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跟我把下列關鍵字唸三次:
👉國定假日逢一例一休要「補假」
👉補假補在「工作日」
👉補假之當日,為「國定假日」
每逢「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出現連續假期(好比這次教師節連假),就會產生一連串問題:
- 這些「紅字」分別是什麼性質?
- 當天來上班,要不要算加班費?
- 如果要給加班費,該怎麼算?
如果不搞懂箇中原理,就會教師節問一次,光復節問一次,行憲紀念日再問一次。到了115年,每個節日仍會重新問一次。
今天,讓我們藉著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重新復活的「孔子誕辰紀念日」(也就是大家熟悉的教師節),來一次看懂勞基法的「國定假日補假」機制,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溫馨提醒:本篇為重點長文,圖多,文字也多
但看完,你一定能懂
對於國定假日的討論順序,以筆者的習慣可以分為下面四個步驟:
- 確定國定假日有沒有在原本的日子?
(因為勞基法允許國定假日「調移」放假,至於調移的遊戲規則,筆者在之前的文章曾經介紹過,沒印象的同學,再請回頭看看這篇文章的第五大點「五、雇主可不可以跟勞工約定國定假日改天放?」) - 如果沒有調移,當天是「一例一休」嗎?
- 逢一例一休,有沒有另行約定在其他工作日「補假」?
- 補假當日,勞工有沒有出勤?
📝重點在於:釐清國定假日究竟「落在哪裡」,概念圖如下:

國定假日權益之討論順序
順序一:國定假日有在「原位」嗎?
(一)國定假日允許「調移」放假:
歷來主管機關之行政解釋,始終採取雇主可以與勞工議定「調移」國定假日,的見解,例如勞動部104年12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623號函 認為:
「……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以下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事業單位得經勞資協商,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經調移後,國定假日當日雖已成為正常工作日,惟應有另一原定工作日使勞工得以休假。……」
✅國定假日可以經過「勞工個別同意」調移放假。
✅調移只能「其他工作日」對調,且對調的「日期」必須明確。
換句話說:允許「一天換一天」,讓你「改天再放」。
(二)國定假日若未調移?
- 國定假日如「已調移」,那麼勢必要有一個「確定的工作天」跟該國定假日對調。故此時,勞工的國定假日已經跑到別的位置去了。是跟「行事曆上的紅字」不一樣的狀態,不在我們的「國定假日補假」議題討論範圍。
- 至於國定假日「未調移」(換句話說就是:他還留在「原地」(譬如9月28日教師節當天)。我們才能接著討論,有沒有符合「要另外補假」的條件?
順序二:國定假日當日是「一例一休」嗎?
(一)勞基法並未規定勞工星期六、日均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僅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每7天要放2天假
❌沒規定一例一休必須在星期六跟星期日
(二)國定假日「補假」之要件:逢一例一休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
(I.)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II.)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第37條所定休假就是指國定假日(不含指定放假日,也就是投票日沒有補假問題)。此時我們可以很明確看到補假的條件:
✅逢勞基法第36條之「例假」與「休息日」👉須補假
❌逢「(部分工時勞工)未排班日」
❌逢「變形工時產生之空班日」
❌逢「其他免出勤日」
讓我們先簡單、白話的記下2個結論:
- 為了避免減損勞工的休假總日數,重疊放假時要補假。
- 勞基法第36條的假會留在原地,所以重疊補假時,補的是「國定假日」。
簡單來說,不管勞工採用哪一種排班方式,永遠都可能遇到「國定假日」當天,剛好跟原本的一例一休重疊的情況。譬如今天要介紹的的教師節,在114年就剛好落在星期日,而對於依辦公日曆表按表操課的勞工來說,那天剛好是勞基法第36條的一例一休。
此時,法制上為了避免重疊放假,讓勞工的「休假總日數」變少,所以勞基法才有了這個「國定假日撞到一例一休要補假」的機制。
或者我們可以這麼形容:一例一休會留在原地
國定假日本來應該「落在工作日上」。
但因為一例一休已經在那邊了,所以國定假日會——「彈出去」
(因此,下一個議題就是要討論,他可以「彈到哪邊」去)

