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空間、地方與污名

2023/09/24閱讀時間約 25 分鐘
本文源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國立屏東大學 社會發展研究所」,本人所修之「組織社會學研究」課程期末報告。授課老師:蔡依綸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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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根據高夫曼(Goffman,2010/1963)的定義,污名(stigma)是一種社會上對某些人或事物的負面標籤,它會造成這些人或事物被排斥、歧視或忽視。污名可能基於社會偏見、刻板印象或對不同性別、種族、性取向、身心狀況或其他身份特徵的歧視。這種負面標籤可能使受污名化的個體或群體在社會上遭受不公平對待、歧視或社交孤立,並可能對他們的心理和情感健康造成傷害。

特定地方或空間也可能被賦予負面的社會標籤或污名,這種標籤可能基於種族、社會階級、產業、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徵而被污名化,並可能會對該地區的居民產生負面影響,遭受來自他人的歧視、刻板印象,甚至社會貶低、評價低下、排斥等。

而在臺灣過去研究中,多從公共設施與重大建設對地方社會造成的衝擊研究。黃崑峰於2012年的碩士論文中指出,鄰避(Not In My Yard)意指不要將設施蓋在我家後院。在公共設施廠址的選址過程中,鄰避情節是世界上每個工業化的國中普遍皆會遇到的現象(Lake,1987;Popper,1987)。而對於這些產生鄰避情結的幾種不同類型設施,專家學者們將這些設施通稱為「鄰避設施」(NIMBY:Not In My Back Yard)(李水花,1994;曾明退,1994)、「不寧適設施」或「嫌惡性設施」(邱俊元,1995),以及引人爭論的設施(controvensial facilities)(Takahashi and Gaber,1998)、風險性設施(nsky facilities)(Field,1996)、地方不想要的土地使用(Locally Unwanted Land Uses,LULU)(Kasperson等人,1988)、汙染性設施(Pollution facilities)(蕭代基,1996)…等。

然而,除了上述提到鄰避情節多討論現代人對特定公共建設或設施的嫌惡性,在人與社會建構的過程中,某些特定的地方、空間或設施因為當時的社會、經濟、政治脈絡下而視為合法、默許、或理所當然。如貧民窟、紅燈區、軍事設施、福利院、移民社區、特定殘障設施、老舊城區…等,這些空間的形成也可能因為社會的變遷,被賦予偏見、刻板印象或負面標籤,而加劇其污名與社會排斥,也對周邊居民或使用者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本文旨在探討社會中污名化的空間現象,並關注以下問題:污名是什麼?污名化的人與空間、地方是如何形成的?受污名化的空間與地方有哪些?

於研究方法上,以既有的課程文獻與其他對於空間與污名的研究進行分析,歸納分析受污名化的空間現象。而研究限制包含文獻與資料蒐集可能不夠全面,且在短時間內難以梳理完整,在未來尚需要更多行動者的訪談資料與田野調查、分析,以佐證相關成果。

本文分為三個部分概述:第一,對「污名」一詞能有初步理解,分析高夫曼對污名的概念及其應用、解釋污名來源以及污名轉移的可能性。第二,從空間的面向切入,認為地方是經過人與社會建構而成,因此個體與空間所形塑的污名會互相影響;而受污名化的空間與地方時常作為一種標籤,區隔正常與次等的社會角色,同時也考慮身處於不同空間的個體,所經歷的是動態的污名歷程與身份認同。最後,簡單統整出,權力、身份與空間是在建構污名時的重要因素,影響著人們的思維與行動,並為本次主題提出結論。

貳、高夫曼對污名的概念及其應用

Hudson等人(2022)的研究指出,污名(stigma)是社會建構的產物。高夫曼(Goffman,2010/1963:3)將污名定義為:

「污名這個用語,指的就是一種具有強大貶抑效果的屬性,但我們真正需要的是,將它視為一種「關係」(relationships)的語言,而非「屬性」(attributes)。此外,會對某類人造成污名的屬性,卻可能對另一類的人很尋常。因此,事物本身不必然就代表可加分或可貶低。」

他繼續指出,被污名化的人在我們心目中「從一個完整而普通的人,被降格為受汙染且貶低的人」(Goffman,2010/1963:3)。

高夫曼(Goffman,2010/1963)將形成污名的結構性前提為,社會中有各種場景,而這種社會場景設定了人的各種「社會身份」(social identity),其中人有各種的自我屬性(attributes),而人們在人與人之間傾向有效率地、正當地互動,其屬性符合其社會身份的就會被認為是「正常的」且「自然的」。換言之,人們會根據各種跡象預設了對方的社會身分,視為虛擬的社會身分(virtual social identity),有別於真實的社會身分(actual social identity)。污名的形成即是因為虛擬的社會身分與實際的社會身分有所落差,而造成社會身分受貶抑的屬性,也一種負面的「關係」(relationships)。

