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那緣藏識。如磁石吸鐵。如蛇有二頭。各別為其業。
染意亦如是。執取阿賴耶。能為我事業。增長於我所。
復與意識俱。為因而轉謝。於身生煖觸。運動作諸業。
飲食與衣裳。隨物而受用。騰躍或歌舞。種種自嬉遊。
持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火輪垂髮。乾闥婆之城。
不了唯自心。妄起諸分別。身相器世間。如動鞦韆勢。
無力不堅固。分別亦復然。分別無所依。但行於自境。
譬如鏡中像。識種動而見。愚夫此迷惑。非諸明智者。
仁主應當知。此三皆識現。於斯遠離處。是即圓成實。
如入楞伽頌說。
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釋云。雖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
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
第七名意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
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
又論云。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識。彼應非有。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勝慧眼。如有頌說。真義心當生。常時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蒙。惛醉纏心。曾無醒覺。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謂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緣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釋云。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
今說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
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
問 : 染污末那,常與四惑相應。如何說不共無明。
答 : 論云。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內惛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乃至謂第七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又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釋云。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不了空理。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循反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一,恒行不共者,此識俱是。今此所論,餘識無也。
二,獨行不共者,不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
又不共無明者,無明是主故。名不共者,以主是不共義。不共,即是獨一之義。謂無明是闇義。七俱無明,恒行不斷。是長闇義。由長闇故,名為長夜。唯此無明,為長夜體。餘法皆無長夜之義。唯此獨有,故名不共。除此已外。餘法有一類長相續義,而無闇義。或有一類,雖有闇義,而無長相續義。應作四句分別。
一者,有是長而非是夜。如七俱貪等三。及妙平二智相應心品等。
二者,有是夜而非是長。如前六識相應無明。
三者,是長亦是夜。七俱無明是。
四者,非長非夜。前六識除無明,取餘貪等,及因中善等,并果中觀察成事,二智相應心品等。
今此七俱無明準此。不但不與餘識共。兼亦不與自聚貪等三共。謂雖與同聚貪等俱起。而貪等無長夜闇義。貪等以染著等為義。此以長闇為義。與彼不同。故名不共。此以第七恒時迷闇名不共。六識中者,無恒時義。但有獨起之義。名為不共。
問 : 恒行不共無明相應,有幾種義。
答 : 有四義。古德云。
一,是主者,謂前六識無明是客。有間斷故。第七無明是主。無間斷故。
二,恒行者,有漏位中。常起現行不間斷。故名恒行。
三,不共者,不同第六識獨頭名不共。第六不共,但不與餘九煩惱同起。名為不共。若第七名不共者,障無漏法勝故。又恒行不間斷故。
四,前六識通三性心時,此識無明,皆起現行。謂前六識善性心時。於施等不能亡相者。皆是第七恒行不共無明內執我。令六識等行施時,不能達三輪體空。又以有不共無明,常能為障。而令彼當生無漏智不生。此無明與第七識俱有故。至今不捨,故名俱行。
又經云。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有。眼根色境為二緣,能發引得眼識。乃至意識法境為二緣,能發得意識。若無第七識者,即應第六識唯有一法境為緣。應無所依根緣也。既有俱有根者,明知即是第七識與第六識為俱有根。
小乘云。我宗取肉團,與第六識為依。何要別執有第七識耶。
論主破云。亦不可說第六依於色故。第六必依意有。說意非是色故。
又說第六有三分別。隨念計度自性分別故。若許第六依色而住者,即同前五識,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救云。我宗五識,根先識後故。即前念五根,發後念五識。 論主破云。俱有根者,如芽依種起。芽種俱時。影藉身生。身影同有。識依根發。理必同時。無前念根,發後念識故。既若五識有俱有根。將證第六亦須有俱有根。即第七識是也。引理證者。教中說有思量者,即是第七識。
小乘云。但是第六等無間,名思量意。何要別說第七為思量意耶。
論主破云。且如第六意識現在前時。念等無間意,已滅無體。如何有思量用名意耶。且如第六識。若居現在時。雖有思量,恒名為識。不名意故。要待過去方名意故。須信有第七識,具恒審思量,方得名意。
意者,依止義。若等無間意,依此第七,假得意名。俱有依止思量用故。又第七識與四惑俱,名為染污。恒審思量,名之為意。常有恒行不共無明,故名染污。正是有覆性。即覆真緣義。蔽淨妙智。恒審思量者,此揀第八,前六識。恒者,不間斷。審者,決定執我法故。
問 : 第八亦無間斷。第六決定有思量。何不名意。
答 : 有四句。一,恒而非審。第八恒無間斷。不審思量我法故。二,審而非恒。即第六。雖審思量,而非恒故。不名意也。前五俱非。非恒非審。第七俱攝。而恒審故。獨名意也。
問 : 第七思量何法。
答 : 執第八見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無學無我執。以思量法我執故名意。佛果我法二執俱無。恒審思量無我理。佛果第七亦名意。
