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條款還能轉職嗎?勞基法教你四步判斷

更新 發佈閱讀 2 分鐘

有位朋友離職後來找我做生涯諮詢。

他說,這段時間感覺自己好像卡住了,因為和前公司簽了競業條款。 「如果去同業,就算違反合約,所以不知要怎麼辦?」他有點無奈地說。

我問他:「那前公司有沒有說明競業條款的條件與補償方式?」

他想了想,搖了搖頭。 我說:「那就不用太擔心,如果公司沒有提供明確的補償金與合理限制,這份合約就不具法律效益。」

他愣了一下,像是第一次聽見這樣的答案。

其實,這樣的擔心,我聽過太多。 許多人在入職或離職時,因為不想惹麻煩、也不懂得怎麼問,就簽下那份看似平凡的「競業條款」。 但當想轉職、想前進時,那張紙卻變成一把鎖,卡在下一扇門口。

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條款(Non-Compete Agreement)是雇主為了保護公司商業機密或特定利益,要求員工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到競爭公司任職或自行創業從事相同業務。立意是保護企業利益,但若過度限制員工工作權,就會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競業條款若要合法生效,必須同時符合四項條件,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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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條款,是職場成熟的一部分

很多人以為競業條款是命運的枷鎖,但它其實是一份雙方責任的約定。

企業有權保護利益,員工也有權保障生計。 懂得閱讀與談判,不是對抗,而是成熟。 當你懂得為自己爭取合理條件,你不只是找工作的人,而是經營職涯的人。 學會理解條款,是學會尊重自己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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