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偶而會收到訊息提問:怎麼分辨職場霸凌、不法侵害,以沒有甚麼定義與行為樣態?
我的想法很簡單,做事情先了解目的,然後以可以達成目的的方式解決問題,不要做無意義的努力。
先來個簡單的問題,對人資工作者而言,有沒有必要區分以下三種行為?
我的回答已經在上面了,不需要;至少從人資人員的角度不需要特別區分,原因很簡單:
先來說職場不法侵害 的預防,這部分明文於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法律已經明文賦予雇主此義務了,所以雇主當然需要處理,但請注意一件事
因此行為需要具備「不法性」才會構成不法侵害;然而,霸凌行為並不必然會導致「不法」的產生
但是!!難道不是「職場不侵害」雇主就可以不介入處理嗎?
簡單舉個例子:
問題來了:本件不法侵害純粹是私生活所導致,不是一般的職場不法侵害,但你覺得公司會介入嗎?
答:在職場內互毆,影響職場秩序、商譽與生產,正常的雇主都會介入處理。
難道真的有雇主會說,因為本件不是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的職場不法侵害,因此就不處理嗎?
所以,介入的原因:勞工的行為(在職場內互毆)已嚴重影響雇主經營(職場秩序、商譽...等等),跟法律規範一點關係都沒有!!
法律有要求我們履行的義務,我們一定要履行;法律沒規範的,但涉及公司營業與利益,人資當然也應該積極介入、處理,記住這個概念,我們來再往下討論霸凌。
霸凌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文定義,但我自己的整理,法院的定義大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然而還是那句,霸凌≠不法侵害,舉例:
你夥同三五好友在職場中孤立我,除此之外你沒有做其他行為
這種孤立確實也是一種霸凌,但重點在於,法律可沒有要求同事間有相親相愛的義務,既然行為未構成違法,如何構成「不法」侵害?
那麼,問題又來了,人資對於這樣的狀況不處理嗎!?
霸凌雖然不一定構成違法、不一定成立不法侵害,但相關行為有非常高機率導致:
你可以選擇不處理,說真的極大概率不會構成違法,因為職安法要求的是「不法侵害」的預防,非霸凌預防,但避免上述狀況的發生,不就是人資人員的基本職能嗎?
所以,人資真的不需要處理這種問題?不會吧?
最後,失能的管理,舉個例子:
主管的工作能力超絕,因此對於每個人包含他自己都非常嚴格,也因此常常責罵屬下
那麼,這樣算霸凌嗎?個人認為,恐怕不能認定屬於霸凌(無針對性、非惡意),但我們大致能確認這是一種「管理失能」,這點應該沒什麼異議。
它所帶來的後果很極端:
如果你的企業文化就是高負荷、高壓管理與高報酬,或許…還行(!?),但伴隨的後果可能是:
此外,公司的內部文化若非本來就是高壓高薪的環境,而只是個別主管如此,那麼這種管理則更可能導致:
好,這些問題又回到了人資的基本職能與存在目的了,我甚至都不需要再往下討論職業傷病的問題。
所以,既不是不法侵害,也不是職場霸凌,單純就是很爛的管理,人資就不需要介入處理嗎?
很多人資再問怎麼區分不法侵害、霸凌…等等問題的時候,我其實都在想一個問題:
如果你真的清楚、明白人資工作的目的與價值,那你應該知道無論是哪個行為,你都應該積極介入、處理;既然如此,刻意區分這三件事的目的與意義是甚麼呢?
難道是,不是法律規定、沒有法律限制,身為人資工作者的你就不積極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