我們可以想像,一位身心障礙者因為有別於「正常人」,因而容易受到這個社會的排擠與歧視,同時給予一種病或症,這種標籤深化對這個社會所給予的一種不正常或不自然的社會身份,也使這些身心障礙者認為自己永遠是被孤立而感覺到自卑,甚至被被加諸一些幻想的屬性:你是…應該會表現得更…。

而這些污點的來源,霍夫曼(Goffman,2010/1963:5)將之分為三種不同類型的分類:身體、道德、以及對種族、國族與宗教的族類類別(tribal stigma,他對社會維度的稱呼)。Phung等人(2021。轉引自Phung等人,2022)的研究也指出,個人也可能因「種族、階級、民族和宗教」等社會因素而受到污名化,這些因素也可能與職業的社會污點有關係,例如在許多社會中,女傭的奴役工作通常與種族和階級聯繫在一起(Ashforth & Kreine,1999;Goffman,1963。轉引自Phung等人,2022)。同時,當一項職業被認為涉及「被視為有罪、可疑、欺騙、具侵入性或具對抗性的任務」(如,電話推銷員)時,該職業在道德上即會受到污染(Grandy & Mavin,2018:104。轉引自Phung等人,2022)。最後,當一項職業與「垃圾、死亡、污染」等直接相關時(例如,屠夫、門衛、掃煙囪),或者被認為是在特定有害或危險的條件下進行的(如,礦工、士兵)(Ashforth & Kreiner,1999:415。轉引自Phung等人,2022)。

污名除了具有持久性,同時也具有黏著性,因為它被發現會轉移到與被污名化的人有關聯的個人和組織。例如,在 Hudson 和 Okhuysen(2009)對男性浴場(men's bathhouses,提供特殊性服務的場所)的研究中,污名從浴場轉移到關係合作夥伴(即客人、供應商和監管機構)上,這給組織帶來了挑戰:重要的成員選擇避開與這些浴場的關係,因為他們害怕被聯想而受到污名化(Goffman,1963;Jones 等人,1984。轉引自Phung等人,2022)。這已經被注意到,客人可能會因為與性工作者等,被污名化的工作者有聯繫而受到污名(Neal,2018。轉引自Phung等人,2022),而且組織可能會因為與移民和難民等特定客戶的關係,而受到污名化(Tracey 和 Phillips,2016)。轉引自Phung等人,2022。

有學者認為,「關係造成的污名,可能發生在任何社會環境中」(Kulik 等人,2008:217。轉引自Phung等人,2022)和「甚至任意聯想,也可以產生污名轉移」(Pontikes 等人,2010:459。轉引自Phung等人,2022)。污名轉移也不僅限於緊密或正式的關係,而是被概念化為「具有傳染性」、「感染與之相關的人」(Hudson & Okhuysen,2009;Rivera &Tracy,2014。轉引自Phung等人,2022)。

高夫曼對污名的探索主要關注無法完全符合社會正常標準的個人或群體,以及污名對社會互動和自我意義的影響,但高夫曼並未具體研究受污名的的地方或空間。而在後續的污名研究表現出的幾個特點,除了可以將污名的來源區分為身體、道德、以及族群外,個人與組織會因為其職業類別以及其連帶關係而受到污名,同時這些關係也會回來影響到其成員與個體本身。因此,「關係造成的污名,可能發生在任何社會環境中」,並且具有傳染性、感染至其他人、即其所在的空間與地方是有其可能性的。

參、空間、地方與污名

Nicola Jones(2021)的研究指出,過去污名文獻強調了在污名歷程(stigma experiences)中,空間(space)所扮演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人們對「安全空間」和「危險空間」之間做出了區分。安全空間被描述為人們可以在其中披露隱藏的污名屬性,免受污名的影響並獲得支持的環境(Fielden等,2011。轉引自Jones,2021)。相反,危險空間是更容易遭受污名的環境。

