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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勞工的我們,難免會對公司有些不滿及怨言。但如果遇到太過分的情況,連一天都不想再繼續待下去,或擔心繼續留在公司會被報復,能不預告直接離職嗎?雖然預告期是勞基法上的規定,算是給雇主一點緩衝時間,趁著員工還沒正式走人前能快點找到新人來交接工作。但如果是公司方面「咎由自取」,讓員工不趕在繼續待下去,為了安全起見,是可以不預告直接離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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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雇主開除勞工的規定相同,看做了多久就該提前多久通知。但如果是約聘的工作,則會依照契約上的時間來走,超過時間的部分滿三年以上,則與其他沒期限的工作相同,都必須按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來提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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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條文中可得知,如果雇主以其他工作項目把員工騙進來做其他工作,又沒有產業轉型等其他理由,員工可以在發現後不予告知直接離開。甚至如果雇主或其家人等對勞工有羞辱、暴力惡行,也能作為不預告就走人的合理事由。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暴力走人僅限於雇主方面有參與,如果是員工之間的小團體霸凌不能包含在內。
當然,如果雇主有違反勞基法規定(沒勞保等)而損害到勞工權益,員工不預告離職自然是被允許的。其他像是「工作內容傷害員工健康又不改善」、「公司有傳染病會影響勞工健康」,員工們一走了之以求自保當然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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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關於「不預告直接離職」的內容,若是仍有問題也可以在留言版留言!我們會儘快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