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狀況題
企業HR說:我公司上個月面試了一位新人,我們跟他說可以先來觀摩兩天看看工作是否適合,如果確定就下個月正式排班上工,結果兩天後我們覺得他不適合,告知不錄用。他說他已經上班兩天了,要求公司依照依照勞基法程序,又質問為何沒幫他保勞健保影響他權益,要求賠償....現在搞到要去勞工局調解!

檢核點一:雇用,誰說了算?
契約要成立,就要有一方要約(有人要….嗎?),另一方承諾(我要..,OK)。
勞動契約,誰來要約?誰來承諾?
我們來看看招募的法律流程:
- 要約的引誘:企業對外宣布『我要找員工,條件是…….』(不要問為啥叫引誘?)
- 要約:應徵者跟企業說『我想要應徵這份工作』
- 承諾:企業說『好,你來上班』
- 勞動契約成立。
- 要約的引誘:賣場對外發DM『這些商品要促銷,價格如DM』
- 要約:消費者跟賣場說『我想要買這個….』
- 承諾:賣場說『好,這價格賣你』
- 買賣契約成立。
上面的交易流程,如果第2階段『消費者』說:可便宜點嗎?第3階段『賣場』說:不行,只能DM價格,這時買賣契約就不成立。
所以:第一檢核點是『雇主有沒有承諾?』
挑戰題:面試時應徵者說『我的條件都符合公司的要求,所以公司一定要用我!』
雇主在承諾要僱用前就表示『公司後來決定暫停徵人』勞動契約未成立。

檢核點二:應徵者有沒有開始「為雇主提供勞務」?
民法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因為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合意,不需要書面即可成立。
口頭合意除非有明確對話證據,不然在發生糾紛時,『雙方行為』就會是判斷是否僱用的重要依據。
如果應徵者開始提供企業所需勞務,企業並無制止甚至受領勞務成果,這時會認定勞動契約已經合意成立。
所以,第二個檢核點是:應徵者開始上班(做應徵職務的工作內容),就會被認定為雇主同意雇用。

「觀摩」、「試做」、「體驗」、「實習」、「見習」,算僱用了嗎?
從前面兩個檢核點看,不管雇主用上面哪個名詞跟應徵者說,重點就在:
一、雇主有沒有跟應徵者說:來上班?
二、應徵者開始為雇主做勞務了嗎?

建議:勞基法以保護勞工為先,如果真有需要,請參考以下幾點
一、為避免誤會,以書面或至少留下紀錄(line對話或簡訊)
二、用『觀摩』字語較佳。
三、觀摩為面試流程之一部分。
四、眼看+口說介紹,不要讓他實作!
提供約定詞句如下,供大家參考服用:
『為確認招募職務內容與應徵者職能是否彼此契合,應徵者同意觀摩公司運作N日,觀摩為面試流程之一部分,觀摩後經雙方確認合適,另行約定日期簽訂勞動契約後開始雇用。』
註:觀摩N日,N值最好低於二日,以免被視為已經在進行勞務內容之職務教導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