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全球記憶體大廠「美光」突襲式裁員 的新聞佔據了很大的版面。像「美光」這樣樹大招風的上市上櫃,只要裁員動作大一些,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就會開始主動介入。
而其他中小企業或是傳統產業,因為公司規模不夠大,勞工人數不夠多,除非有人主動跟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申訴,不然主管機關很難發現異常而主動介入。於是有些中小企業裡的老闆或是主管,就會透過一些手法來讓員工「自願離職」,而減少「裁員」帶來的「資遣費」議題。
其中,「職務輪調」或「轉調」便很常被用來讓員工產生心理不舒服,或是讓員工因為無法勝任新職務,進而適應不良,主動提離職。
我認識一個在這方面,算得上箇中好手的「G」。
「G」對於自己認定為「不適任」的員工,會諸多刁難與挑剔,並將員工調到八竿子打不著的職務上去。也許是「G」之前遇到的都是剛出社會沒多久的新鮮人,新鮮人遇到狀況大多除了嚇傻之外,也沒什麼能力自我排解壓力或是應對問題,很多人都是撐沒多久就自主提離職。
但有次「G」就踢到了鐵板,一個被調職的員工在提離職之前就跟其他同事吐苦水,把自己的經歷攤開來跟其他同事說,結果整個部門起了連鎖反應,竟然全體陸續在兩個月內全提了離職,最後只剩下主管職的「G」留了下來!
僅管事後「G」的老闆在檯面上沒跟他多計較,還讓他重新找人、建立新團隊,但這件事情在老闆心裡已留下了案底。後面的幾年老闆對「G」便是各種不信任。
原本想幫公司省錢、討功的「G」,應該沒料到自己會這樣翻船吧!
我曾經以人資的角色作為勞方代表去勞工局參與類似事件的調解,也曾經是被公司「處理」的勞方,今天就用我的 實務經驗,來跟大家聊聊這些年我在中小企業裡看過、聽過、經歷過,關於「職務調動(調職)」這件事情吧!
「我們來談談你的工作吧……」
「我們覺得你XX的特質很吸引人(作得很棒),但是YY方面似乎沒法跟別人一樣優秀,我們怕你的績效會因此而被拉低,所以我們想到你可以在明年度接手很有前景的ZZ區塊,來發揮你原本的XX特質。而你手邊原有的工作將會分配給其他人 …… 」
「我們非常看重你的才能,也想藉由你的能力來做好ZZ區塊的工作,公司對ZZ這個區塊是寄予厚望的,只是之前都沒有專人(合適得人)來處理,還好現在有了你 …… 」
「你可以想想之後,再跟我們說說你的想法……」
很多時候,當公司老闆或主管對員工啟動上述對話時,這個 職務調動 已經勢在必行了,絕非如他們言辭中所描述的這麼「有空間」能「再談」。
也確實有些人在思考之後,回覆 不想被調職 的想法給老闆(或主管),就被列入黑名單中,並被啟動新一輪的對談或打心理戰。
你可能會很困惑,「既然根本沒有討論的空間,為什麼不明白說呢?」
說穿了,就是因為 公司不想違反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此法規適用於2015年後的勞動契約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的規定,勞動契約包含了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假方式、工作地點、工資與計算方式,以及員工福利項目等等,只要牽涉到這些勞動條件的調整,就算是廣義的職務調動。
因此在職務調動後若與上述五大原則有所衝突,員工即可跟勞工局申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最常看到的衝突例子包含調職後的薪資、收入明顯減少,或是新調的工作內容並非是員工能力、體力可以負擔的項目。
而新、舊法規最大差異便是在第五項原則:如果因為工作調職而嚴重影響到員工原有的家庭生活品質,例如員工需離家租屋,或是路途遙遠卻沒有補助交通津貼,都有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不合理調職」,而讓員工得以在原職繼續留任。
若想更了解五項調職原則的內容,可以參考 這篇由律師整理的文章
不過,基於保障勞工的工作權,法律仍會支持公司使用「迴避解僱型調職」(用「調職」來取代「直接解顧」)。且只要調職程序符合「調職五大原則」就沒有問題。(法條細節歡迎參考這篇文章)。因此,本文一開頭所舉的例子,主管G其實是沒有違法的。但離職員工只要能提出公司違反「調職五大原則」的論點,就能跟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通常是勞動局或是勞工局)提出申訴。
