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3|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勞資會議很重要,先了解開會可以談什麼!

在勞動部提供的「台灣勞工雙月刊」中提到,德國學者以勞資雙贏的角度思考;企業本身並非單由資本所構成,如果在缺乏勞動力的情況下,是無法達成目標的;因此,勞資雙方必須以民主的方式協商,在合理的遊戲規則下共同參與。好比「有錢出錢(股東)、有力出力(勞工)」,合股共生,維持秩序與平衡,才能共創雙贏的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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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資會議?

勞基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也就是勞動部為了促使企業與員工間建立良好的制度及溝通平台而產生的一項會議,讓雇主在與員工權益有相關的議題上能有多些討論和協商的空間,且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就「應」分別舉辦,也就是說,假設有一間飯店,在全台灣各地都有分館,只要當地員工的人數超過30人,就應該個別選舉出該單位的勞資雙方代表,不能全部都是以總公司的代表來做擔任。

而會議制度的設計是,藉由勞資雙方選出同樣人數的代表,列名送審核備後,這幾名代表以最少3個月舉行一次定期的會議,並以報告與提案討論的方式,獲得多數代表的同意後,做成決議並施行。


那勞資會議的開會重點是什麼呢?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臨時動議)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以上可以了解到勞資會議其實就像一場員工大會,勞資雙方在報告事項中可以了解公司目前的處境,以及不同職位及立場面臨的難處,彼此間可以多一些體諒與協助。而勞資會議討論事項的部分更是關鍵,因為要提出可執行、勞資雙方又願意互相配合的辦法,才能讓彼此間的工作氛圍良好,而正向的團隊氣氛則有助於企業提高經營效率以及提高勞工生產率喔!以下就為大家整理最常見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的事項。


在上面幾點中,第1點變形工時制度、第5點輪班制班別間隔休息時間及第6點一例一休調整,除了要勞資會議通過才能生效外,還需要注意公司是否符合相關的行業限制,如四週變形(彈性)工時,目前只有43種行業類別可以適用,如以下所示:


至於要怎麼知道自己的公司適用哪一種行業呢?各位老闆可不要以為只要在「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的「所營事業資料」上面有登記這個項目的話就可以適用喔,勞動主管機關基本上是以「勞保繳費單」或「勞工退休金繳款單」上面的「業別」四碼代號來做認定的。

從上圖中可以看的出來,範例公司的業別為「7020」,經查詢為「管理顧問業」,因此可以適用四週彈性工時制度。

以上就是公司中常出現爭議且具有法規規範的事項,也許有的夥伴會誤以為沒成立勞資會議,政府又沒有罰則,所以就乾脆不做了,但是現在政府也變聰明了,他們知道沒有成立勞資會議本身並沒有罰則,但因為勞資會議跟勞基法部分條文有所關聯,所以在勞動檢查的時候,就會先查是否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舉例來說,很多公司都有加班的行為(勞基法第32條),也可能都有讓員工填寫加班申請單,表面上來看是沒問題的,但勞基法第32條同時也要求,雇主要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的話,雇主是不能把工作時間延長(加班)的,這樣子的加班就會被視為違法事項,因此針對這些制度建議企業夥伴們都要特別注意,如果要執行上面勞基法的相關條文的話,一定要先讓勞資會議同意通過,若涉及個別勞工權益時,會議紀錄除發送代表外,也要另行公告讓員工悉知,完成整個會議流程,避免勞動檢查時因為程序不完備而遭處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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