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於112年11月23日通過財政部所得稅制優化措施,重點包含:
提高112年度個人伙食費免稅金額為每月3,000元、全年為3.6萬元
。薪資特別扣除額
及身障特別扣除額均調高為21.8萬元。
調高113年度繳稅起點及課稅級距:其中適用最低稅率5%的起徵點為59萬元、最高稅率40%者為498萬元
。這個所得稅制優化措施以第2、第3跟第4點最攸關事業單位跟所屬員工了!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
(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
一、執行業務者因業務需要,實際供給膳食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印領清冊。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並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其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勞動基準法第2條暨施行細則第2條、第10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
,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膳)食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
惟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
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有關基本工資調整方案之外勞膳宿費配套措施,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勞權益。
但是請注意菲律賓政府從2013年起、為了保護輸出的菲律賓勞工,明確載明菲律賓移工在台雇主須「免費提供食宿」,其他國家大都約定膳宿費為2,500元。
移工膳宿費包括例假日與水電費,詳另文連結:
2.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是工資。
3.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符合規定之機構、第三目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112年改為218,000元)。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如果要讓員工適用優化措施,可要重新議定喔!不可以用內部公告的方式,便宜行事。
又分2情境:
在工資項目,總金額不能減少情況下才可以。在這個狀況下,勞保、就保、職保跟勞退提撥都沒問題。
調整工資結構,但是工資總金額是變少的,那當然是不行的啦!
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離)職之當日,向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申報加(退)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自申報加(退)保之當日起算。
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在勞基法要重新議定薪資結構是可以的(前提是固定工資不能減少),但是固定工資增加,在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跟職災保險是有困難的(就追溯而言)。
合意適用優化措施,勞資雙羸。重點是會不會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