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教育工作並在教師組織服務多年,有幸看到教育界中的種種奇特狀態,尤其,某些校長法治觀念的欠缺,實已到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
缺乏法治素養的校長,會有能力去推動法治教育嗎?能執行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及108課綱中的法治教育任務嗎?
一個無能且無力執行法定教育任務的校長,會是適任的校長嗎?
明明許多事務在法治的層面是不可以的,還是有校長不斷主張「情」、「理」要放在法的前面。殊不知,萬一未來要對簿公堂,法庭上看的就是證據、合法性。如果學校端只會講「情」、「理」,其相關措施不但違法(如:不合行政程序),還質疑法官將「法」放在第一位,不僅贏不了官司,還可能被法官洗臉,搞得自己顏面盡失,丟盡教育人的臉面。
舉例來說:
《新竹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三條「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有校長就以「為原則」三字做文章,認為既然有「為原則」三字,就可以有例外,就可以利用「為原則」三字壓迫老師無償超時工作。殊不知,既然要在「為原則」中製造「例外」,就要看其違法性、妥適性,以及是否對此「例外」提出補償配套。
當學校運作時,學生有可能比較早來學校。若學校端基於學生安全考量,希望有「為原則」的「例外」,增加老師的單日執勤時間,自然也要提出「法所許可的」相對應補償,如:給予加班費、補休…等,當然,也可以適度調配每日作息時間,或開放某些時段(如:小學的週三下午)讓老師自由請補休,這些都是在維護法治層面上可以進行的相關配套措施。
換言之,若校長對於「為原則」三字的解讀是,製造例外卻不考慮妥適性和提供補償的配套措施,就是壓榨勞動力。
校園領導人違法壓榨勞動力的行政作為,就是勞動教育的負面教材,更有違108課綱的教育目標。若為了達到壓榨勞動力的目的,還在校內製造恐怖氛圍,讓校園內充滿恐懼、彼此猜忌,此舉自然傷害學校行政領導者的威信,團隊的向心力、凝聚力也將受到嚴重的破壞。試問:這樣作為的校長,適任嗎?
在新竹縣,甚至有校長說:「如果要走法治,就不用辦學了。」這讓人不禁要問,一個認為依法行政就無法辦學的校長,是否自承他已經欠缺執行校長職務的能力?是不是應該考慮離開校長的職位?
校長是學校的領導人,是執行教育政策的重要角色;若校長的人治觀念超越法治,認為學校是法治的化外之地,學校的法治教育又如何能夠有效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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