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勞僱關係之中的自我發聲(2022.01.08)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我個人覺得勞僱關係之中的自我發聲是一件很艱難也是一件極需勇氣的事。

人際關係的勒索

槍打出頭鳥是一種在群體之中特別明顯的現象,當主管或者工作單位採用連坐的方式時,身為出頭鳥的那人很容易成為群體中被排擠或者攻擊的對象,個人以前是、現在也是,哪怕我再熟悉勞動法令,我還是會對人際關係的種種勒索行為感到無奈與無助。
分享以前的經驗,這個是我個人對於工作變動的申請,當時的主管確實有接受我工作變動的要求,但是原本基礎的工作量沒有調整,加上同事生病請假,所以有段時間我是做兩個人的工作量,被比較要好的同事嘲笑[誰叫妳屁股癢],有一種我自己沒事找事做的被嘲笑感。
而近期的經驗,我真的很煩違反勞動法令或者是自己奴也要大家一起奴的工作環境,這種狀況我沒時間調整的話就會變成幹話王,一點就炸,不然就是忍不住瘋狂吐槽,所以偶爾會把真心話講出來,但會被周圍的人討厭,覺得我在反抗主管,會連累大家。
工作是一種[交換]的關係,當交換失衡或者有可以變動的空間時,不是應該提出來討論嗎?

共犯關係的自責感

大家寫信給我或者私訊我都有看,有的是真的來問問題的,有的是來做心理諮商的(?),有一位提到共犯,我不知道他最後怎麼看待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這有兩個角色,以及角色之中的看待角度,我當時直接判斷這一位為勞工,所以全部以勞工的角度回答,但這個問題我思索蠻久的,曾經做過人資,大概知道資方怎麼運用共犯關係來綁住員工。
資方的角度是以共犯結構拿捏勞工的權益,特別是進入刑法的部分,例如偽造文書或者欺詐手段等等,但這就不再討論範圍了,我們還回到自我發聲的勞工角度。
勞工角度我認為取決於知情或不知情,知情的狀況下為了保住工作而進入共犯關係,不知情的角度而被成為共犯關係,但回歸到法令規範,涉及到最低勞動條件的部分,還是應該撇除掉過度的自我苛責,勞工是相對弱勢(並不是絕對弱勢)的群眾,最後還是能夠用雙方協商、行政、司法的方式要回自己的權益(有權益也有義務,我也看過不少人只要權益不履行義務的)。

自我發聲的技巧

第一步驟:觀察,看周圍的事件、周圍人的態度以及周圍同事的勞動意識有多高。
第二步驟:委婉不經意的發言,再度觀察周圍人的態度。
第三步驟:再決定下一步,包含協商、終止勞動關係、行政協調或檢舉、司法訴訟。
個人經驗真的是一旦周圍同事的勞動意識不高,一個人再努力也沒用,除非願意一試再試,否則很多人都在前期就被周圍同事給逼退,我以前跟我前同事說過:[你自己奴不要害大家一起奴,不要去養雇主的壞習慣。]不過成效不大,這有很多因素在裡面,部分具傳統特質的人都很在意同事關係,不喜歡有人去打破和平,也有人是從中獲得被需要感。
不要期待別人為你做什麼,而是去訓練自己堅強茁壯、去爭取,我以前提過一個案例,是一個熱心的同事來幫忙諮詢的,特別喜歡這人的態度,但我也坦白告訴他,當事人也許不是這麼想的。
如果可以找到志同道合的工作夥伴是最好的,群體的力量還是相對更強而有力的,但是如果沒有志同道合的工作夥伴也不要悲傷,自己是自己最好的夥伴,問問自己能幫自己什麼。我也會害怕、怯懦,但我也試著談加薪、要薪水,了解檢舉資料的準備,現在也還是會焦慮、會有被束縛的感覺,最後只能說大家一起盡力在勞動條件上努力看看,給自己這個世代,甚至是下個世代一個好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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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有關職場的法令議題以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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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工作經驗主要集中在勞動法令諮詢和行政作業的部分,特別是台灣本身的勞動基準法,來諮詢的人們遇到的問題大多是提供勞務的地方或雇主有違反法令的問題。從事諮詢業務時,我的回應大多是請他們先評估要不要繼續......
不得不說現在有許多人在發生勞資爭議後,往往採取不溝通、不合作、不聯繫的方式處理,無論是勞方或資方我都有看過。 但這對雙方絕對沒有好處。
大約自今年七月起[職場案例小教室]就沒怎麼更新了,目前經營方式多用一個個案例做介紹,不過似乎成效不彰,少部分文章閱讀率高,大部分普通,且常見案例也分享了不少。 之後會再調整經營方式,十月初會再復起更新。 感謝持續支持的舊雨新知。
[分析要點] 簡易判斷可以將以「醫療所必需」視為判斷標準,但排除掉伙食費及證明書相關費用。
談論的內容是正常狀況下,未涉及變形工時與加班時數挪移等相關問題。 工時與延長工時 在勞動基準法中第30條第1項規定指出了「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加上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的「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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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現在有許多人在發生勞資爭議後,往往採取不溝通、不合作、不聯繫的方式處理,無論是勞方或資方我都有看過。 但這對雙方絕對沒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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