(若有涉及 未投保勞保 或是 高薪低報、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則還要另外通報「勞保局」)
(本文後續都用 “勞工局” 來統一代稱,但各縣市的勞工主管機關稱呼可能還是有所不同的,例如美光突襲式大規模裁員,桃園廠是桃園「勞動局」介入,而中科廠區則由台中「勞工局」介入)
在我某段工作經歷中,初期因我不熟悉產品,公司只給我一個市場規模不大的區域。
後來我很幸運的抓到那個區域的喜好,頭年業績就翻倍,在佈局妥當的狀況下,該區域業績年年都能以一定倍數在成長,甚至不用再多做些什麼,就會有源源不斷的訂單,定時湧入公司。
突然有天,我「被」主管找去進行「職務調動起手式」的對話。
沒隔多久,不等我回覆,我就被調去負責全然不同性質的工作,而我那已經養肥了的市場就被主管順手接走了。
如果以全聯超市裡的工作來作例子,我原本的工作只要在全聯裡切切蛋糕或水果,偶爾叫賣個幾聲,每天就可以依照我賣出的數量換得獎金。後來被調職去負責維護「超市購物&支付 APP」。一段時間後,公司發現 APP的使用友善度大為提升,公司又想起APP的運作很依賴網路,那我應該可以駕馭所有與網路有關的事物,於是官網的維護、電商的經營就全加在我身上了。
年終績效考核時,老闆還笑容燦爛的跟我說,
「你看!我就是覺得,真正懂商品、會賣商品的人,才有辦法駕馭APP,官網跟電商」。
講得很理直氣壯,又理所當然,彷彿這樣職能轉換的背後都不需投注任何心血似的。
聽起來有點扯,但我的部份青春就是這樣燃燒掉的。
曾聽人說過,
「找工作就跟找對象一樣,不要看到坑就急著跳,一定要挑選個自己愛的對象,才能走得長久。」
我倒覺得,只要是拿人薪水,吃人頭路的,就 很難走得長久。
畢竟,公司的運作常得因應市場變化而做調整,連帶著員工職務被調動也算常態!
偶爾會有打工仔能幸福的遇上自己喜歡、又符合自己志向的工作,但這機率真的不高啊!而且就算遇到了,也不一定能順風、順水的做得長久。
這真的像極了愛情呀!
如果遇到讓你覺得不舒服的調動的時候,你可以先緩緩,把下列三件事情在心裡捋一捋:
「」內的字詞可以依照各職業性質做替換。
以我自己的調職經歷來說,乍看之下,拓展出來的業績似乎是屬於我的。
但真要認真分析下來,我頂多只是「關鍵因素」之一而已。如果沒有公司提供的物質資源做支持,業績是很難做起來的。再加上,當時那個產品本身的品牌價值也多少讓業務拓展的難度降低許多。而這些,都是公司給予的優勢。
還是那句老話,
只要是拿人薪水的,你所打下來的江山、業績什麼的,都是 屬於老闆的。
除非你想整鍋打包走,自己出去創個同類型的公司,回頭跟老東家打擂台、搶生意,那又是另一個層次的話題了。
話都說到此了,既然都是別人的,我還需要努力嗎?
當然要呀!因為…….
你學習、內化後的經驗是人家廢不掉的武功!
如果眼前的工作,讓你在有限的時間內,達成了一些人生成就,這樣的經歷是直接刻劃在你身上、別人拿不走的一種無形資產。
就算你花了大把的時間投入,到頭來落得兩手空空的,這也是個寶貴的經驗!
因為你鐵定因此而看清楚了某些人或某些事!
每個人對工作的「需求」不一樣:有人著重在薪水數字上,工作內容什麼的並沒有很計較。有人卻很注重工作本身帶來的便利,例如方便請假、離家近省通勤費、或是可以準時上下班做其他事情。有人則是喜歡工作帶來的挑戰或成就感。
當你定義出你對工作的「需求」後,再來評估、審視調職之後是否還能繼續符合你的需求?
再次提醒,勞基法規範的「調職五大原則」裡有提及 收入是不能被影響的!所以,你如果因調職而薪水變少,你可以跳過評估,直接去勞工局申訴!
如果調職之後的工作性質仍能符合你的需求,那就放手好好去嘗試吧!
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以我前面舉的調職例子來說,一開始整盤市場被端走時,我心裡是不舒服的,但很快,我又被全新領域的東西給迷惑住,而且是有人付薪水讓我學習新玩意,那又有何不可呢?
除了核對工作是否仍符合你的需求之外,你也得多花心思來注意自己的身心狀況。
我們的情緒很容易在生活發生較大變動時,不甚穩定,進而影響到身體的狀態。
我曾經在某個工作裡得到了吃藥、打針都沒法減緩的「壓力型蕁麻疹」。只要刷完門禁卡踏入公司後,我就會全身蕁麻疹發作,直到我刷完門禁卡離開公司,蕁麻疹才會消退。
身體疾病還是眼睛看得到的,心理的狀況卻不一定能即時發現!
