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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即使綠社兩黨結盟,大家傾盡心力、資源,仍無法於國會取得席次,亦無法過補助款門檻。選後,系列座談會舉辦完畢,與社民黨有過似乎一、兩次決策圈之間的對話後,台灣綠黨當時核心決策圈進入了——至少對黨員而言——「休息」的狀態,且黨內士氣低落。
2017年中執委選舉的參選情形並不踴躍。願意留下來參選的前輩,事實上是地方黨部幹部前往與他們討論,希望他們留下來,以免綠黨中執委全面換新可能導致後續與他黨互動時出現權力難以抗衡的情形。
參選登記截止後,我接到一通電話,說目前參選中執委的女性人數未達黨章規定的名額低標,將延長參選登記時間,希望我去登記。於是我登記了,後來發現有4位女性登記,雖然9位中執委只要有3位以上女性就過了名額低標,但4位女性都選上了。
我對這個現象的解讀是,若有女性願意參選中執委,黨員都很願意選女性,但綠黨當時的環境讓女性傾向不出來參選。
第19屆選上的中執委中30歲上下人數過半,而2017年1月選上時我還沒滿28歲。過程裡有些中執評委間跨世代、跨價值觀的意見不合或溝通不良,自己也曾在與較資深前輩們起過衝突後,才醒悟自己未臻成熟、可以做得更好之處。另一方面,我覺得上任後自己常為了某些話題人物的發言,而須與其他中執委臨時開會討論要怎麼「擦屁股」,盡量強調綠黨核心價值同時回應輿論和黨員的各種質疑、期待,也要不斷與話題人物協調——前述細節此不贅述。
由於新選上的9位中執委推選不出願擔任達2年的共同召集人,於是該屆採「輪值」制。總之剛好輪到浩宇跟我擔任共同召集人後,2018年約3月底、4月初,看到當時有位他黨青年T公開以文章表示曾遭與我同屆的另一中執委(以下稱「D」)未經同意於公開場合觸碰其身體,造成之後只要看到他的名字便有噁心感。
與我年紀相仿的幾位較年輕中執委先在某個群組裡就此事交換意見:第一位說,他覺得這是出於政治目的的操作,無須理會、冷處理即可;D附和,認為毋須處理。看到這兩位中執委的回應時,自己有點震驚。作為一個長期關注性別議題的政黨,一個中執委在第一時間就僅以這樣的態度看待一個疑似性騷擾事件,這樣合理嗎?
我已不記得自己的原話,但記得當下自己表達不同意,且認為無論我們要公開看重此事還是低調處理,都應該至少對那位青年釋出善意。他們應該是反駁了我的看法,而反駁的論述應該是跟我所理解的
Global Greens 核心價值 頗有落差,所以我直接退出該群組。
當下我的觀點:
- 無論疑似性騷擾事件事實為何,這位青年已經公開描述行為和表達感受了,綠黨(無論公開或私下)至少應先展現「同理」,才符合一個長期關注性別議題政黨應該有的態度。
- 「這位青年具有他黨身分,因此可能為政治操作」與「這件事是否為性騷擾」不該混為一談;若綠黨有前者這層擔憂,那麼可以針對這點去進行其他準備,但若對方來申訴,「具有他黨身份」不該構成綠黨不處理這件事的理由。釐清事實之前,比較正確的態度應該是不去預設其動機或目的。
- 踐行程序正義,將同時保護雙方當事人也保護綠黨:
綠黨一直以來都因為員工數沒有超過10人(連要超過5人都有困難)而沒有落在性平法、性騷法「應設立受理性平事件窗口」的範疇中。導致的結果是什麼呢?結果就是我們沒有一個完善、經過職權單位(中執評委)通過公告實施的正式內部流程,因此容易讓處理性平事件的人裡外不是人: 雖然候選人並非典型我們認為「付薪水才形成僱傭關係」的綠黨員工 [*1],但申訴人看到候選人要披綠黨戰袍時,就是會選擇來綠黨申訴。[*2] 而2018往回推好幾年前曾因另一申訴人A見到某黨員B要參選,跑來申訴性騷擾,綠黨當時核心決策圈決定參照國家法規另找性平專家啟動調查。調查結果為性騷擾成立,但該案件的被申訴人B認為調查不公,並將當時綠黨核心決策圈妖魔化,我聽聞到的論述,並包含質疑綠黨處理該性平事件的整體流程正當性。
