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救我:濫用懲戒權TOP 4,看看你中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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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被罰得不明不白時,其實老闆才應該要罰站!

在職場裡,有些老闆的懲戒權行使起來,根本像開外掛。

錯個字被記過、遲到五分鐘被降薪,甚至有人被「預扣工資」當成違約金?!

拜託~這不是職場,這是清朝衙門吧!


以下是「雇主濫用懲戒權」的幾個經典樣態,一起來看看老闆是不是有點太嗨了。

一、常見濫用懲戒權行為

1. 處分與行為不成比例

  • 遲到5分鐘=解僱?
  • 報表多個錯字=記大過?

這種「小錯開大罰」行為,可不是自由心證,是濫權行為。

2. 違反《勞動基準法》

  • 預扣工資:沒事先約好就扣薪?勞基法第26條說「不可以!」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條款禁止在違約、損害賠償等事實未確定前預扣工資,且此項強制規定不得透過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排除適用。但若賠償責任與金額已明確確定,且勞工未提出異議,雇主可依民法規定,透過抵銷方式從工資中扣除該賠償金額。 
  • 調薪降職懲戒:若未經勞契或工作規則明訂,也是不合法的處分。

3. 未遵守正當程序

  • 沒給員工申辯機會:只聽老闆單方面說法,這叫職場一言堂。
  • 規則模糊:懲戒標準要明確,不能「心情好就罰輕、心情壞就開除」。

4. 濫用權力或帶有歧視

  • 報復、不爽、針對某族群:只要動機不正,就不是懲戒,是霸凌。


二、勞工的救濟途徑

1. 內部申訴

  • 先走公司內部流程,讓HR有機會「補救」一下。

2.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 若內部沒用,向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訴,讓政府幫你主持公道。

3. 提起民事訴訟

  • 法院能審查懲戒是否合法、妥當。老闆濫權,法官會幫你講話。

4. 請求損害賠償

  • 若已造成權益損失,記得可以要求賠償,別默默吞下去。


🌳Mio人資長小結

懲戒權不是老闆的情緒發洩權,員工也不是「錯了就該低頭」的代罪羔羊。

職場有制度,法律有底線,再兇的主管,也不能凌駕在勞基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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