制的指引下,森林碳減排正融入國家履約和國際合作的新格局。這場政策轉型與實踐創新,既是應對過往挑戰的必然結果,更為未來深化全球氣候合作、實現永續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與希望。[6][88]
[1] [2] [3] [5] [6] [7] [30] [87] [88] The Paris Agreement’s New Article 6 Rules |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ttps://www.iisd.org/articles/paris-agreement-article-6-rules
[4] Revealed: more than 90% of rainforest carbon offsets by biggest certifier are worthless, analysis shows | Carbon offsetting | The Guardian
[8] [9] [31] [33] [34] [40] [41] [42] [67] [68] [81] nature.org
https://www.nature.org/content/dam/tnc/nature/en/documents/TNC_HFLD_finance_2024.pdf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26] [47] a64-sb005-aa-a09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a64-sb005-aa-a09.pdf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83] [84] [85] [86] UN carbon market drops the ball on permanence - Carbon Market Watch
https://carbonmarketwatch.org/2025/10/15/un-carbon-market-drops-the-ball-on-permanence/
[32] REDD+ In The Paris Climate Accord: A Summary
https://www.ecosystemmarketplace.com/articles/redd-in-the-paris-climate-accord-a-summary/
[35] [36] [37] [38] [39] [80] Chile Receives $5.1 Million for Reducing 1.03 Million Tons of Carbon Emissions
[43] [44] [45] Costa Rica and Ghana Agree Landmark Deals to Supply Forest Carbon Credits to LEAF Coalition Buyers - Emergent
[46] [PDF] INTRODUCTION AND ROLE OF NON-MARKET APPROACHES
[48] Verra disputes Guardian findings on 'worthless' REDD credits
[49] [PDF] Report on the technical expert review under Article 6, paragraph 2 ...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a6_irterr1_2024_GHAa01.pdf
[50] [PDF] Standard Article 6.4 activity standard for programmes of activities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A6.4-SBM016-A07.pdf
[51] Article 6.4 Mechanism: Engaging Indigenous Peoples and Local ...
https://indico.un.org/event/1020699/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Indonesia and Norway give REDD+ deal another go after earlier breakup
[61] Lessons from a REDD+ pioneer country: Chile's strategy, benefit ...
[62] Chile receives loan from World Bank to reduce carbon emissions ...
[63] Chile pilots certification programme for carbon tax-eligible 'local ...
https://carbon-pulse.com/410758/
[64] Chile to launch first national methodology for carbon tax scheme
[65] COP 30 Article 6 Readiness Update: Which Countries Are ... - Sylvera
https://www.sylvera.com/blog/cop-30-article-6-readiness-update-which-countries-are-best-prepared
[66] Chile welcomes nearly a dozen projects into Article 6 pipeline
https://carbon-pulse.com/330407/
[69] Gabon receives payment for reducing CO2 emissions
https://www.un.org/osaa/news/gabon-receives-payment-reducing-co2-emissions
[70] [71] [72] Gabon Aims to Issue the Largest Volume of Carbon Credits Ever ...
https://carboncredits.com/gabon-carbon-credits-biggest-issuance/
[73] GHANA SIGNS US$50M EMISSION REDUCTION PAYMENT ...
https://fcghana.org/ghana-signs-us50m-emission-reduction-payment-agreement-under-leaf-coalition/
[74] Ghana-Swiss Cooperative Approach under Article 6.2 of the Paris ...
https://cmo.epa.gov.gh/ghana-swiss-cooperative-approach-under-article-6-2-of-the-paris-agreement/
[75] Ghana and Switzerland Pioneer Africa's First ITMO Issuance Under ...
https://www.klik.ch/en/news/news-article/first-itmo-transfer-switzerland-ghana
[76] A showcase for successful climate cooperation between Ghana and ...
https://cmo.epa.gov.gh/a-showcase-for-successful-climate-cooperation-between-ghana-and-switzerland/
[77] Ghana, Vanuatu, and Switzerland launch world's first projects under ...
[78] Costa Rica and Ghana Agree Landmark Deals to Supply Forest ...
[79] [PDF] Ghana - The LEAF Coalition
https://resources.leafcoalition.org/wp-content/uploads/2022/06/LEAF-EMERGENT-one-pager-Ghana-1.pdf
[82] [PDF] Article 6 and REDD+ Safeguards - Climate Law & Policy
https://climatelawandpolicy.com/_userfiles/pages/files/article_6_and_redd_safeguards.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