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夜間工作保護修法 工鬥呼籲:保留工會同意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對於兩項勞動政策相關修法,工鬥團體今(11)天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及修法機關,《勞基法》49條第1項修法關於夜間工作保護應保留「工會同意權」,《勞動教育促進法」立法則應強化工會角色,明訂勞動教育時數至少公假8小時,並由工會辦理員工勞動教育課程。
工會同意權為勞工把關 不要架空的協商權
去年大法官釋字807號解釋文,宣告《勞動基準法》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違憲,勞動部在1/27預告《勞基法》修正草案,增列52條第1項不分性別都納入夜間工作保護。
但是在勞資協商機制上刪除原本法條的「工會同意權」,修改為雇主要求勞工夜間工作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提供前應通知工會,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於接獲通知後,得與雇主進行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仍缺乏強制力要求雇主與工會必須進行協商。
雲林縣產業總工會理事洪溫章表示,工會同意權被刪除,恐發生雇主往後要求勞工夜間工作,只要做出協商動作即可,無論協商結果是否符合勞工權利,根本讓雇主做表面行為即合法。他提到很多立委修法草案都有保留工會同意權,反而是勞動部提出的版本對勞工較為不利。洪溫章質疑此案例一開,未來其他法條包含的工會同意權也會被刪除,反對政府粗魯的修法。
家福企業工會常務理事籃世華表示,《勞基法》49條修法刪除工會同意權,只剩「協商權」,雇主恐怕會「出奇招」,用杯葛、延宕協商的方式處理。根本原因就是勞資關係及資源不對等,一般勞工被雇主要求更改勞動條件恐怕難有拒絕的權利。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洪清福說自己協助勞資爭議案件時發現,對於與工會進行協商的認知,許多民間企業老闆認為向工會或勞工「溝通告知」就算是協商,只要有溝通就好,不一定要徵求工會或勞工的同意。也因此《勞基法》49條工會同意權必須要繼續維持,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教育促進法》期望向下扎根 加強工會角色、提升集體勞動意識
有鑑於勞動環境與勞資關係難以趨向進步,勞資爭議頻傳,各黨皆推出《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目前有4個立法版本。去年底立法院曾召開公聽會推動立法。各黨共識包含學校每學期要為學生實施勞動教育;事業單位登記前,雇主應接受勞動教育講座;雇主每年要為勞工辦理在職勞動教育課程等內容。工鬥團體則呼籲《勞工教育促進法》要加強工會角色。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說,小時候人人被教育「團結力量大」的概念,但是出社會後卻難以團結勞工力量。他認為學生除了在課本上獲得個體勞動教育,出社會後的實務操作及集體勞動教育若沒有一個強而有力的工會支持、提拔與輔導,光靠個人力量是難以對抗資方的。「如何運用勞工集體的力量去爭取勞工集體該有的權利,這是我們要注重的。」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洪清福說,許多人從青年學子就有打工經驗,由於在校教育沒有勞動法規教育訓練,未必了解如何計算工資或相關勞動法令,因此出社會後非常容易發生勞資爭議;洪清福提到自己協助處理新北市勞資爭議,他評估新北市近七成勞資爭議案是雇主跟勞工都不了解勞動法規的情況下發生的。
工會團體呼籲《勞動教育促進法》應明訂勞教訓練內容以及訓練單位應由工會主導,勞工教育應明訂為8小時或16小時的公假,否則勞工參加勞教還被資方要求補回工時,將造成勞工參與勞教意願低落。
全國航空業總工會理事長白詠維表示,現行有《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勞工每年應實施8小時勞工教育,但是此辦法未訂罰則也沒有落實,因此也會發生資方找「工業會」來上課,教的是「勞資和諧、共體時艱」;還有公司不辦勞教,改辦勞工安全或消防教育,但是分別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消防法》都有規定要實施教育課程,並非能取代勞工教育。
他以航空業華膳空廚、華潔洗滌公司為例,兩間企業工會皆把「每年由工會辦理8小時勞教」明訂簽署在團體協約裡面,才能真正落實實施勞工教育,因此工會團體才更期望未來《勞工教育促進法》立法要明確化,加強由工會來辦理勞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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