問 : 為第七自體有思量。為第七相應遍行中思,名思量意不。
答 : 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識皆有思。何獨第七。
問 : 若唯取自體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耶。
答 : 具二義。一,有相應思量。二,亦自體思量。今取自體有思量名意。
問 : 心所與心王,一種是常審思量,執第八為我。如何不說心所為意。
答 : 言意者,依止義。心所雖恒審思量,非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也。二者自體識有思量。與餘七識為所依止。唯取心王,即名意也。
問 : 若言自體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有四分。何分名思量意。
答 : 有二解。
第一,見分名思量。內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見分不名意,有思量。以是用故。思量我無我。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我,但名意。以是體故。
第二,見分是思量相。相者,體相,相狀。內二分是思量性。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思量。但除相分。相分是所量境也。
問 : 何以得知內外三分總是思量。
答 : 識論云。思量為性相。內二分是體,名思量性。外見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種是思量。三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無能緣用故。
問 : 見分緣執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量。自證分不緣於我相分。如何自證分亦名思量。
答 : 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思量也。
問 : 見分思量我,是非量攝。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自證分。亦是非量耶。
答 : 見分思量我,見分妄執,故名非量。自證是內證見分妄執,故自證體是現量。即體用皆是思量。即內二分亦名意。亦名識。見分亦名意。亦名識。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體。思量即意,持業釋也。
問 : 第七識但緣第八見分為我。云何不取相分。及內二分等。
答 : 相分間斷。又是外緣。內二分作用,沈隱難知。不執也。種子無作用故。不執為我。以見分作用顯現故。
問 : 第七識三量假實。如何分別。
答 : 古釋三量分別者。第七見分是非量。境不稱心故。其第八見分,本非是我。今第七妄執為我。即不稱本質。又親緣第八見分不著。變相分緣。相分本非是我。第七又執為我。又不稱相分。即兩重不稱境。故知非量。假實分別者,第七緣他本質。第八見分不著。但緣得中間假我相分故。境假非實。
問 : 中間相分,為定是假。為亦通實。
答 : 第七中間相分是假。無實種生。但從兩頭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從本質上起者。是無覆性。即屬本質。若一半從自能緣第七見分上起者。同見分是有覆性。但兩頭心法爍起,成一相分。今言境假者,但約隨妄心我相分以說。
問 : 若言第七當情相分但是假,從兩頭起,通二性者。應可第七所緣我相分中,一半有覆。一半無覆。一半是我。一半非我。
答 : 其第八見分上所起無覆性相分。與能緣第七妄心遍計相分。密合一處。若是第七,但自執妄起遍計有覆性假相分。為自內我。雖密合一處。亦不犯所執我中通二性過。如水中鹽味。但執是水。不執於鹽。水與鹽元不相離。
問 : 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自緣相分。緣他第八見分為我耶。
答 : 古德云。今言緣見分者,即是疏緣。若言親者,唯識義何在。
又問 : 設許疏緣第八者。且第七自識於何法上起執。
答 : 於自識相分起執。
又問 : 相見何別。
答 : 若論外境,相見全殊。若就心論,相見無異。相即是見故。經云。心如相顯現。見如心所依。
問 : 若無末那。有何等過。
答 : 若無第七。則無凡可厭。無聖可欣。凡聖不成。染淨俱失。論云。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又契經說。
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乃至故應別有染污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彼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內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故瑜伽說。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依如是義,有伽陀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釋云。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訶彼。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果。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者。此我外緣,行相麁動。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全由七生,增明為論。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通三性心,間雜生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
已上略錄第七末那。諸教同詮。群賢共釋。
創入道者,此意須明。是起凡聖之因,宜窮體性。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原。迷之則為人法執之愚。悟之則成平等性之智。於諸識內,獨得意名。向有漏中,作無明主。不間不斷,無想定治而不消。常審常恒,四空天避而還起。雖有覆而無記。不外執而內緣。常起現行,能蔽真而障道。唯稱不共,但成染而潤生。
是以欲透塵勞,須知要徑。將施妙藥,先候病原。若細意推尋。冥心體察。則何塵而不出。何病而不消。斷惑之門,斯為要矣。
《宗鏡錄》 卷五十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