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王先生是一家中型公司的資深員工,平日做事任勞任怨,總是默默完成工作,卻因老實性格成為主管欺負的對象。主管不斷加重他的工作量,讓他承擔超出職責範圍的不合理負擔。面對壓力,王同事選擇隱忍,但這種行為已構成職場霸凌,不僅損害他的心理健康,也破壞了職場公平。本文將探討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並說明勞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權益。
二、職場霸凌定義
事實上法律並沒有對於職場霸凌做出明確的規範,較相關的法律規範在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而法院對於職場霸凌的看法大略為:霸凌通常是指一種帶有敵意、討厭或歧視的行為,並透過持續且積極的方式,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健康造成侵害,這些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基本權益。不過,並非所有不愉快的行為都算霸凌,只有當這些行為達到一般社會認為「過分」的程度時,才能被認定為霸凌。
在判斷是否構成霸凌時,需要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行為的具體形式和態樣(是否涉及侮辱、攻擊或故意排擠等)。
- 行為的次數和頻率(是否單一事件還是持續發生)。
- 受害人的權益受到多大的侵害(如心理健康是否受到影響)。
- 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是否出於故意傷害或歧視)。
只有當這些行為超過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範圍時,才會被認定為霸凌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惟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綜合判斷該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
三、雇主責任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的規定,雇主若未依法律要求,履行保護勞工免受職場霸凌的義務,可能面臨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2項要求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受到不法侵害,包括職場霸凌這類心理及身體上的侵害行為。因此雇主的具體責任有:
- 建立防範職場霸凌的政策與程序,確保勞工在安全、尊重的環境中工作。
- 採取措施包括教育訓練、申訴處理機制以及對霸凌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 履行通報與改善義務:當發現職場霸凌情況時,應積極採取改善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四、霸凌者責任
(一)民事侵權行為的責任
霸凌行為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霸凌者需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 根據《民法》第184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
- 若行為涉及名譽損害,依《民法》第195條,受害人可請求金錢賠償或其他非財產損害的撫慰金。
(二)刑事責任
霸凌行為若達到一定程度,可能觸犯刑法,霸凌者將面臨刑事處罰。以下列舉常見適用罪名:
-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 霸凌者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威脅受害者,例如「再這樣就讓你離開公司」,意圖使其生畏而不敢行使合法權利。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妨害名譽罪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以粗俗語言或行為羞辱受害者,例如在公開場合責罵、貶低受害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散布虛假不實資訊,損害受害者名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 若霸凌行為造成受害者身體傷害,霸凌者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 若霸凌者強迫受害者接受不合理要求,例如違背意願加班、接受工作調動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五、結尾
職場霸凌不僅是勞工個人面臨的挑戰,更是企業文化與社會結構中的重要課題。霸凌行為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工作效率及生活品質造成深遠影響,同時也削弱了企業的凝聚力和聲譽。勞工在遭遇霸凌時,應選擇正確的管道捍衛自身權利,例如:向公司內部的申訴機制、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訴,或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協助。對於情節嚴重的情況,甚至需要透過法院來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要求加害者賠償損失或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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