從歷史上看,空間被認為是獨立、空虛和中立的,社會互動在其中發生(Koops & Galič,2017。轉引自Jones,2021)。這一觀點在污名研究中被大多數學者所否定,因為它無法解釋為什麼有些環境被認為是安全的,而其他環境是危險的。如果空間是中立的,它就不會對污名歷程產生影響。近年來,空間被視為社會建構而成的(Koops和Galič,2017年。轉引自Jones,2021)。地方從來都不是不變或靜態的,而是會隨著人口流動、事件的發生、超越地方尺度的政治體制等影響而不斷演進。

關注空間在污名文獻所扮演的角色,揭示了人們如何基於他們的污名身份而被排斥在特定的環境之外,或被限制其中(Parker等,2017;Low,2011。轉引自Jones,2021)。例如,有研究表明,無家可歸的婦女常常被排斥在家庭暴力庇護所之外(Nnawulezi & Sullivan,2013。轉引自Jones,2021)。她們的無助和需要被污名化的描述所掩蓋,這些描述將她們描繪成懂得如何免費獲得住所的「體制利用者」(work the system)。無家可歸的婦女被形容為「庇護所跳蚤」(shelter hoppers),並因為被視為「僅僅」是無家可歸,而不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被排斥在外(VanNatta,2005。轉引自Jones,2021)。

排斥並不總是別人對受污名者的行為,排斥也可能源於一個人對其身份和不同空間之間的關係。例如,有研究顯示,空間界定了男同性戀者與伴侶見面和從事性行為的地點,例如尋歡場所(cruising spots)常自認為是異性戀或不想被知道性向的男性頻繁光顧,因為他們不想在同志酒吧被看到(Parker,2017。轉引自Jones,2021)。因此,雖然一些男同性戀者在同志酒吧中感到一種「歸屬感」,但對某些人來說,這些酒吧代表著「被出櫃」或受到污名化的風險。這種恐懼促使一些男同性戀者更謹慎思考與伴侶見面空間。

從空間概念中可以看出,身份並非靜態不變的。當人們在不同空間之間移動時,他們的行為和他人對他們的看法會改變,這取決於不同空間如何與他們的身份互動(Koops和Galič,2017年。轉引自Jones,2021)。這對於污名具有直接影響。例如,Wittenbrink等人(2001。轉引自Jones,2021)發現,相比於將黑人面孔的圖像放在街景,白人參與者對其放在教堂背景下表現出更多負面態度。這表明,污名不僅受標籤的影響,還受標籤存在的周圍環境所影響。

另外一項研究是Karen Elizabeth Hayden(2000)在研究地方污名(place stigma)時指出,被貶抑的個體身份,並非來自於個體本身或所在的群體,而是源於所在的地方,過去流傳的傳說、故事或事件,導致出生於此的任何人視為次等或不潔的污名,也被其他非居住於此的人貼標籤。但當其他人不曉得他是居住於受污名的地方,個體的身份便不再被貶抑,成為「正常」的人。

「雖然高夫曼的書大部分討論到因外貌或殘障等引起的污名,或是因酗酒或精神疾病等被認為是性格缺陷的污名,他也簡要討論了部落污名的概念:種族(race)、國族(nation)、宗教(religion)的族類污名(tribal stigma),可以透過血統來傳遞,並且同時玷污家庭中的所有成員(Goffman,2010/1963:5)。族類污名是高夫曼書中最未發展完整的污名類別,但卻最與我所探討的被污名地方的觀念相關。事實上,高夫曼在描述部落污名時使用「國族(nation)」一詞,暗示污名可能與地理範圍有關聯。然而,高夫曼並未詳細闡述這個類別,而在討論族類污名時,他主要限於種族和族群成員身份,或者是家族污名的討論範圍內(Hayden,2000:226)。」

Hayden(2000:226)接著指出,地方污名(place stigma)基本上是建立在一個地區之上,因此膚色、外語,甚至家族姓氏等的標誌並不存在。然而,在Hayden(2000)的研究案例中,家族姓氏通常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這個小鎮的污名就是源於「近親繁殖」。關於這個小鎮有很多貶抑性的說法,人們說「他們都有相同的姓氏」或者「整個小鎮只有三個姓氏」。這種具侮辱中的「他們」包括了整個小鎮的人口。這種被認為具有貶抑性的流傳,並不僅僅是一個個體或家族的污名,它擴展到了整個鄉鎮,並以其法定邊界組織起來。地方本身已經遭受了污名,因此在這個地方出身的個體也會自動被污名化。

對於出生在這些污名空間中的個體,高夫曼所提出的明顯遭貶抑者(discredited,或稱明貶者)和可能遭貶抑者(discreditable,或稱可貶者)的概念都是適用的。因為某些情況下,人們在其他場合一開始可能不知道,但隨後被揭示或得知後,才會知道他來自被污名的地方。還有在其他情況下,對於那些不屬於被污名地方所在區域的人來說,這個地方毫無意義;而該地方在特定區域內,則可能特別會被其他人所恥笑。

