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資遣不是玩家家酒,也不是你要給錢就可以,謝謝!
- 個案業者說,110年初聘僱一名員工,但對方工作態度差,屢勸都未改善,最後與對方商談後,雙方同意合意資遣,資遣費為5600元,但他要拿錢給該員工卻遭到拒收,對方接著要求雙倍資遣費,最後甚至到勞工局投訴老闆逾期未給資遣費。
- 後來業者接到勞工局通知,表示逾期未支付資遣費,必須儘速與對方和解,否則將依照勞基法開罰30至150萬;而該員工則獅子大開口,要求給付10萬元和解金,業者無奈下只好給了對方10萬5600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第2項
-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