也就是說,當下綠黨決策圈雖然勇於面對處理該性平事件,性騷擾成立這個結果,令A覺得主張獲得證明,但B自此對黨內外抨擊當下的決策圈,尤其緊抓程序問題不放。 國外便聽聞過事件如,某人要出任公職時,會有疑似被其性騷擾甚至強制性交的當事人出面指控,目的是突顯此被指控人因曾侵害他人性自主權而不適任,不應出任公職。國內也曾於某些政治人員要擔任某職務,或候選人要競選時,被以其「違反關係的忠誠義務」(穩定交往時劈腿、婚姻中外遇)或「侵害他人性自主權」(性騷擾、強暴等性相關侵擾或侵害)等可能違反性道德期待、甚至違法的行為,來阻止其任職或參選。 綠黨畢竟無法控管所有員工、黨員、擬參選人的言行,既然以前會發生申訴,今年已有人公開表達疑似性騷擾,未來、甚至不久的將來亦有可能再發生。若要避免具職權受理、尋找專家組成調查小組、協調完成相關程序的幹部又因程序正當性背負不必要的罵名,那完善建置處理性別平等事件的內部流程(包含申訴制度)和受理窗口,明文化後經過中執委、中評委兩道關卡的審閱、確認後公告——便是緊急且重要的。
然後,我應該是找了該屆另一、兩位中執委,想了解他們對於這件事怎麼因應有沒有相似或相異的想法。幾天後寫了封email給中執評委群組:
當天在我退出的通訊軟體群組內,D表示他覺得討論這個議題是浪費時間,猜測我想要對他啟動調查。
不久後,與他在同一對話框內的其中一位中執委回了如上我發給中執評委的群組email,他的回信內容重點摘要:
(1) 我同意彥涵提出的東西很重要,但我不覺得需要這麼急著開會討論
(2) 我跟D也已經做好危機處理的應變
(3) T之後在OOO黨的影響力不會那麼大,不用那麼擔心 (4) 無法出席臨時會
他並提議:
(5) 請之前處理過性平事件的幹部,說明上次處理事件時的流程跟缺失。
(6) 請彥涵跟OOO討論後直接提出性平會制度到中執委會決議。
(7) 至於公關危機處理,很難討論出一個既定模式來處理,我傾向遇到再解決就好,如果你有更好的想法可以直接提出。
從這位中執委的回信看得出來,他主要以T的政治影響力來判斷該事件處理的急迫性。
於是我先回了一封。另調查過可出席狀況只能開成討論會,我參考其他相關規章擬了最初稿,討論會時在有性平事件經驗前輩的協助下,擬好【性別平等小組設置要點】初稿,後附在另一封信裡寄給中執評委:
中間約莫一個多月的時間裡,我繼續經歷關於綠黨經營(含回應時事等倡議)、危機處理或溝通協調等各種狗屁倒灶,導致萌生辭中執委之意,但D一聽聞我有辭意便表達應該停止性平小組 [*3] 的設立,於是我只好忍住不辭,繼續努力。再過了一、兩個月,被其他黨內資深前輩說服參選。
其中印象比較深刻的過程是,終於等到中執委會召開得以討論、決議是否同意通過【綠黨性別平等小組設置要點】。9位中執委答覆分為幾種:
(甲) D表達自己是當事人,不表態。
(乙) 2位考量到與D之間的關係而不表態。
(丙) 1位認為性平小組可以任務編組,毋須常設,對該要點沒意見。
(丁) 將T解讀為「政治目的」的那位表示,只要我在中執委任期內願意維持性平小組運作,而不是設置完人就消失(他大概聽聞過我更早前有想辭中執委),那他就願意同意。
(戊) 浩宇表達了他對於這件事可能如何影響選舉的疑慮,但聽完我一一回應後便同意。
(己) 另兩位原本便認為這個設置是重要的,加我共3位同意。
因此,若不包含沒意見的那位,有5位同意;若包含沒意見那位,則有6位同意。
