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新手媽媽,懷孕-生產-育兒期間可以請的假(含留停)有多長呢?
- 懷孕+生產+育兒留停期間至少可以280天。
- 這代表什麼意義呢?看到南瓜就要想到馬車。
- 勞工可以依法連續請假,但是也未必會在法定期限之前,提前告知雇主(心中有疑慮也非義務)。
- 雇主也必須自動自發的提早備妥人力因應方案(有備而來心中自會有大度)。
- 只有勞資雙方都抱持"你好、我也好"的雙贏態度,才有可能共同攜手走過這個有點長的日子。
產檢假7天
請假方式分為「全天」、「半天」或「小時」為單位,雇主不能拒絕、扣考績、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
配偶「陪產檢及陪產假」7天
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
這個假要給薪 《性平法第15條第6項》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女工懷孕期間安胎應如何請假與薪資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2月28日台83勞動3字第121197號函
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5條規定辦理。
1.勞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2.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請注意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產假
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八星期與產假四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 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 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女工可否於產前四週請產假?
勞動部105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33號函
產假8星期,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惟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
有關因優生保健之需要施以減胎手術,可否視同人工流產而核給流產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月13日台87勞動3字第058996號
- 減胎手術可否視同人工流產而核給流產假,經本部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釋復略以:「優生保健法第4條規定如下:
-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 有關因優生保健之需要施以減胎手術,可否視同人工流產?應以施術時是否有胎兒及其副屬物排除於母體之事實發生作為判斷之依據。」。
工資計算方式
103 年 10 月 07 日勞動條2字第 1030131931 號令
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按月計酬之勞工,原則上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推算。若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則以平均工資為準。
育嬰留職停薪
-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且不得超過2年,針對需要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工,勞工得向雇主申請30日以上的短期育嬰留職停薪,並以2次為限。
-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 雙親可同時為撫育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以配偶是否就業為要件。
津貼給付標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雙親同為被保險人時,可同時請領。
勞工自110年7月1日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除原可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60%津貼外,尚可額外享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補助金額以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合計可達80%的薪資替代率。
育兒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 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新手媽媽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母性保護解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