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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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某地方勞工局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們的法令就是這樣,要讓企業自己很聰明、很理解的可以自行運用!甚至打電話去問,還會有不同的解釋;就是自求多福的意思啦。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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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

  1. 怕員工外出用餐時不小心出車禍。
  2. 員工吃或者不吃也會牽涉到伙食補助(非工資)的問題。

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呢?

我們把相關法令擺在一起看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6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反面解釋就是

如果雇主有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員工沒吃也不是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就不是職業傷害。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可以禁止員工外出用餐嗎?

先思考用餐時間等於休息時間嗎?

要件符合是一樣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3月9日臺(八十八)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示》

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貴公司於勞工值班時間內均給予用膳、如廁之時間,如符合前開定義,該等用膳、如廁時間則屬該法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

什麼是工作時間呢?

其實勞基法並沒有定義,但是透過勞動部的相關函釋與法院的判決,可以歸納如下:

  • 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

  •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81)台勞動二字第 09906 號書函》

  • …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否則無法避免資方以其優勢,迫使勞工事實上延長工作時間,卻未申請加班,致無法達到保護勞工之立法目的。…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勞上易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綜上推論結果:

雇主不宜單方面規定禁止員工午休用餐時間外出用餐。

圖:鄒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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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可以勞雇雙贏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3932號函》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白詁解釋就是

必須在公司指定的場所用餐才可以免費享用或者取得伙食補助。並沒有”禁止”二字不生違法之虞;也可以兼顧勞工午休外餐可能衍生職業傷害的整體考量。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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