中執委會通過該設置要點:
設置要點公告後,立即尋找性平小組委員,且為了提升性平小組的「被信任度」,寫在要點裡的是:「名單經中評委會通過後始得任命之。」
當時終於找好性平小組送交中評委會複核後,中評會針對名單提出了疑問,我答覆,再等待了一些時日。
期間T並向綠黨正式提交性騷擾申訴:
於是我趕緊告訴中評會已經接到申訴,煩請他們盡快答覆性平小組名單的審核。終於,獲得回信如下:
根據設置要點,中評會使用「性平案件專案小組」一詞應是根據設置要點,指的便是我們一般理解處理性騷擾事件的「調查小組」。不確定是不是指我,但我本來對於「調查小組」成員的想像,就是「性平小組以外」的學者專家,所以我雖為性平小組成員,卻自始沒想過自己有可能成為調查小組的成員。[*4] 不過中評會倒是提醒了我,既然D自始便認為我很想調查他,我若能做到完全避嫌,他倘日後對外宣稱我影響程序,我便可以直接讓紀錄說話,證明自己自始便未參與任何關於該案的調查。
然而,(那時應該調查結果還沒出來)某天我在新竹跟其他候選人一起跑行程時,候選人E私下問我,為什麼要推動設立性平小組,是不是因為覺得D(他當時也是新竹市候選人)有性騷擾,想要去調查他?
我聽完回答:
今天我認為D有沒有性騷擾別人都不重要,調查就是為了要防止大家未釐清資訊就憑自己想像或個人喜好去決定性騷擾是否成立。
性平小組跟調查小組兩個是分開的,性平小組是受理窗口,不是調查的單位。調查小組也不是誰都可以加入,通常要具有性平事件調查經驗或研究性平議題的人才適合來調查。
台灣現在法律的規定是,有人來申訴就要啟動調查 [*7],這是必經流程,不是選擇性先審核有沒有足夠證據才決定需不需要調查,調查是為了協助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將可能的證據整理好。
調查是程序正義,也是對三方的保護。對申訴人而言,調查代表他的聲音被聽到,並且有人以行動協助他嘗試證明他的主張確實成立。對被申訴人而言,若他確實是清白的,那麼調查過後還他的清白,不是更有可信度嗎?若性騷擾成立,那麼被申訴人有機會藉由調查報告去了解,為什麼他的行為被認為是性騷擾。對綠黨而言,確實調查代表綠黨有解決問題的誠意,也是一種核心價值的具體展現。那麼無論結果如何,綠黨無愧於己,對於他人的質疑也至少可以說曾經紮實地努力過。
那位候選人聽完,便沒有再多說什麼。
不過自從性平小組設置之後,我便曾遇過,跑行程時,候選人G跟F打鬧完轉頭對我說:「F剛剛碰我這裡,我要送性平!」F則回:「那我是不是也可以把G送性平?」從他們的語氣、表情與情境脈絡去理解,我知道F過往不在綠黨核心決策圈,可能只是應和G而跟著開玩笑,但G的玩笑顯然帶著嘲諷,讓我感到不舒服。不過也只能回:「要送性平請參考設置要點照流程來,我不是受理窗口。」
綜合各現象,我得出的推測是:D本人或觀念/態度與D較接近的人們,會以他們主觀的解讀,來想像我促成性平小組建置的動機,並秉持不認同我作為的立場,向其他不了解狀況的人批評我,甚至扭曲事實、企圖誤導聽者。於是在新竹選舉的那3個月,雖然D、G與我表面上彼此能禮貌性互動,但只要與他們在同一個場合,我心裡便會隱約升起一股不適。在該屆中執委任期的前半段,他們和我曾是一起為綠黨有過革命情感的夥伴,但卻也是我在選舉結束後,辭掉中執委的其一重要原因(其他原因此不贅述)。我努力撐完選舉時,該申訴案調查結果已出爐,我盡可能地完成階段性任務,心理負荷也早逼近極限,不想再繼續壓榨自己的心理健康了。
(補充:其實也等到任期剩約3個月才請辭,應該是在新竹謝過票才發出請辭信,正式淡出當個小黨員。)