Seabrook是美國新罕布夏郡羅京安縣的一個城鎮,當時約有6,500位居民居住。Hayden(2000)舉她在研究該鎮的地理區域中,Seabrook的高中生會道鄰近的Hampton鎮上學,他們所居住的地方和名聲是眾所皆知的。在這些情況下,Seabrook的居民明顯受到貶抑,他們被稱為「Seabrookers」或「Brookers」。Deb(現年四十六歲)闡述了Seabrook居民在高中所遭受的污名化言論和行為。她提到說,在她的大一那年,她被貼上「Seabrooker」的標籤。Hayden問她其他人都說些什麼,她回答道:

噢,你知道,他們會叫你Brooker,就是些愚蠢的東西。這不一定是他們會說什麼,這只是他們的反射動作。我只是不被接納,所以我也不試圖加入。我做自己的事情。我玩運動,從來就不是個好學生...。但在我高三暑假,開始和一位來自Hampton的男生交往。所以在我高中畢業的那一年,我就像是某個精英團體的一份子。但有趣的是,之前我是被排擠的。

就可貶者而言,個體本身並不被視為來自Seabrook,人們會誤以為他們來自另一個沒有受污名的鄰近小鎮。例如,Hayden的一位被訪者回憶起人們得知她來自Seabrook後的反應,無可避免地,人們會說:「哦,我不知道你是Seabrooker?!」在這事件中,就像高夫曼描述的前囚犯和「正常人」之間的互動一樣,一個看似「正常」的個體被貶抑為「次等」的存在。對於Seabrooker來說,這種差異僅僅因為他們出生的地方不同,不同於高夫曼對於「可貶者」的討論,因為他所使用的詞彙,僅限於試圖隱瞞其行為或被認為是與道德缺陷有關的個人經歷(如,藥物濫用或曾入過獄),而不是他們所在的城鎮。然而,一旦被知曉該個體的居住地,這些個體仍然會被貶抑並被「貼標籤」。這種污名是被社會所賦予的,但它並不屬於個人、甚至不屬於所在的群體,而是屬於一個地方。

然,大多數研究都集中在污名的產生和結果方面,而我們對污名歷程如何被他人解釋和表述、以及空間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所知甚少。

對於空間的關聯性和社會構建的觀點,使我們能夠理解個體的行為(behaviours)、身份認同(perceptions of identity)和權力動態(power dynamics)如何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例如,在監獄中,囚犯和監獄官員的身份、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都受到監獄環境所賦予的意義影響。其高度重視「群體團結」(group solidarity),在官員和囚犯之間產生了「我們與他們」的對立(Wright,2014。轉引自Jones,2021)。在這種的背景下,存在著不平等的權力關係。Wright(2014年。轉引自Jones,2021)指出,監獄官員受到制度的支持與實踐,使他們有權力污名化這些囚犯。例如,一些官員例用公開的部落格,散佈對囚犯進行的污名化和貶抑,將他們描述為「茹毛飲血」(animal-like)、「禽獸不如」(not quite human)。從污名權力(stigma-power)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理解這種通過對群體的污名化,來建立和維護權力的方式,通過貶低囚犯的人性,使他們與一般大眾隔離開來,將之框定為危險人物,為監獄官員獲得更大的象徵權威,得以施行更強力的制度與秩序維護(Wright,2014。轉引自Jones,2021)。

