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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法院及律師任務不是在陪伴孩子,在訴訟落幕後,能陪在孩子身邊的就只有父母雙方,而不是法官或律師,如何教養孩子及實踐友善父母,父母均責無旁貸,本篇文章就來介紹什麼是友善父母!
因為小春外遇,阿仁決定要離婚,但是兩人因未成年子女多多的監護權,爭吵不休,有一天阿仁私自到幼稚園接多多放學,之後小春請求阿仁讓自己跟多多見面,阿仁卻都跟小春說多多不願意與小春見面,法院會如何看待阿仁的行為呢?
【相關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案例分析】
一、 前言
有心理學研究指出,經回溯訪查研究現為成人,在未成年期間經歷父母親離婚事件,約有75%的子女,渴望當時「如果能有更多時間與無監護權一方的父母親接觸、相處、會面交往」,那有多好?更直白的說,看不到另一個爸爸或媽媽的未成年子女,大多會強烈感覺到遭受「遺棄」之痛苦!這個觀念先跟大家分享!
二、阿仁拒絕讓小春見多多的行為,法院可能會將多多的監護權判由小春單獨扶養。
(一) 依民法第1055條,法院在決定小孩監護權時,需要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例如尊重子女意願原則、幼兒從母原則、繼續性原則、子女與父母同性別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善意父母原則、家庭暴力行為人受不利推定原則等及其他因素,判斷何者對未成年子女有利,何者不利,以及該有利或不利之程度如何等,再綜合衡量各項有利或不利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判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 而阿仁拒絕讓小春見多多的行為,是實務上常見的不友善父母的行為,法院認為父母跟小孩見面互動,不僅是父母的權益,也是小孩的權益,不能因為憎恨對方,就犧牲小孩見父母的權利。
(三) 如果法院認為阿仁對小春有不友善的行為,甚至可能會把小孩判給對方單獨扶養喔!
三、那到底什麼行為是不友善父母呢?
(一) 不讓對方見小孩:
1.如上述,小孩跟父母見面互動是小孩的權利,作為父母的不能損害小孩的權利,所以如果故意不讓媽媽跟小孩見面是不行的!
2.那如果是小孩自己不願意見對方呢?就算如此,法院還是認為,跟小孩一起住的爸爸有這個責任跟義務要促進小孩跟媽媽相處喔!
3.就像是,如果小孩吵著不上學、不讀書、不吃飯、不睡覺,難道身為父母的我們,也會縱容他這樣的行為嗎?如果不會,為什麼小孩說不願意見到父母其中一方,我們卻放任他呢?其實就只是您也不願意讓小孩跟對方見面而已。
4.本案阿仁的行為,就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沒有積極促進小孩跟媽媽見面,而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喔!
(二) 在小孩面前說對方壞話:
小孩的世界是多麼天真單純的,小小的心靈只知道自己愛爸爸愛媽媽,但是如果一方不斷灌輸小孩仇恨對方的心態,小孩先是會感到難過,為什麼我愛的爸爸要罵我也同樣愛的媽媽?接著,小孩如果真的也心生憎恨,那本來天真單純的心靈頓時仇恨汙染了,受傷的到頭來還是無辜的小孩!
(三) 誘導式對小孩錄音錄影:
這也是很多爭奪監護權的父母很常犯的錯誤,常常拍攝小孩的行為本來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當拍攝的目的在於蒐證,可能就會被法院認為無形之中在對小孩施加壓力,逼迫小孩說出我想跟媽媽(爸爸)住,我不想見媽媽等對自己訴訟有利的證詞,就會被法院認為你為了訴訟,不惜傷害小孩喔!
(四) 封鎖與對方的聯繫管道
雖然婚姻關係已經回不去了,但小孩的父母永遠是雙方,而小孩成長歷程中,有許多事情是需要父母雙方彼此合作、互相配合的,如果切斷與對方的聯繫,很有可能導致小孩的權益受損,所以法院也常常會認為這樣的舉動是對對方的不友善喔!
(五) 以不當方式妨礙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調查
四、結語:
父母雙方雖然遺憾無法共度餘生,但離婚過程中,最無辜的無非是小孩,要如何減輕小孩在這段時間,這個轉變的過程中,受到最小的傷害,想必是父母雙方應該共同努力的目標!一起朝『合作的父母』關係來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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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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