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前你該知道的事】5分鐘白話秒懂《勞資爭議處理法》,不當冤大頭!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職場不是戰場,但爭議總難完全避免。當工資、解雇、工時、罷工……變成勞資雙方的角力場,你知道《勞資爭議處理法》其實是保護你的護身符嗎?

本篇文章將用最簡單易懂的方式,逐條解析《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一章條文內容,搭配實際案例,讓你不再被法條搞混,從此在面對爭議時,既懂權益也懂處理流程。 這不是為了考試,而是為了你自己與夥伴的職場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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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立法目的】

條文說明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條文摘要

這部法的目的是:當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提供解決的方法,確保勞工權益與職場穩定。

條文舉例

某公司無預警要求員工減薪,引發員工不滿,雙方爭議升高,就可以依此法啟動協調與處理機制。

第2條【誠實信用原則】

條文說明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條文摘要

雙方要講誠信、彼此尊重,透過對話解決問題。

條文舉例

老闆承諾年底加薪,後來財務惡化想取消,加薪與否雙方就必須誠實對談,而不是直接違約。

第3條【適用對象】

條文說明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

條文摘要

只要是公司和勞工或工會間的爭議,都適用本法,但教師提告走的是行政救濟流程,就不適用。

條文舉例

一家工廠的工人因安全設備不足提出抗議,此法即可適用;但公立學校教師調薪爭議須走行政程序處理。

第4條【主管機關】

條文說明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條文摘要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負責機構,中央是勞動部,地方則是市或縣政府。

條文舉例

桃園發生爭議時,就由桃園市政府勞工局介入處理。

第5條【關鍵用詞定義】

條文說明: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條文摘要

這條釐清什麼叫做勞資爭議、什麼是罷工、什麼是權利或調整爭議等重要概念。

條文舉例

員工主張未領加班費,屬於權利爭議;主張調高加班費標準,屬調整爭議;拒絕加班並停止工作,即為罷工行為。

第6條【權利爭議處理方式】

條文說明

1.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2.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3.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4.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5.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權利爭議可以走調解、仲裁、或提告法院來解決;中央也可對弱勢勞工提供協助。

條文舉例
一名員工遭解雇未領資遣費,若他無力訴訟,可向中央申請法律扶助處理。

第7條【調整爭議的對象】

條文說明
1.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2.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條文摘要
調整爭議通常需由工會來提,但在某些情況下,非工會成員也可以集體提起爭議處理。

條文舉例
公司員工希望調整年終獎金標準,但他們沒組工會,只要有十人以上具相同主張,也可提出調整爭議。

第8條【爭議期間的禁止行為】

條文說明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條文摘要

在正式處理爭議的期間,資方不能報復勞工,勞工也不能罷工或抗爭,大家都要冷靜等待處理結果。

條文舉例

員工提出資遣補償異議後,公司不能以「找麻煩」為由開除他;員工也不能立刻罷工,必須等調解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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