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的!
只要符合選罷法的第118條和第119條規定,就視情況可以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和「當選無效之訴」。
名字聽起來都很像,這兩個不一樣的地方在於,選舉無效之訴是要告「選舉委員會」,當選無效之訴則是要告「當選的候選人」。
前者指的是選舉出了問題,例如丁守中在五年前就是認為開票出了問題,請求驗票並告選舉委員會;後者指的則是當選的候選人出奧步,有賄選或是其他影響選舉投票的舉動。
有趣的是,這兩個訴訟勝訴的結果也不同,如果選舉無效之訴勝訴了,就要直接「重新選舉」;當選無效之訴勝訴的話,則是解除當選人職務,並由其他候選人遞補職務。
2004年時,連戰、宋楚瑜在總統選舉敗下陣來,並對陳水扁、呂秀蓮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及對選委會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然而,在凱達格蘭大道開夜市的結果並不成功,兩個訴訟皆為敗訴。
2024總統大選逼近,這次選舉因為藍白分合吵得沸沸揚揚,雖然民調沒辦法重新再來一次,但選舉選完,若第二名的候選人和當選人的選票,差距不到千分之三,第二名就有權要求驗票。
究竟這場選舉會怎麼發展呢?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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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6號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7號判決、【圖輯】照片看歷史/2004年總統大選當選無效訴訟 國親敗訴 | 焦點話題 | 聯合報 (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