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篇]試用期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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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祺剛結束某公司的求職複試,HR說他的經歷與條件蠻符合公司需要,等主管簽核如果沒問題,應該就會錄取他。面試最後,HR跟小祺確認最快可以上班的日期,也跟小祺說明剛到職三個月試用期的起薪及試用期結束後轉成正試員工後調升的薪資。小祺蠻喜歡這家公司的,只是覺得疑惑:勞基法不是沒有試用期嗎?這規定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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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釐清:勞基法沒規定試用期,因為試用期權益跟正職一樣!

我們可以想像:試用期其實是公司的一種職級,就跟有些企業有儲備專員、專員、主任、經理等不同的職級,跟其他的職級不同的是,試用期間公司主管為了要確認新人是否符合公司的人力需求,在工作表現與考核上的要求會比較頻繁與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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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勞工權益,跟所有公司在職同仁一樣,從報到上班的第一天就享有勞保、健保、勞退,因公受傷也享有職災保障,年資與特休的計算也是從第一天開始,如果試用期表現不符公司需求,也是要走資遣流程,給資遣費及謀職假!可能的例外,則是員工福利方面,因為福利不屬於勞基法保障的基本權益,可能因公司制度而跟正職同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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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有多長的規定嗎?試用期沒過可以再試用一次嗎?

企業常見的試用期長度一般為三個月,如果試用期沒過,勞資雙方同意的話,可以延長到6個月,如果很少見試用期長達一年,這時候新人可能要留意:是否公司假借試用期名義壓低你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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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試用期對勞資雙方而言,就像是男女交往般!

面對試用期,我們不妨用更開闊的心態來面對:

  1.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彼此試用:面試時,勞方與資方為了尋找到好工作及吸引好人才,都會盡量展現自己最好的一面,就像是男女交往ㄧ樣,有試著相處才知道是否彼此契合?
  2. 勞方的責任就是盡可能地展現自己被公司需要的專長,反之資方就是展現自己是可讓人才有長期發展的好雇主。
  3. 真不適合,就好聚好散,各自另謀良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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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斜槓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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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不小心走進金融保險叢林,一逛26年…. 又因為本科關係被客戶利用到腳踏兩條船——一腳在金融,一腳在法律…. 希望以非典型法律人的思維,跟大家聊聊企業管理與勞資相關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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