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準備就業服務乙級的過程中,許多考生會將焦點放在制度與給付條文,卻往往忽略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章的「罰則」部分。但你知道嗎?這些看似枯燥的法律責任,不僅是國考的常考題,更是未來進入職場時保護自己權益的防線!
本篇文章將用【條文說明】+【條文摘要】+【條文舉例】的方式,一條一條帶你輕鬆搞懂每個處罰條文的真義,讓你讀得懂、記得牢、考得上!

第45條【受託機構違規投資之罰則】
條文說明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條文摘要
若金融機構將勞工退休基金亂投資、投到法律沒允許的地方,會被罰款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並且要連本帶利還回來。條文舉例
某金融機構拿退休基金去買高風險的虛擬貨幣,主管機關查到後處以500萬元罰鍰,並要求在3個月內連同利息一起償還。
第45-1條【雇主未依時給付退休金之罰則】
條文說明
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條文摘要
雇主若沒按規定時間與標準支付退休金給勞工,會被罰30萬到150萬元,還要限期補發;如果沒補發,會繼續處罰。
條文舉例
陳先生離職3個月後仍未收到退休金,公司也未按標準發放,經檢舉後被處以60萬元罰鍰,並被限期1個月內補足退休金。
第46條【保險人未即時通報之罰則】
條文說明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條文摘要
保險若沒依規定時間向勞保局通報相關資料,會被罰6萬到30萬元,還要限期改正,不改就繼續罰。
條文舉例
某保險公司未於規定期限內告知某企業的提繳狀況,遭罰新臺幣12萬元,並限期在20日內改善通報流程。
第48條【拒絕提供資料或不利處分之罰則】
條文說明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摘要
如果公司不提供政府單位查核資料,或因為員工檢舉就對他打壓、懲處,公司會被罰3萬到30萬元。
條文舉例
小張發現公司未為他提繳退休金而申訴,公司之後將他調職並扣薪,被勞動部認定為不利處分,處以20萬元罰鍰。
第49條【未依法申報或保存文件之罰則】
條文說明
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條文摘要
雇主若沒有準時申報、備妥名冊或保存退休金文件,會被罰2萬到10萬元,而且每個月都會再罰,直到改正為止。
條文舉例
某科技公司未保存員工退休金提繳資料,被勞保局查獲,處罰5萬元,限期1個月改善,否則每月再罰一次。
第50條【未提撥退休準備金之罰則】
條文說明
1.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罰鍰規定。
2.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3.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勞工退休基金。
條文摘要
若雇主未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會被罰2萬到30萬元,而且會每個月都罰;這些罰金會納入勞工退休基金。
條文舉例
某家企業自前年起就停止提撥退休準備金,經舉報後被處以30萬元罰鍰,並要求每月再補繳,直到履行完畢。
第51條【違法扣留工資之罰則】
條文說明
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摘要
雇主不能因為離職或其他原因扣員工薪水,如果扣了,就會被罰1萬到5萬元。
條文舉例
林小姐離職時,公司以她「未滿一年」為由扣發最後一月薪資,被舉發後遭罰2萬元。
第52條【未依規定申報或通知,會被罰款】
條文說明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條文摘要
如果雇主沒有按照法規要求,去做退休金的申報或通知(例如勞工離職或參加年金保險等情況),會被罰5,000到25,000元。
條文舉例
王老闆在某員工離職後,沒有在期限內向勞保局通報,結果被勞保局發現違規,被罰了新台幣10,000元。

第53條【沒繳或少繳退休金,要補繳也要加罰】
條文說明
1.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2.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3.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4.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條文摘要
雇主如果沒有按時、足額提繳退休金或保險費,不僅要補繳,還會被每天加罰0.3%,最高可罰到原本金額的兩倍。勞保局會催繳,若不理,會交由行政執行。若是年金保險也有同樣的處罰規定。
條文舉例
陳老闆忘了幫員工繳三個月的退休金,金額共3萬元。被發現後,不僅要補繳這筆錢,還因為延遲了30天,被加徵了2,700元的滯納金。
第53-1條【違規雇主會被公開曝光】
條文說明
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條文摘要
違反退休金條例被罰的雇主或受委託機構,不但要繳罰金,還會被政府公布名字、負責人與罰鍰金額,讓社會知道。
條文舉例
某公司未依規定幫勞工提撥退休金,被罰新台幣50,000元,結果勞保局在官網上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引起媒體關注。
第54條【被罰不繳,就移送行政執行】
條文說明
1.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2.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業務,委任勞保局辦理之。
條文摘要
被罰款或加徵滯納金後,必須在收到通知30天內繳清,否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也就是由政府強制追繳。
條文舉例
一家企業被罰3萬元,但超過30天沒繳,最後被行政執行處追查財產、扣薪強制執行。
第54-1條【公司繳不出錢,負責人要負責】
條文說明
1.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2.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條文摘要
公司如果繳不起退休金,負責人不能說「公司沒錢」,還是要自己賠償;如果負責人也不理會,會被政府強制執行。
條文舉例
劉總經理開的公司倒閉了,還欠勞保局10萬元退休金,法院判決後要他本人負責賠償,財產也被查封。
第55條【法人違規,行為人和法人都會被罰】
條文說明
1.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2.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條文摘要
如果是法人或老闆教唆或縱容員工違法,除了罰員工,連法人本身也會一起被罰。只有能證明有盡力防範的情況下,法人才可免責。
條文舉例
一家公司財務刻意不提報員工退休金,雖然是財務主管執行,但因董事長知情未阻止,公司和董事長都被罰。
第56條【公司消滅,接手的新公司要負責】
條文說明
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條文摘要
若公司合併或轉讓給新東家,原公司積欠的退休金責任也會自動轉給新公司。
條文舉例
A公司被B公司併購時,還積欠勞工20萬元退休金。併購完成後,B公司依法要負責支付這筆錢。
第56-1條【退休金比其他債權優先清償】
條文說明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條文摘要
如果公司倒閉,勞保局代表勞工追討退休金,在清償時比銀行或其他債主優先。
條文舉例
某公司資產拍賣後,銀行和稅務機關都來要錢,但法令規定,退休金應優先發還給勞保局。
第56-2條【退休金不受免責規定影響】
條文說明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條文摘要
即使公司走重整、破產或清算程序,也不能用「免責」來逃避退休金的支付義務。
條文舉例
C公司破產,但因退休金不受免責條款保護,仍須依法清償對員工的退休金義務。
第56-3條【政府機關應提供資料給勞保局】
條文說明
1.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2.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條文摘要
為了處理退休金事宜,勞保局可以向其他政府機關調資料,對資料也要依法保密、保護個資。
條文舉例
為調查某公司是否有為員工提撥退休金,勞保局向國稅局查詢其營運狀況,並依法保護相關個資不外洩。
第57條【施行細則誰訂?由勞動部決定】
條文說明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這部法律的細節由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則。
條文舉例
勞動部針對退休金提繳的申報流程與文件格式,發布了施行細則,作為雇主操作依據。
第58條【施行日與修法生效時間】
條文說明
1.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條文摘要
這部法律公布一年後正式施行,若日後有修法,除非特別寫明日期,都是公布日就生效。
條文舉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04年公布,2005年正式實施。2023年修正部分條文,因未指定日期,當天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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