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23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FB粉絲團文章搬運區-職場霸凌、不法侵害與管理失能,從人資角度真的很需要進行「區分」嗎?

最近偶而會收到訊息提問:怎麼分辨職場霸凌、不法侵害,以沒有甚麼定義與行為樣態?

  • 答:根本不需要分辨

我的想法很簡單,做事情先了解目的,然後以可以達成目的的方式解決問題,不要做無意義的努力。

先來個簡單的問題,對人資工作者而言,有沒有必要區分以下三種行為?

  1. 職場不法侵害
  2. 霸凌
  3. 管理失能

我的回答已經在上面了,不需要;至少從人資人員的角度不需要特別區分,原因很簡單:

  • 不管是哪一個行為,人資工作者基於職場管理上目的,都應該積極介入。

先來說職場不法侵害 的預防,這部分明文於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法律已經明文賦予雇主此義務了,所以雇主當然需要處理,但請注意一件事

  • 職場霸凌≠職場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的前提是不法

因此行為需要具備「不法性」才會構成不法侵害;然而,霸凌行為並不必然會導致「不法」的產生

但是!!難道不是「職場不侵害」雇主就可以不介入處理嗎?

簡單舉個例子:

  • A與B為男女朋友
  • 同事C很喜歡B並熱烈追求B
  • A對C追求B的行為大感不滿
  • 雙方在工作中產生爭執,並且直接在職場內互毆
  • 互毆構成傷害罪,因此本件顯然存在不法侵害的問題
問題來了:本件不法侵害純粹是私生活所導致,不是一般的職場不法侵害,但你覺得公司會介入嗎?

答:在職場內互毆,影響職場秩序、商譽與生產,正常的雇主都會介入處理

難道真的有雇主會說,因為本件不是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的職場不法侵害,因此就不處理嗎?

所以,介入的原因:勞工的行為(在職場內互毆)已嚴重影響雇主經營(職場秩序、商譽...等等),跟法律規範一點關係都沒有!!

法律有要求我們履行的義務,我們一定要履行;法律沒規範的,但涉及公司營業與利益,人資當然也應該積極介入、處理,記住這個概念,我們來再往下討論霸凌。

霸凌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文定義,但我自己的整理,法院的定義大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持續性(非偶發性)
  2. 惡意性(刻意攻擊)

然而還是那句,霸凌≠不法侵害,舉例:

你夥同三五好友在職場中孤立我,除此之外你沒有做其他行為

這種孤立確實也是一種霸凌,但重點在於,法律可沒有要求同事間有相親相愛的義務,既然行為未構成違法,如何構成「不法」侵害?

那麼,問題又來了,人資對於這樣的狀況不處理嗎!?

霸凌雖然不一定構成違法、不一定成立不法侵害,但相關行為有非常高機率導致:

  1. 職場氛圍惡化
  2. 溝通產生阻礙
  3. 產能下降
  4. 工作滿意度下降
  5. 人員流動率高…等等

你可以選擇不處理,說真的極大概率不會構成違法,因為職安法要求的是「不法侵害」的預防,非霸凌預防,但避免上述狀況的發生,不就是人資人員的基本職能嗎?

所以,人資真的不需要處理這種問題?不會吧?

最後,失能的管理,舉個例子:

主管的工作能力超絕,因此對於每個人包含他自己都非常嚴格,也因此常常責罵屬下

那麼,這樣算霸凌嗎?個人認為,恐怕不能認定屬於霸凌(無針對性、非惡意),但我們大致能確認這是一種「管理失能」,這點應該沒什麼異議。

它所帶來的後果很極端:

  1. 屬下都是鋼鐵意志,大家都突破極限(少)
  2. 屬下成受不了負荷,選擇離職或直接身心失調(多)

如果你的企業文化就是高負荷、高壓管理與高報酬,或許…還行(!?),但伴隨的後果可能是:

  • 職業傷病(例如:過勞、身心失調)

此外,公司的內部文化若非本來就是高壓高薪的環境,而只是個別主管如此,那麼這種管理則更可能導致:

  • 工作滿意度下降
  • 人員流動率提高
  • 職業傷病(憂鬱症...等心理疾病居多)

好,這些問題又回到了人資的基本職能與存在目的了,我甚至都不需要再往下討論職業傷病的問題。

所以,既不是不法侵害,也不是職場霸凌,單純就是很爛的管理,人資就不需要介入處理嗎?

很多人資再問怎麼區分不法侵害、霸凌…等等問題的時候,我其實都在想一個問題:

  • 你真的了解自己的職務內容與存在目的嗎?

如果你真的清楚、明白人資工作的目的與價值,那你應該知道無論是哪個行為,你都應該積極介入、處理;既然如此,刻意區分這三件事的目的與意義是甚麼呢?

難道是,不是法律規定、沒有法律限制,身為人資工作者的你就不積極處理嗎?

  • 法律只是勞資關係中的最低下限,而人資人員處理的問題,應該不僅是維持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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