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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是否屬工資-以銷售業務員為例(1)

閱讀時間約 20 分鐘

行政法院就「績效獎金」是否為工資,仍有不同見解。

  • 績效獎金之計算並不見得與勞工之投入完全有關,取決於公司是否有達到某種程度的獲利為前提,計算「績效獎金」並不完全以勞工個人之勞務貢獻為對價。
  • 得視業務推廣策略調整業務指標之項目、權重、定義、計算方式及獎金調整率。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福特個案

員工主張

  • 公司違法扣薪之費用167,600元:任職期間,巧立「車輛未達標扣款」、「大家樂扣款」、「情報推介」、「新保加扣款」、「續保加扣款」、「車身共戰加扣款」、「CVP加扣款」、「加碼獎勵」、「快訊通報」、「業績車加碼獎勵」、「快訂」等名目,遭公司違法扣新共167,600元

公司主張

  • 汽車型號銷售瞬息萬變,每月主打車型及廣告銷售內容均不同,公司會依每月狀況公布當月之業務部快訊通報,並於每月依該業務人員銷售車輛所為之實際情形確認該月份之獎金金額。
  • 原告主張被告巧立名目扣薪云云,然原告每月實領薪資均未低於雙方約定之本薪,且原告所列獎金扣減項目,亦僅針對其獎金為扣減,並未扣減本薪部分
  • 若該月份業務人員獎金為負數,致實領工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時,公司會補加至勞基法所定之最低基本工資
  • 扣款不足部分則待原告獎金為正數後始扣除。
  • 勞動契約第12條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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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審至二審公司均敗訴。 法院心證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雇主如否認,可本於較強之舉證能力提出反對之證據,證明該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例如:恩給性質之給付)或非經常性之給與而不屬於工資。 各項獎
當工作負荷量過重的時候,台灣目前只有腦血管和心血管疾病,會被認定是過勞誘發。 職場工時長、壓力大,但怎樣才算過勞誘發的疾病? 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於符合第1項所列各款之一情形時,即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非以同時符合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特別休假、加班費、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基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若雇主擅自更改,並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替代年終獎金、或更改為年終獎勵金,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因為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又勞工的特
勞工請假時,本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第10條訂有明文。 又假別之定義假及給予之天數,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之定義為「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修養者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到底算不算職災? 勞工保險局給付職災保險補償的「職業災害」,是不是就等於職災呢? 這個問題一直困擾大家。 首先勞基法並沒有定義什麼是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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