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險客戶有位員工下班後跟友人聚餐時不慎跌倒骨折,HR問我關於該員請假及團險理賠事宜,我回覆HR說因為員工是下班後參加私人活動發生事故,應非職災事故,公司應以普通傷病假規定處理,團險部分只能理賠根據保單內24小時保障的意外醫療,理賠相關醫療費用,至於職災部分則無法理賠。
隔天,HR來電表示員工說他是因為那場飯局有客戶參加,是因為要經營客戶關係才參加,應該要算是職災!HR問:怎處理?要算職災嗎?公出參加公務活動,企業須有程序規範
首先,我問了HR下面幾個問題,來協助釐清:
- 公司或主管有通知該員需參加這活動嗎?
- 該員在參加該活動前有事先告知公司或主管嗎?
- 該員活動結束有將結束時間告知公司或主管嗎?
- 該員有向公司申請參與該活動的公務費用嗎?
- 過去該員有參與這類活動向公司申請加班或費用嗎?
HR的答案都是『否』
員工公出所提供的勞務為何?
按照民法關於雇傭的定義,勞工需提供勞務。這裡所謂「勞務」應以公司指揮命令為之內容,我問HR:
- 本次活動(餐會)的目的與員工完成的工作內容(公司受領的勞務)為何?HR說:員工說沒有特定目的,就是聯絡感情,經營客戶關係。
- 員工的職務與工作內容為何?HR說:他是業務,工作內容是開發、收單與服務客戶。
- 公司對業務人員的工作內容要求,有包含參與客戶聚餐或交誼活動嗎?HR說:沒有,除非需要公司參與的活動,才會指派人員代表公司參加。
綜合評斷:該活動非公務,事故非職災。
理由:
一、該活動非公司指派參加或經公司同意:
下班後參與公司外活動,涉及必要性、安全性與企業薪資成本,除非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否則應經公司指派或經公司同意。
該員參與活動,並非公司指派,亦無事先告知公司,事後亦無任何
二、該活動無出勤紀錄
勞動事件法第4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一項:..........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該員工並未在參與活動前與後,用任何形式紀錄其參與時點並通知公司作為出勤紀錄,自無法依據上述條文推定其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
三、員工無法提出參與活動的具體勞務內容
僱傭契約,以勞工之勞務提供為必要條件。
本件員工無法提出具體參與活動成果,僅以虛無空洞之「經營客戶關係」告知,顯難認定為有提供勞務給公司。
四、無其他具體事證可推論是公司默認的公務活動
司法相關人員,不是神,無法逆轉時光看到過去,只能根據事件發生前的跡證來還原事情可能的經過與真相!
同理,該員工是否有跡證可以讓人相信他真的是因公活動受傷呢?
一般來說,公司要求或認可員工參與的公務活動,員工一定會要求計入加班或補休,活動支出的費用也會向公司申請,公司也會同意這類申請。
如果該員工過去參加類似活動都沒有向公司申請過加班或費用補助,現在發生意外事故就說是公務活動,很難讓人信服!
結語:有些忙不能幫!
員工覺得反正職災補償是勞保局跟團險負擔,員工可以領全薪安心休養,公司也省下薪資成本,這個忙為何不幫?
有得必有失,失去的可能遠超過想像。
- 唱歌、打球、喝酒、出遊,只要其中有公司客戶的活動,受傷出事都跑來說要算職災!
- 有客戶參加的活動,都可以說是經營客戶,不用報備同意都算公出,加班費、活動應酬支出,公司依法要負擔。
- 開車參加活動途中車禍,受傷員工算職災,公司需對被撞者體傷跟車損負連帶賠償責任。參閱【 HR 必看】員工闖禍,老闆買單?淺談民法 188 條與企業經營風險
- 以不實資料申請理賠,企業承辦及員工可能面臨偽造文書及詐欺等刑事法律刑責。
公司管理,牽一法動全局,有些忙一幫了,輕則亂了公司治理,重則可能動搖國本,慎思慎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