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你被罰得不明不白時,其實老闆才應該要罰站!
在職場裡,有些老闆的懲戒權行使起來,根本像開外掛。
錯個字被記過、遲到五分鐘被降薪,甚至有人被「預扣工資」當成違約金?!拜託~這不是職場,這是清朝衙門吧!
以下是「雇主濫用懲戒權」的幾個經典樣態,一起來看看老闆是不是有點太嗨了。
一、常見濫用懲戒權行為
1. 處分與行為不成比例
- 遲到5分鐘=解僱?
- 報表多個錯字=記大過?
這種「小錯開大罰」行為,可不是自由心證,是濫權行為。
2. 違反《勞動基準法》
- 預扣工資:沒事先約好就扣薪?勞基法第26條說「不可以!」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條款禁止在違約、損害賠償等事實未確定前預扣工資,且此項強制規定不得透過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排除適用。但若賠償責任與金額已明確確定,且勞工未提出異議,雇主可依民法規定,透過抵銷方式從工資中扣除該賠償金額。
- 調薪降職懲戒:若未經勞契或工作規則明訂,也是不合法的處分。
3. 未遵守正當程序
- 沒給員工申辯機會:只聽老闆單方面說法,這叫職場一言堂。
- 規則模糊:懲戒標準要明確,不能「心情好就罰輕、心情壞就開除」。
4. 濫用權力或帶有歧視
- 報復、不爽、針對某族群:只要動機不正,就不是懲戒,是霸凌。
二、勞工的救濟途徑
1. 內部申訴
- 先走公司內部流程,讓HR有機會「補救」一下。
2.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 若內部沒用,向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訴,讓政府幫你主持公道。
3. 提起民事訴訟
- 法院能審查懲戒是否合法、妥當。老闆濫權,法官會幫你講話。
4. 請求損害賠償
- 若已造成權益損失,記得可以要求賠償,別默默吞下去。
🌳Mio人資長小結
懲戒權不是老闆的情緒發洩權,員工也不是「錯了就該低頭」的代罪羔羊。
職場有制度,法律有底線,再兇的主管,也不能凌駕在勞基法之上!
海涵人資顧問 | 中小企業內訓 | IATOPL CB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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