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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案例小教室]遲到的扣薪方式(睡過頭與交通工具的部分)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分析點
  1. 個人因素遲到,如睡過頭、個人交通工具車子拋錨、路上遇到事故而塞車等等,這樣要怎麼扣遲到的工資?
  2. 如果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而導致的遲到,例如台鐵、公車,這樣要扣薪嗎?
常見處理方式
  1. 對於遲到的扣薪方式,在勞動基準法和勞動部函釋的部分給的定義和範圍都還明確,首先是工資是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再加上函釋提到的【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我們可以知道在法令的規範上面其實要求的是做多久給多久的工資。換句話說,遲到多久就扣多久的工資,比如遲到10分鐘,那就是只能扣10分鐘的工資。
  2. 正常上班的狀況下,只要不是雇主提供交通工具,勞工必須自己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或者是大眾交通工具,中間遇到不可歸責員工的事件而導致遲到的時候,勞動部的函釋的意思是不可以視為遲到或曠職,所謂的不可歸責於員工指的是跟勞工沒有直接關係,例如途中他人發生車禍而導致的交通堵塞。
  3. 但是綜合目前的解釋來看,如果是員工自己不定期保養交通工具而導致的故障,可否歸責員工並沒有明確的點出來,但確實就邏輯來看是可以歸責於勞工的,所以這方面的認定是有困難度的。
  4. 因此,建議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應該事先針對交通工具方面的遲到訂定發生時是否要扣薪或者不扣薪,若沒有約定,則在事發之後雙方再討論協商,但是在遲到的部分則不能多扣,否則會有違反法令的問題。
相關法令
  1. 勞動基準法第2條略以:「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3. 內政部民國74年10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4.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6月30日(82)台勞動二字第34335號函:「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卅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5.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6年6月5日(86)台勞動二字第022700號函:「勞工自備交通工具上班,途中因交通工具故障而遲到,事業單位可否要求勞工請事假,否則以遲到或曠職論處疑義,查內政部於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時以 74.10.28 (74) 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有案;根據該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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