國定假日逢一例一休應另補假
順序三:雇主有無與勞工議定於「其他工作日」補假1日?
(一)補假之日的「落點」?
既然國定假日補假,目的是為了避免「減損」勞工應有假日之權益。該「補假之日」自然應為「其他工作日」(也就是他「彈出去」之後,只能「掉在工作天上面」)。
實務上常見一種違法情形是,「部分工時勞工」(俗稱兼職、PT)的勞工,雇主主張其「國定假日」逢「一例一休」之補假,補在某一個「本來就沒排班的日子」。此時形同「未補假」。例如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指出: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國定假日逢一例一休,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ℹ️概念補充:
1.本則函文作成時,國定假日仍規定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中。可參考【教師節放假的前世今生】這篇文章的介紹。
2.當時法定工時與假日為每2週84小時,每星期1個例假。跟現在的每週40小時以及每星期一例一休之背景不同。原解釋令中的「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就相當於現在的「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
🔎司法實務上,也曾經對於「部分工時勞工的『未排班日』,與『國定假日』之權益並不相同」,表示過見解。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民事判決》認為:
徐O英雖又以陳O君每月未工作天數,逾勞基法所定應休假日數(見兩造不爭執事項(十一))云云置辯,但查,陳O君係藥師,原即與徐毅英約定工作時間係與另一名藥師相互輪班,且陳O君之薪資,原則上係以到班之節數計算,並非在未到班之日數,均領有薪資,故陳O君每月雖有逾勞基法所定休假日數並未到班之情形,實係世典診所僱請2名藥師相互輪班所致,並非陳O君在本應到班之日,另擇補休。故徒憑陳O君未到班之日數已逾勞基法所定之休假日數,仍不能證明兩造間確有達成陳O君在國定假日工作得另行擇日補休之約定存在。
簡單來說:
- 雇主主張:勞工未出勤日數比勞基法規定日數還多!
- 但法院認為:
- 勞工按到班數計薪,未到班無工資,即使放假日數多於法令規定,與雇主有無依法給予國定假日權益無關。
- 也就是這些「多放的假」,因為「根本沒領到國定假日未出勤的『照給工資』」,這頂多就是「未約定出勤之日(未排班日)」, 不能認為屬於經「調移」或「補假」之國定假日(畢竟國定假日放假,是「有薪水的」)。
(二)補假之日舉例:
我們以「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全時勞工為例,在9/27~9/29這三天紅字,性質就是:
- (9/27、9/28)星期六、日:勞基法第36條之「一例一休」
- (9/29)星期一:原約定之工作日。補假於當日,故當日出勤為「國定假日」性質

案例一:全時工作者並約定依行事曆出勤
順序四:勞工於「補假日」有無出勤?
看到這邊,其實我們有經有結論了:「補假之日為國定假日」
所以我們接著只需要處理,補假當日是否「有出勤」就好:
- 勞工當日「未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規定,照給當日工資。
- 勞工當日「出勤」:
- 出勤8小時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中段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 出勤逾8小時: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各款規定發給延長工時工資。
※9月29日(星期一)出勤,算不算加班?
除了上面案例一,已經介紹過「全時且依行事曆出勤的勞工」,這個大家應該沒問題了。接著我們再以下面的案例二、三,用今天介紹的順序,從頭到尾分析一次後,來回答這個問題:
【案例二】部分工時且議定為時薪制,星期一至五排班,惟時數不固定:
順序一:國定假日(9/28教師節)有沒有在原位?
- ✅在原位
順序二:國定假日當日是一例一休嗎?
- ✅9/28當天是原本的一例一休
順序三:雇主有無與勞工議定於「其他工作日」補假1日
- ✅9/29(星期一)是原本的工作日,已約定於當日補假一日
- 📝雇主也可以與勞工議定於「其他工作日」補假(本案例為了解決原本「9/29上班要不要算加班」的議題,故維持於9/29補假的約定)
順序四:勞工於「補假日」有無出勤?
- ✅於9/29(星期一)當日照原約定出勤6小時
- 👉當日出勤之6小時,依國定假日出勤之標準加倍發給。
- ✅於9/29(星期一)當日原約定出勤6小時,「未出勤」
- 👉雇主仍應「照常發給6小時」工資
- ❌不可以用「沒做沒錢」的方式,這樣就跟「沒排班」一樣。不叫「補假」

案例二:部分工時勞工,星期一至五排班
【案例三】部分工時且議定為時薪制,出勤日數不固定,且國定假日當日為「未排班日」:
順序一:國定假日(9/28教師節)有沒有在原位?
- ✅在原位
順序二:國定假日當日是一例一休嗎?
- ❌9/28當天「不是」原本的一例一休
- 👉會直接停在這個步驟。因為根本不是法定要補假的情形。
此時9/29(星期一)雖然是紅字,但他「不是補假日」。
簡單來說,案例三裡的9/29當天,只是普通的正常工作日,跟他是不是行事曆的「紅字」毫無關連。沒有加班費問題。

案例三:部分工時且工時不定
※小結:看到行事曆的紅字,該怎麼判斷出勤時算不算加班?
其實追根究底,我們都只需要搞懂一件事情,也就是:「釐清當天是什麼性質」
我們上面介紹的順序一至四,都是為了判斷「國定假日」最後落在哪裡而已。
以今年9/29來說,依行事曆出勤的9/29,之所以是「紅字」就是因為依序判斷:
- ✅國定假日(9/28教師節)在原位
- ✅9/28當天是原本的一例一休
- ✅已議定於9/29(星期一)補假👉9/29是國定假日性質
- 最後只需要在順序四確認,是「有出勤加班」還是「放假未出勤」就好。
📌 這套補假規則,不只教師節,未來每逢國定假日撞到一例一休,完全比照辦理。
※給薪倍率一覽表:
為了方便舉例,下圖之月薪制勞工,以全時工作,且「雙方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作為前提(實務上允許對換。若雇主剛好星期日有工作行程行程,與勞工議定星期六為例假,星期日為休息日是可行的)
至於「時薪制」(有做有錢,沒做沒錢,依出勤時數計薪)的人員,再請大家跑一次上面的判斷順序一至四,先搞清楚9/27~9/29這三天的性質,就可以分別計算當日出勤的工資了。

其實9月28日教師節,現在是勞工的國定假日了(今年5月改的)。 9/29「補假」只跟「照行事曆出勤」的人有關 「排班制」或「工讀生」可能要另外討論...... 望週知。
今天的國定假日補假規範,我們花了超過 4,000 字與 4 張圖片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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