由此可知,污名研究進一步強調了權力如何通過空間合理化。就像監獄中的監獄官員一樣,宗教領袖的權威在宗教場所更有可能被受崇拜。在這樣的環境中,人們認為宗教領袖具有知性和靈性的,他們將這些知識傳播給信徒們,信徒與宗教領袖之間的權力動態,在這樣空間中獲到合理化。Williams等人(2020。轉引自Jones,2021)的研究指出,一些宗教領袖利用這些權力譴責同性戀,將性少數群體污名為「違反道德」(morally wrong)。其他研究也表明,宗教所認可的恐同情感促使一些男同性戀者與他們的教會斷絕關係(Miller,2007。轉引自Jones,2021)。因此,帶污名化的宗教話語可能實現了一個「滾出去」(keeping away)的目標,與那些身份與教義不符的人保持距離(Link & Phelan。轉引自Jones,2021)。然而,通過思考權力、身份和空間之間的相互關聯,我們可以更細緻地理解不同的人如何與宗教互動。信徒並不是一個同質化的群體,他們並不都以相同的方式看待教義。例如,Simpson(2010。轉引自Jones,2021)強調,贊比亞的一些自我認同為天主教徒的人,拒絕了天主教教義的某些方面。一些人認為告解的做法是不必要的,因為神父也只是「一個普通人」(just a person)。這表示人們如何在自己的生活背景下,解釋和回應這些宗教教義。換言之,雖然一些性少數群體可能在性取向和宗教身份上有內在衝突,但其他人而言並不認為有任何衝突(Fuist,2016。轉引自Jones,2021)。然,LGBTQ+人士在遭受污名化時並不總是與他們的宗教身份劃清界限;相反的,根據Simpson(2010。轉引自Jones,2021)的描述,他們可能將不滿情緒歸因於傳教士,並斷言只接受「上帝的審判」(God’s judgement)(Smith等,2017b。轉引自Jones,2021)。在這個意義上,人們可能不覺得他們的身份有衝突,但當他們意識到特定環境中的污名,便會採取自我堅持或批判等的策略(Fuist,2016年。轉引自Jones,2021)。因此,過度關注社會權力的壓迫和排斥,可能忽視並錯誤地描述了人們如何感知與如何構建自己的身份。

肆、結論

污名是社會建構的產物,它是一種具有貶抑效果的屬性。高夫曼(Goffman,2010/1963)將污名視為一種關係的語言,被污名化的人從完整而普通的人被降格為受污染且貶抑的人。形成污名的結構性前提是社會場景設定了人的各種社會身份,當虛擬的社會身份與真實的社會身份存在差異時,就會產生社會身份受貶抑的屬性,形成一種負面的關係。因此,高夫曼將污名的來源可以分為身體、道德和族類等類別。

污名具有持久性和黏著性,可以轉移到與被污名化的人有關聯的個人和組織上;它不僅影響個人和群體,還可能在任何社會環境中產生,具有傳染性,也可以影響其他人和相關的地方和空間。

然,高夫曼的研究主要關注污名對社會互動和自我意義的影響,而後續研究顯示污名對個人、群體、組織、空間和地方都具有影響力。

空間在污名歷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安全空間被視為人們能夠披露隱藏的污名屬性、獲得支持的環境;而危險空間則容易遭受污名。過去對空間的觀點認為是獨立、空虛和中立的存在,但這被學者們所否定。近年來,研究認為空間也是被社會所建構的,且不斷受到人口流動、事件發生和政治體制變革等影響而演進。研究發現,人們基於污名身份可能會被排斥在特定環境之外或被限制其中,例如無家可歸的婦女在家庭暴力庇護所被排斥。而這種受污名的排斥不僅來自他人,也可能源於個體對身份和不同空間關係的認知。人們在不同空間中移動時,行為和他人對其的看法也會改變,這直接影響著污名的產生。地方污名也被建立於地區之上,源於流傳的故事或事件,而出生於該地方的個體也會被貼上污名標籤;出生於被污名地的個體來說,他們可能是明顯遭貶抑者或可能遭貶抑者,因為當事實被揭露後,他們的社會身份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地方污名不僅涉及個體或家族,也影響整個地方,並使地方本身遭受污名化。

在建構污名的過程中,可以確認污名歷程並非靜態而只視其產出和結果,同時也需關注動態的權力、身份和空間概念,並可知污名與三者之間的相互關聯。權力可以被理解為,既包含了影響觀念的污名和影響行為的污名化權力,也包含個體對抗和抵制污名的能力;身份通過社會的種種看與被看決定,然而,於過程中也表明,人們在如何構建關於自我身份的描述以及如何在不同場景中扮演自己的身份也具有其能動性。最後,空間可以被理解為既有物理層面的地理位置與邊界,同時也有社會建構意義的地方與場所,特別是思考空間污名化的社會意義,如何與權力和身份的概念互動。

伍、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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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nes, N. (2021). How do power, identity, and space shape stigma? A case study of HIV-related stigma in post-flood Lilongwe, Malawi. Student thesis: Phd, The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 Phung, K., Buchanan, S., Toubiana, M., Ruebottom, T. and Turchick-Hakak, L. (2021), When Stigma Doesn’t Transfer: Stigma Deflection and Occupational Stratification in the Sharing Economy. J. Manage. Stud., 58: 1107-1139. https://doi.org/10.1111/joms.1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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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CU. ➡️ Dept. of Social Development, NP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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