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未領取特休未休、加班費,應在幾年期限內向雇主請求?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多年未領取特休未休、加班費,應在幾年期限內向雇主請求?」的法律問題,如果工作多年的勞工,長期未領取到特休未休工資、延長工時加班費的給付,法律是如何規定勞工得向雇主請求給付的範圍、抑或是可以行使請求權利的時間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關於民法15年長期、5年短期的消滅時效規定

(1)民法15年長期的消滅時效規定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一般的請求權的時效為15年,因此,一般金錢糾紛等等,當事人想要向對方請求還錢時,需要在可向對方請求的15年內提出,否則,等到15年經過之後,雖然雙方的金錢糾紛並未真正結束,但是對方即可以利用當事人「過晚請求(罹於時效)」為理由,依民法第125條來拒絕還錢,亦即而當事人的請求權效力會因為時效抗辯,而效力減弱之。
(2)民法5年短期的消滅時效規定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如果是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也就是將屬於「短期間內、固定重複領取性質」的債權,規定讓有權利請求之人,須在得以請求權利的5年內請求對方給付,而如果有權利請求之人,超過5年都不向對方請求給付的話,對方就可以依法拒絕給付,以盡量讓該等「短期間內、固定重複領取性質」的債權,能盡速履行而確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3)上述短期、長期消滅時效規定,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
  承上述,如果債權屬於民法第126條的性質時,相較於民法第125條15年長期時效的規定,即瞬間少了10年而僅剩餘5年時間,因此,當事人更應該注意自身能行使權利的時間,否則在超過5年之後,就有可能會發生向對方請求給付而遭拒的狀況。

二、特休未休、加班費的性質為何?勞工向雇主請求給付的年限為何?

(1)曾有最高法院見解,認薪資、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皆適用短期時效!
  「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稱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等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
(2)勞工請求歷年之薪資、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應留意相關時效!
  基於上述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即有法院認為勞工請求歷年之薪資、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應適用民法第126條的短期時效,所以在一般工作多年勞工向雇主請求的狀況來說,通常是請求往前推5年的數額,才是屬於在短期時效可請求的範圍之內。

三、小結

  如果勞工對於工資所有疑慮而想主張自身權益時,應注意民法第126條短期時效的規定,否則雖然勞工有工作多年的事實,但並非多年來的薪資所得,都可以作為事後向雇主請求的範圍,而是尚有5年消滅時效的時間限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判決: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是一間位在高雄,由王瀚誼律師主持,具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及保險、勞資、會計等周邊團隊所組成,擅長商務合約處理協商、不動產相關爭議、銀行法、幫助詐欺、吸金、網路機房等刑事案件。 立基於只做能幫助到人的事,定期更新法律文章,供民眾參考,讓民眾在即使未聘僱律師,也能自行處理所遇到的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討論關於「 未成年子女侵權 ,法定代理人如何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當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身體與精神上的損害(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後,此時,法定代理人須如何為未成年子女的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呢?詳細請
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討論關於「變更掛名負責人|掛名負責人拒不返還登記名義,可以怎麼辦?」的問題,現行法對於長照中心負責人,有哪些要件要求嗎?如果後續遇到返還負責人名義問題時,可以如何處理呢?一、什麼樣的人可以擔任長照機構的負責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節錄)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
小孩監護權|夫妻分居已久但未離婚,如何約定小孩監護權?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向大家討論,關於「夫妻分居已久但未離婚,如何約定小孩的監護權?」的問題,當夫妻間因種種因素分居,但是尚未達離婚程度時,對於子女照護教養事項無共識時,可以如何處理呢?而若想維持共同監護的話,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討論關於「當選無效|虛偽遷戶籍支持候選人,會讓選舉無效嗎?」的問題,在鄉鎮的村里長選舉中,如為求增加特定候選人票數,在選舉前夕,即請親朋好友先將戶籍遷移到特定選區內,請問這樣子的行為,會影響該次選舉的效力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職災給付的問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基於整合原先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達到擴大納保範圍、增訂給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雇主懲戒權 的問題,以下,我們將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討論,當雇主以工作規則懲戒員工時,有沒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勞工遇到不當的懲戒處分時,又應該如何自保呢?詳細請看以下的說明: 【 雇主懲戒權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討論關於「 未成年子女侵權 ,法定代理人如何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當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身體與精神上的損害(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後,此時,法定代理人須如何為未成年子女的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呢?詳細請
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討論關於「變更掛名負責人|掛名負責人拒不返還登記名義,可以怎麼辦?」的問題,現行法對於長照中心負責人,有哪些要件要求嗎?如果後續遇到返還負責人名義問題時,可以如何處理呢?一、什麼樣的人可以擔任長照機構的負責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節錄)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
小孩監護權|夫妻分居已久但未離婚,如何約定小孩監護權?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向大家討論,關於「夫妻分居已久但未離婚,如何約定小孩的監護權?」的問題,當夫妻間因種種因素分居,但是尚未達離婚程度時,對於子女照護教養事項無共識時,可以如何處理呢?而若想維持共同監護的話,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討論關於「當選無效|虛偽遷戶籍支持候選人,會讓選舉無效嗎?」的問題,在鄉鎮的村里長選舉中,如為求增加特定候選人票數,在選舉前夕,即請親朋好友先將戶籍遷移到特定選區內,請問這樣子的行為,會影響該次選舉的效力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職災給付的問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基於整合原先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達到擴大納保範圍、增訂給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雇主懲戒權 的問題,以下,我們將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討論,當雇主以工作規則懲戒員工時,有沒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勞工遇到不當的懲戒處分時,又應該如何自保呢?詳細請看以下的說明: 【 雇主懲戒權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有勞保達人表示,《勞基法》第54條修正後,如果雇主希望年滿65歲的勞工退休,但勞工不同意,雇主就只有採取資遣模式,公司會祭出優退方案,相當於多給勞工一筆退休金。 不是這樣啦! 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喔。 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第11條解僱乃屬不同的法規範制度,勞工不論是自願退休或是強制退休,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預定與預訂的差異,在於前者一經決定,就不可更改;而後者在某種前提下,還有商量餘地。是這樣嗎? 民法與勞動相關法令並不相同。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
Thumbnail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個案 公司資遣工作未滿一年勞工,於113年3月5日依法預告,同年3月15日為離職日,謀職假應該是幾天呢? 有關謀職假相關規定,可參以下二個解釋令。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7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
Thumbnail
久任津貼通常是工資。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15日臺(78)勞動2字第14941號函》 久任津貼也通常會綁定服務年限。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Thumbnail
試用期的來龍去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 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Thumbnail
有勞保達人表示,《勞基法》第54條修正後,如果雇主希望年滿65歲的勞工退休,但勞工不同意,雇主就只有採取資遣模式,公司會祭出優退方案,相當於多給勞工一筆退休金。 不是這樣啦! 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喔。 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第11條解僱乃屬不同的法規範制度,勞工不論是自願退休或是強制退休,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預定與預訂的差異,在於前者一經決定,就不可更改;而後者在某種前提下,還有商量餘地。是這樣嗎? 民法與勞動相關法令並不相同。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
Thumbnail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個案 公司資遣工作未滿一年勞工,於113年3月5日依法預告,同年3月15日為離職日,謀職假應該是幾天呢? 有關謀職假相關規定,可參以下二個解釋令。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7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
Thumbnail
久任津貼通常是工資。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15日臺(78)勞動2字第14941號函》 久任津貼也通常會綁定服務年限。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Thumbnail
試用期的來龍去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 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