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將原本滿65歲勞工可以強制退休,修正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
簡單說:
1. 只有雇主強制退休勞工要協商,其他都沒改變。
2. 怎麼協商?不是規定在勞基法而是中高齡專法。而且會重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41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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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司原本的工作規則或退休管理辦法(強制退休規定),需要配合修正嗎?
- 勞基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條第2項: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Q已滿(或未滿)65歲勞工要退休需要跟雇主協商嗎?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 勞工自請退休為單方之意思表示,於其自請退休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即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且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三字第 125847 號函
- 勞動基準法係課雇主對其所僱用勞工勞動條件應達最低標準義務之法律,故勞工如已符合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條件並提出退休申請時,雇主自應有照准之義務,不得拒絕,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計給退休金,雇主若有違反而拒不發給退休金者,勞工除可依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外,亦可向法院提出退休金付之訴。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28909 號函
-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而向雇主所為之意思表示,其發生效力之時間,依民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規定。
內政部 74.5.28(74)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
- 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係指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規定預告雇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動三字第 10825 號函
-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本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時,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部106年度勞動福3字第1060016246號函
- 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係課予雇主照顧勞工老年退休生活,採確定給付制,
- 第53條「自請」退休規定之發動權係在勞工,須由勞工向雇主為退休之意思表示,方具退休金之請求權..。
- 易言之,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時,雖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
- 仍須依民法第258條、第263條、第94條或第95條等規定向雇主為自請退休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方才具備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Q勞工滿65歲不想退休,雇主如何發動協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