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造訪台南時,是否也都會來碗牛肉湯呢?將現切鮮嫩的牛肉片置於碗中,再把牛骨熬煮的高湯淋在肉上,趁牛肉片熟透之前趕快撈起,單吃或搭配薑絲醬油膏都是很棒的選擇。
講到這裡,你是不是也餓了呢?今天就以牛肉湯出發,再跟你分享一則前陣子發生的台南地方法律新聞——也就是有網友稱之為「牛肉湯之恥之亂」的事件。
依據新聞報導與臉書貼文內容記載,案件事實經過大致如下:
2023年8月,知名臉書粉專「我要征服臺南牛肉湯!!!」的版主發文指出自己因為貼了「#排隊喝牛肉湯台南人之恥」貼紙,被牛肉湯業者提告妨害名譽。
基於偵查不公開,版主並未公布告訴人為何人,因此我們並不具體知悉是哪一間牛肉湯業者。
不過依據新聞報導記載,推測是該提告業者認為貼這樣的貼紙多少影響了生意。對此,該版主後續也發文說明自己已到地檢署應訊 。(最後查詢日:2023/11/26,全案目前仍在偵查中,還沒有查詢到地檢署進一步的處分與相關新聞)
因為新聞報導與版主貼文都提到與妨害名譽有關,而妨害名譽不外乎就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和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而推測版主被指控的行為是其有「以『文字』散布『排隊喝牛肉湯台南人之恥』的訊息」,因此其最有可能被提告的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該條規定「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真的告得成嗎?
從法律的觀點出發,因為這張貼紙所指涉的對象相當廣泛,「台南人」太多了,究竟是哪一位「台南人」並不特定,貼紙上也看不出有針對哪一間店家,且因版主貼的地點滿多的,也難以特定是對著哪一間店家貼。因此,在難以特定出到底是誰被誹謗了的情況下,也很難去特定是誰的名譽受到了毀損,進而難以讓版主入罪。
由上述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規定,可以發現刑度並不高,且實務上檢察官、法官也通常會「鼓勵」告訴人與被告和解、撤告,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另外,其實希望「妨害名譽罪除罪化」的聲音也一直都存在,或許未來有一天,妨害名譽相關的罪責也會像通姦罪當年一樣,最終回歸民事損害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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