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來自Dcard老闆的辛酸,簡單的來說她的員工自行與同事調班,使的原本約定的休息日變為工作日,然後在其他的工作日變更為休息日,按理來說總休假天數一樣,員工實體權益沒有變少,但員工離職後跑去申訴老闆說出勤第六天未以休息日加班計算,老闆立馬噴了二萬功德金,這到底.....
這個文章再Dcard有著二派說法,一派覺得老闆無辜,該名員工可惡,一派覺得老闆自己不守法,被罰剛好,但若由人資角度看這件事情,這事完全是可以避免的,關鍵就在變形工時。
- 先來看條文怎麼寫,勞基法§ 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白話文是說,如果公司沒有使用變形工時,那麼就是以正常工時來看,每日正常工時是8小時,每周正常工時上限就是40小時,超過就應該給加班費。但勞動部也考量部分服務業或製造業有輪班需求,因此把所有適用勞基法的產業都列入準用雙周變形工時的範疇,只是想使用變形公司沒那麼簡單,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面再談到這部分。
所謂的雙周變形工時,就是以每14天為一個週期,自起始日不間斷的循環下去,這起始日不限定是星期幾,另外再14天的時間需要有二天的例假、二天的休息日。且每七天至少要排定一天例假,因此若有使用雙周變形工時的極限排法是再雙周內第7天休、第12、13、14連三天休、這樣還不會違法。
八周變形工時原則跟雙周差不多,但雙周可以調整每日正常工時上限到10小時,而八周的上限不能動,維持在8小時,等於是八周變形工時只有調整休息日的彈性。在每八周的周期要有8天例假、8天休息日,應遵守每七天休息一天原則。
最後,對勞方最硬的變形,應該就是四周變形工時,條文如下,硬的點在於四周變形工時可以不用每七天休一天,但原則上共計八天的休息日與例假日,少於八天的天數就要給付加班費。
- 勞基法§ 30條-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變形工時的使用必須先通過工會跟勞資會議同意,中小企業或微型企業比較沒有企業工會的問題,但勞資會議這事也不好處理,勞方代表要推舉並核向縣市政府核備後,後面的勞資會議紀錄才會有效,再來每四年要改選重新核備一次,再勞基法中有很多特殊條件變更都需要工會與勞資會議同意,詳情可參考: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