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報導某政治人物公開批評官員智商云云,雖可能係就公眾事務為相關評論,也涉及情緒言論等,但 #批評別人智商仍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成罪案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60號判決:然查,被告乙○○前開行為,乃藉由每次以該暱稱張貼訊息時,即片面以該暱稱大頭貼內如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指摘告訴人甲○之個人行為,並評價其缺乏常識與智商,致群組內成員無從了解真實,僅能接收告訴人甲○行為不當之訊息,足認被告乙○○此部分以文字搭配告訴人甲○照片,表示不屑、輕蔑之意,已使告訴人甲○感到難堪或影響其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自為公然侮辱之行為,要難認被告乙○○純係出於「善意」張貼言論,且依告訴人甲○之職業、身分,其工作時之態度、舉止及業界之評價,並非與一般社會大眾利益密切攸關,亦難認有何可作為公開評論之必要,自亦不得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予以免責,是被告乙○○前開所辯,要無可採。
♥ 但,還是有爭執可為無罪空間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009號判決:果爾,則前揭長相太醜智商太低」等語,得認為僅屬主觀恣意事由之例示,藉以強調、佐證移民署審核權限應予限縮」之被告個人見解。準此,則此部分言論客觀上語意尚不至於構成侮辱。又被告基於前揭認知而為此部分言論,雖語帶戲謔,然主要仍在於強化被告就個人主張之論證,並非意在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是依被告與告訴人爭論當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不法意圖...綜上,依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之前後對應語句、語意、語氣、表達對象之前後語境、起因、時地、目的、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全盤觀之,被告既係針對告訴人之貼文而本於自身感受所為個人主觀之意見表達,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主要目的,縱該用詞屬於負面批評尖酸及刻薄,而使告訴人感到不快,傷及其情感及影響其名譽,然因該言論係其個人主觀之意見表達,其用詞是否妥當,社會大眾均有評論之空間,則應屬意見表達之言論範疇,衡諸社會通念,尚未超乎合理評論之界限,且 #未達到科處刑事處罰介入加以箝制之程度。
筆者認為,還是要看批評智商背後的意圖為何,如果是涉及公共事務的發聲或抱怨等等,未必可逕認有侮辱意圖,況且對方還是高智商人士的話,客觀上可否構成侮辱程度,其實也有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