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7/24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上古漢語的邏輯結構 066

1.0 從函數到函算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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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函算語法

  • 1.4.1 語法範疇理論導論
  • 1.4.2 函算語法與函數概念

上節是對語構範疇理論的簡介。

1922年,列希涅夫斯基提出了語構範疇概念,以此取代人工化的型論,並引入到他的三個形式系統中66,以圖避免羅素悖論及其它集論悖論的出現。

艾杜凱維茨依循了列希涅夫斯基的路徑,設計出第一個範疇語法記法和推導系統 (即上節描述的系統)。這個系統又稱為「AB-語法」(AB-Grammar),源於以色列邏輯學者耶荷書瓦.巴希勒爾在廿世紀五十年代初重新發現了艾杜凱維茨的範疇語法,並使用斜槓取代了艾杜凱維茨的分數式記法。[Bar-Hillel 1953]

今日,從這個理論發展出來的形式語法通常稱作「範疇語法」(categorial grammar),亦有稱作「型邏輯語法」(type-logical grammar)。這兩個稱謂其實都不十分準確,它們專注於範疇或型的應用,因而有「範疇語法」或「型邏輯語法」的命名﹔但語構範疇理論的本質是函數概念,所以我們將自此使用「函算語法」(functorial grammar) 一語。這個用語首先由英國利茲大學的蒂莫西.波茨 (T.C. Potts) 提出,但他同時指出,「categorial grammar」已是廣被接受的用語,故只好沿用。[Potts 1994: 74]

但漢語學界沒有這個包袱,故予以正名。波茨也曾經用過「弗雷格語法」(Fregean Grammar) 和「弗雷格範疇語法」(Fregean Categorial Grammar) 兩個用語 [Potts 1976],目的不外乎兩個﹕一是要把範疇語法的源頭歸於弗雷格,二是要強調範疇語法的函數概念,即弗雷格的函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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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分別稱為「Protothetic」(元命題學)﹑「Ontology」(本體學) 和「Mereology」(部份學)。原命題學用於取代經典命題邏輯,本體學是一個名稱演算 (calculus of names),部份學則用於取代集論 (set theory)。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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