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想過,為什麼政府能提供免費的職訓課程?民間開設的職訓班又是怎麼運作的?其實這些都源自於《職業訓練法》的規範!本篇文章將帶你快速理解這部關係到「技能提升與就業機會」的重要法律,並以實際案例說明每條條文,讓準備就服乙級的你一次搞懂法條精神!

第1條【立法目的】
條文說明:
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特制定本法。
條文解釋:
為了培養國家建設所需的技術人力,提高國民的工作技能並促進就業,政府特別制定了本法來規範職業訓練的推行方式。
舉例說明:
小芳因產業外移而失業,參加政府開設的「數位行銷訓練班」,成功轉職成為行銷助理。這樣的訓練班就是依據《職業訓練法》所設立,目的就是讓失業者能透過訓練重返職場。第2條【主管機關】
條文說明: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條文解釋:
中央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政府層級則分別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舉例說明:
阿凱住在高雄,想申請職訓補助。他應該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而不是直接聯絡勞動部,這就是地方主管機關的職責所在。
第3條【職業訓練的定義與種類】
條文說明:
1.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
2.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3.主管機關得將前項所定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
4.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解釋:
職業訓練是指為了提升或改變工作技能而開設的訓練,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和轉業訓練。主管機關可委任或委託其他單位辦理這些訓練。
舉例說明:
- 小明剛畢業參加為期六個月的水電技術養成班,屬於「養成訓練」。
- 小美原本是門市人員,想轉行當咖啡師,報名了咖啡技術的「轉業訓練」。
- 小志是工廠作業員,公司安排他參加焊接技能「進修訓練」。
這些課程都可以由政府設立的訓練中心、學校或企業訓練單位等接受委託辦理。

第4條【訓練配合原則】
條文說明:
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條文解釋:
職業訓練應該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和就業服務互相配合推動,發揮最大效益。
舉例說明:
政府在推動綠能產業時,不只是開設風電維修的職訓班,還與技專校院合作開課,並透過就服站幫助訓後媒合工作,這就是整合三者資源的例子。
第4-1條【中央統整角色】
條文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條文解釋:
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應統整各部會的訓練標準、課程、技能檢定與服務資訊,推動整體就業訓練政策。
舉例說明:
農業部、經濟部與勞動部各有訓練需求,像是智慧農業或製造業轉型,勞動部需統籌這些資源,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與訓練規劃。

第5條【職訓機構分類】
條文說明: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條文解釋:
職業訓練機構分為三種:
一、政府設立的(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
二、學校、公司或社團法人附設的
三、由財團法人設立的
舉例說明:
- 政府設立的如「桃竹苗分署職訓中心」
- 某技術學院設有「產業訓練中心」,是學校附設
- 「臺灣生技產業訓練基金會」則屬於財團法人設立
第6條【職訓機構的設立規定】
條文說明:
1.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2.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3.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解釋:
職訓機構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登記或許可,停辦時也要報備。它們可依目的辦訓,也能接受他人委託辦訓。詳細的設立與管理辦法由勞動部訂定。
舉例說明:
一家公司想成立「企業內訓中心」對外開辦課程,必須先向勞動部提出設立申請,獲得許可後才能合法招生。若要停止招生或解散,也須報備,否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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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聊聊你的觀點
- 你是否曾參加過政府或民間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那次經驗對你有什麼幫助?
- 在你看來,養成訓練與轉業訓練,哪一種對當前勞動市場更重要?
- 如果你是企業人資,會優先選擇與哪種類型的職業訓練機構合作?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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