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家機車行老闆,他也幫自己的機車行設計了一個商標叫「skipmoto」,但是沒有註冊,使用多年後,他收到一家乙機車行的存證信函,因為甲設計的商標,跟乙機車行的註冊商標「skidmoto」近似,侵害到乙的商標權,所以禁止甲繼續使用「skipmoto」這個商標,否則就要對甲提告和求償。
甲已經使用了自己設計的商標多年,在收到存證信函前根本不知道「skidmoto」這個商標的存在,他覺得自己很無辜,甲可以保留自己的商標繼續使用嗎?
我國商標法採用註冊主義,商標需要註冊才能取得商標權,能禁止他人使用商標、享有專用權。但商標法未規定說如果沒註冊,就不能使用商標。
雖然商標註冊後受到商標權保護,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是近似的商標,但是商標法也注重商業正常活動和公平競爭,所以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如果是在他人註冊的商標前,就已經善意使用相同或是近似的商標,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時,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的效力拘束,也就是可以繼續使用商標。
案例中的甲自行設計的「skipmoto」商標,設計時並不知悉「skidmoto」此商標的存在,也在乙機車行註冊商標前就已經長年使用,可以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主張自己在乙商標註冊前即善意使用,不受乙商標權拘束,得繼續使用「skipmoto」商標。
提醒!
縱使甲可以繼續使用既有商標,但是乙依法仍然可以請求甲在他的商標上適當標示,讓他人可以分辨是不同的商家。如果有商標權相關問題,建議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實務見解:
按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係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被上訴人於105年5月5日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日前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善意使用之「Speedmoto」與系爭商標近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圖一、二所示19項商品及17項服務,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乃未查明被上訴人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使用「Speedmoto」行銷之商品或服務之具體項目為何,復未說明其認定被上訴人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後未擴大其使用範圍之依據及理由,遽認上訴人不得請求除去或防止被上訴人對系爭商標權之侵害,爰為其先位之訴敗訴之判決,自有可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