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8號民事判決(11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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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代理教師離職後,能否請求原本的加班費?

一、事實經過

原告甲教師(代理教師已經離職),離職前兼任被告學校教學組長(任職111年8月到112年2月)。每月加班時數,分別為21時又5分、66時又15份、42時又20分、24時又27分、50時又42分、31時又12分、5時又14分,嗣因個人健康因素,向被告請辭並要求核發加班費而未獲核准。

二、法院怎麼說?

1、代理教師適用勞基法嗎?

依據勞基法第3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96年12月31日台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函公告事項暨97年6月23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令得知,代理教師不適用勞基法,而是依照教育部公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理教師聘任辦法保勞工相關保險。所以不能依照勞基法請求因加班未補休之時數所計算之工資

2、那能否發加班費?

依據該市相關規定,並非不得支領加班費,僅支領加班費受有一般加班每月可領取加費20小時上限、專案加班每月可領取加班費時數60小時上限。且依照相關的卷證資料,學校確實也有給付教師加班費,當然要扣除不得請領加班費(只能補修)的時數。

3、最後代理教師可以領取多少的加班費?

甲教師的加班費性質均為一般加班,且時數合計為92時46分(扣除補休時數),又任職時的月薪為45,800元,時薪為191元。經計算為191*92+191*(46/60)=17,719元。

三、結論:

學校須要給付17719元給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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