此處必須提一下,寫到這裡沒有要營造出與他們之間是「正邪兩方」的二元對立——D和G是兩個個體不能畫上等號,他們跟我一樣都是有優缺點、人生不可能沒製造過問題或錯誤的人,只是,有些人的問題對他人造成的影響或侵害太過嚴重,甚至可能需仰賴合法外力強制介入。再講下去要談心理、社會、行為科學了...——抽離淡出決策核心後,自己沒有跟他們斷絕往來或交惡,就是避免互動也幾乎沒有互動,有的幾次互動則相敬如賓。
回到T申訴D案。性平小組第一次開會時,大家便有共識我應全程迴避。所以,開會若談論到該案,我便先下線;也讓性平小組其他成員去邀請調查小組的專家學者,以及協調調查過程的訪談時間、地點和後續相關作業。我對該案整個調查過程完全不清楚,也根本沒看過調查報告書,調查結果還是從當事人的公開發文得知的。
根據我當下了解到的,T表示他對於結果雖不滿意,但勉強可以理解,選擇不申覆。我看到時,很想跟他說點什麼,但基於種種考量而沒有說。近幾日,看到了些消息掀起四年前的回憶,心裡千頭萬緒、五味雜陳,當時無法說的,只好在這裡說:
❝ 很抱歉台灣綠黨當時的調查結果令你失望,但希望你願意相信,當時黨內和我有相同信念的夥伴們已竭盡所能落實具性別敏感度的盡職調查 [*5] 。
第一次注意到你公開地表達時,身為當時的中執委,我除了一方面努力確保一位可能是受害者的聲音被黨內聽見,另一方面還須開始為綠黨建立防護措施——「防護措施」在我的脈絡裡,是指完善組織的性平內部申訴制度,藉由落實程序正義來在日後被檢視時,能有理、具體回應質疑的聲音。多少帶有保護綠黨的意涵,希望你願諒解——收到你的申訴後,由於這樣的防護措施(性別平等小組)剛建置好,執行時仍要遭遇內外部的挑戰,以及人力物力的不足,如那個時間段讓你感受到流程的顛簸,致力於性平程序的夥伴們實在盡力了...
若那時你選擇申覆,我不確定當下的綠黨有沒有足夠的量能再展開調查,很可能案件會被轉往台北市政府。或許,台北市政府作出的調查結果會有不同。
我不知道當時調查的結果報告書為什麼給出「非性騷擾的可議行為」如此結論,但該次報告書的內容為當次調查請來的專家學者就那個時間段所能取得的資訊和證據作出的分析和判斷,不代表調查小組的成員會認為D這個人對於其他人的行為可一概而論皆是「非性騷擾的可議行為」——若為疑似性騷擾案便需要獨立調查,且根據調查內容來個案判斷。
當次針對該案人事時地物做出的結果報告,不當然證明D通過了「跨越身體界線合理性判斷力」測驗。而由於該結果報告是「非性騷擾」,加上那個時空下的權力勢力不均等,我後續能做的實在有限。
也礙於自己的身分,以及選後盡快脫離那個環境調養身心後,就被生活的其他事物淹沒了,所以實在很抱歉也沒有再另外關心你。
不過在那樣的時空交匯下,因為你當時的表達與申訴,綠黨明文化了性別平等事件的內部申訴機制。[*6] 推動的過程也令我深刻體悟:會毫不猶豫支持同婚的人們,不一定因為支持多元性別權益而擁有完整的性別意識。不認同性平機制設立的人們,對於性騷擾事件可以如此充滿偏見而不自知;可以不理解性騷擾的組織義務重點在於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更甚者,可以不惜出言傷害別人、嘲笑諷刺,並愈加創造「敵意環境」。
或許正因如此,間接促成我碩士論文以性騷擾為主題,讓我更想了解組織、團體、個人在面對這個概念、現象、情境時,到底怎麼了?也希望自己的研究,以及往後的人生道路,能為更多人撥開性騷擾的迷霧,以更有效的方式充權/賦能(潛在)受擾者、甚而讓(潛在)騷擾者正視問題並有效修正。你當時發聲帶來的結果,雖然與你期待的有落差,但這個行動,可能比你理解到的還有更大的意義。
近期聽聞有其他人指控D,我實在很希望他被更具強制力地導正而有所反省,也希望被騷擾的人們能獲得應有的照顧與權益保護。❞