而且職場上的委屈、忍讓、憤怒等各種情緒,在沒得到適時排解的狀況下,累積到最後就容易爆發成 身心症。到時,再多的休息、靜養都可能挽不回健康。
要記住,沒有任何一個工作值得你賠上健康!
當你捋完上面三個議題,還是覺得職務調動讓你覺得很不舒服,不想接受,那接下來該怎麼辦?
首先,你可以先寫封正式的Email給公司。
讓公司知道,你覺得這樣的調職安排,以及調職後的工作性質,與你認知的勞基法規範的「調職五大原則」有什麼樣的落差?例如工作時數的爆增,交通成本的負擔變重,或是被迫與家庭分開後你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對,這封信的重點就是在闡明你 不舒服的感受,還有你的 認知!
如果公司沒有在 三日 內給予你回應,那你就可以跟勞工局提出申訴,主動申請終止勞動契約,並取得可以申請失業補助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以及資遣費。
在我支援人資的那些年與同行交流的經驗,勞工局大多是會站在勞方這一邊的,只要是還能正常營運,不是重大社會新聞事件中(國家法律已介入)的公司,一般來說,很大比例提出申訴的勞工都可以獲得讓人安心、放心、滿意的結果。
運氣好點的,還能終止調職命令、保留原職。
但都鬧到勞工局去了,若選擇保留原職,也得小心公司是否有後手。
我曾聽過某公司開除員工時,並沒有落實勞基法的預告規定,要求員工當下就得收拾東西離去,且趁員工情緒慌亂之際,用當月的薪水來逼迫員工簽下「自願離職書」。那這樣的狀況 可以去勞工局申訴嗎?
答案是,可以的!
而且依照我聽過的案例,很大比例也能透過勞工局的介入,來讓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並補發資遣費(等於是 推翻了員工自己簽下的「自願離職書」)。公司也因為沒有落實勞基法的預告規定而被開罰。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天前預告。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天前預告。
工作3年以上者,於30天前預告。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
我也聽說過,該離職員工的勞動契約裡,早已明確定義他的職務為「不包含加班費的間接人員」(也就是大家熟知的「責任制」的一種說法),但是經過勞工局介入之後,公司除了給予資遣費之外,還核算了加班費給他!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說,勞工局大多時候都會站在勞方的角度進行協助!
勞工沒想到的權利,從填申訴單的那一刻起,勞工局的專員就會引導並告知勞工,有哪些事項是可以跟勞方進行爭取的。
且一般公司也會為了息事寧人,而選擇花錢了事,把麻煩降到最低。
另外,有些人會在「職務被調動」之際,為了自保或是想要掌握更多的籌碼在手上,就把主管或老闆跟自己對談給偷偷錄下來。
關於「偷錄音」的這個動作則要小心點,一個處理不好就會變成「非法舉證」而被公司反告,惹上刑責喔!
所以建議在錄音之前一定要先看完這個影片,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G71oM8
學習正確的 錄音(影)抓姦 取證技巧,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今天聊得內容其實不適合在護國神山那類大公司內上班的朋友們。
畢竟在那樣的公司裡,主管有權可以將下屬調職外,員工也能在不同廠區、不同部門裡找好職缺自行跳出、完成轉職,勞資的關係就較為複雜。
不過,我們也不得不稱讚一下護國神山對勞工的權利保障,真的堪稱 台灣良心 了!員工對於調職、轉職、績效考評有任何不滿,公司內部的申訴管道就很暢通。
當然,這也導致主管就算真的有抓到擺爛、不想好好工作的人,公司想請員工走人還得走一堆流程,包含輔導、再教育,寫報告,並且需反覆開檢討會,考核輔導後的成效……在我聽過的例子裡,光這些輔導程序就把主管逼得快要瘋掉了,而那擺爛的人依舊是過著很愜意的上班生活。
在這樣的公司裡,除非真的踩了國家或法律的底線,不然很難丟工作的。但這樣的公司在台灣畢竟還是少數。
所以還是得回歸最後一段所談的,如果遇到讓你心裡不舒服的「調職」,你也評估過調職後的工作無法滿足你的需求了,那就直接詢問主管或老闆是否可以幫忙協助處理離職後的「非自願離職書」?
如果公司不答應,也不用花力氣當場扯破臉,就把自己東西打包好之後,直接前往勞工局進行申訴、尋求幫助。
如果,你還暫時處於不想(能)斷糧的狀況,那就先接受公司的安排,騎驢找馬的找尋下一個工作,抑或是培養多元的專才,想辦法斜槓兼職、開創不同的財源。
未來這個世代,中年轉職將會變得很普遍呢!
最後還是要祝福大家不論做什麼工作都能 順心、健康平安 呀!
【作者介紹】漫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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