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6號裁定(民國111年07月14日)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法律爭點】
校園或是公務機關的職場霸凌防治申訴成立與否之決議,該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事實概要】
某醫生向醫院提出霸凌申訴,經醫院組成小組調查後,認為霸凌不成立,並依函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調查結果,據以提出復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1、職場霸凌防治準則的意義
係基於建構健康友善職場環境,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職場之目的而為。
2、職場霸凌與性騷擾事件法的不同處
按各機關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依行政院人事總處擬定之「處理建議作為」包括事前防治、事中處理及事後作為三大區塊,其規定內容均側重機關內部職場秩序之管理,有關加害人或被害人權益保障及救濟,尚乏具體規範。再者,現行法制有關職場霸凌防治之規範層級,尚無如性騷擾事件已有專法就申訴、調查及加害人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為規範。
【結論】:職場霸凌比較側重機關內部秩序管理,不若性騷擾的立法嚴謹。
3、職場霸凌防治申訴成立與否,是否為行政處分?
相對而言,現行法制有關職場霸凌之相關規範,因仍側重職場秩序之管理及案件發覺後之檢討、改善,有關被害人或加害人主觀權益之保障,仍待被害人依民事、刑事法規追究以落實。而加害人於該事件是否涉及行政懲處,亦須由所屬機關審酌調查結果而為決定。是以,機關所屬申訴處理小組調查、評議後之決定,仍屬行政內部之建議,並無拘束機關作出相同決定之效力,故職場霸凌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對外並無法效性,並非行政處分。......申訴處理小組僅係內部在行政懲處前之建議權,並非已影響被申訴人之具體處置。
【結論】:僅是內部建議,沒有對外發生效力,故並非行政處分。
4、保訓會也認為職場霸凌屬於內部管理措施,與性平事件不同。
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以:「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本會依其意旨,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其中有關機關申評會就性騷擾、職場霸凌之認定是否屬行政處分,依其製作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機關行政行為類型拾認定:「一、機關組成性騷擾處理委員會作成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定為行政處分。二、機關依員工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屬內部管理措施。」
5、能否以職場霸凌處理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以撤銷原霸凌防治建議? → NO
相對人基於建構健康友善職場環境,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職場之目的,就抗告人及黃○○申訴事項而為之認定,與機關組成性騷擾處理委員會作成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定尚屬有別,並未使抗告人原有公務員權利義務產生變動,即未對其發生法律上之規制效力,核僅內部管理措施,抗告人對此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管道救濟
【結論】:僅能依照「申訴、再申訴」途徑,而不能依照「復審、行政訴訟」流程。
6、那對霸凌申訴調查結果不滿意,何種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相對人自得本於權限裁量接受或不接受其建議,甚或調整建議方案,依法行政作成行政處分,例如懲處;就此行政處分,始生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抗告人權利或利益,而得適用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提起復審,並於行政救濟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處分所植基之事實即職場霸凌事件之有無、輕重等等涉及違法之爭點,加以主張、攻防,乃屬當然。
【結論】:如果霸凌調查出來的結果是霸凌成立,機關單位因此對於該霸凌人進行相關處分,使得提起行政訴訟,並同時審查認定是否有霸凌事件。
7、教師的職場霸凌呢?
(1)、教師的救濟途徑
教師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故教師被投訴霸凌,並進而被認定為職場霸凌的部分,應該可以比較公務人員,針對透過教師法規定「申訴、再申訴」程序以資救濟。
(2)、但如果對於再申訴結果不服,是否能夠提起行政訴訟?
教師法第44條第6項規定:「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又因為被認定霸凌,僅是「內部管理措施」非屬行政處分,因此應該無法提起行政訴訟。
(3)、可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
但,如果因為認定霸凌成立,而亦因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受到懲處,進而影響考績、薪資等等,除依照教師法第42條第1項提出申訴再申訴外,亦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並同時審查霸凌行為的有無、真實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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