老實說那時的經歷若發生在其他政黨,我不會太驚訝(好奇者請以關鍵字搜尋),但發生在綠黨實在始料未及。被同為核心決策圈、曾分工合作經營組織的人言語攻擊,受傷的感覺則更為加倍。
當時對我造成的痛苦,不是短暫、龐大、劇烈的,是長達數月,必須處理許多外在事物而同時燜燒在心裡、侵蝕著信任的。自己由於過往人生經歷,還算能抗壓和心理復原,但能撐過那段痛苦,實在要感謝身邊充滿愛的支援系統;即使過了這麼多年,當下那些言語或其他互動過程感受到的不尊重,不小心想起心中仍有種不適感。
2019年4月,性平小組委員隨著新舊任中執委交接而卸任。截至去年年初,我應該約有兩次向當時黨內決策核心成員提及未看到關於第二屆性平小組的消息,他答覆尚未選出。
最後,自勉共勉這篇文章的讀者,每年在全世界不計其數的性騷擾案裡——有些被申訴人進入調查前便已經罪證確鑿,但礙於權力不對等而使得正義遲來;有些被申訴人仰仗證據不足而態度囂張、令人不爽;然而,我們不應100%排除有一小部分被申訴人遭誤會、被誣陷的可能。此外,也還是發生過,相當小比例的申訴人,出於種種原因而一再為難(已)積極或盡力完成性平調查的組織。
所以,我們若要對各方公正地因應前述現象,較好的方式或許不是預設申訴人的動機,或假定被申訴人「怎麼可能/怎麼不可能」,而是對「性騷擾」此概念和相關行為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敦促組織、團體更完善性騷擾處理機制。
---------- {註解} ----------
[*1] 後來進政大學勞動法才知道,其實「是否具僱傭關係」不以「是否支付薪資」這樣的「經濟從屬性」為唯一要件,「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也為足供判斷的要件;那麼綠黨可能可被理解為候選人廣義上的雇主,找綠黨申訴似乎也算合理。
[*2] 當時自己還沒那麼熟悉性騷擾事件的處理流程,而沒有注意到,或許引導該青年找該候選人自己的事業單位雇主,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更符合流程?但綠黨作為廣義上的雇主,若該案符合要件,受理應不無不可。
[*3] 一開始擬的初稿便表明了「性平小組」為受理單位,平常致力於推動性平教育和相關事務,如果有人申訴才另找專家成立調查小組。但日後仍舊出現將性平小組和調查小組混為一談的言論。
[*4] 事後去看設置要點,發現沒有文字明確描述「專案小組」應排除「性平小組」成員,便較能理解當初中評會為什麼有這樣的建議。而相關條文非當時的首要之務,故未另討論是否修訂相關條文。
[*5] 原文:Gender-Responsive Due Diligence,相關概念說明可見
https://www.genderduediligence.org/ 。
[*6] 記憶中當時應該還有另外一或兩案來申訴,有根據設置要點並參照我國法規後,附理由回覆無法受理及原因。(此部分資訊依實際資料為準)
[*7] 補充:當下的意思是,通常來找綠黨申訴者,較可能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因此受理窗口應該以被申訴人是否為組織員工等「法律規定的基本資格條件」來決定是否受理,而非申訴人有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是否侵害他人權利」來決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