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去關心拜訪王伯伯,看到王伯伯臉色不太好,關心的詢問一下,王伯伯逐漸吐露心聲,他說前幾天收到一張紅單,上面寫著被「民眾舉發」,違規事實:駕駛人駛出路面邊線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反法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00項00款,要被罰1200元。
王伯伯平常需要照顧輕微失智的太太,有時因為子女工作忙碌,也會拜託王伯伯協助接送孫子下課,王伯伯的住家範圍屬微偏鄉,那裏的道路邊線有些不太清楚,即便有規劃出路面邊線,但也幾乎都與民宅相距不到一輛機車的寬度,加上常有電線桿矗立,基本上當地居民都是騎在路面邊線外的車道,但因車道有時會碰到行駛的汽車,機車就容易就會往內靠到路面邊線內,當車子一但遠離,騎機車的人很自然就會靠向車道,但不太會注意要隨時打方向燈。
王伯伯想起,那天一輛車一直跟在他旁邊也不往前開,他因為擔心擦撞到汽車,所以就往邊線靠,但看到車子又不往前開,旁邊沒車,他就很自然地往車道內騎,沒想到被人以為他不打方向燈的理由而舉發。
我看著王伯伯給的違規照片,那天氣候不佳,車道也沒其他車輛,因為他閃車而有時會超過路面邊線,沒打方向燈就被檢舉。我看著王伯伯氣憤又無奈的心情很替他心疼。因為第42條的法規: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內容看似簡單,但卻有許多的坑洞與陷阱。
王伯伯已經退休,每月的支出除了自己和太太的醫療費都不足,還需要支付一張無奈的罰單,1200元對一個老人家而言可以成為他們一星期的伙食費。法律是保障守規矩善良的老百姓,還是處罰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