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讀書時,整理了一下《特殊教育法》在臺灣的發展,發現其實臺灣在1984年就頒布此法,儘管當時的內容現在看來非常陽春,但無疑地奠定應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就學的權利基礎。
1990年,聯合國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World Declaration Education for All),催生出1994年《薩拉曼卡宣言與特殊需求教育行動綱領》,其為聯合國第一部針對特殊教育的宣言。《薩拉曼卡宣言》強調融合教育的精神,並希冀透過落實融合教育,建立友善的社區與社會。
臺灣在1997年針對《特殊教育法》修法時,納入「最少環境限制」的概念,保障特殊兒童能就近入學的權利。2001年時,高中職以下學校的融合率第一次突破90%(張蓓莉,2009),換句話說,有9成以上的學校皆有特殊需求學生安置於其中,象徵著臺灣特殊教育在20年間蓬勃發展。
2009年,「融合」第一次在《特殊教育法》中被提及。《特殊教育法》第18條載明「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儘管臺灣早已在2001年時,融合率已達90%以上,然而,《特殊教育法》仍透過修法彰顯融合的精神。或許這樣的意義,欲提醒大眾,融合不僅僅是「一般學校內有特殊兒童」所呈現的數字意義,更是需要透過相關服務措施與設施,方能讓所有學生能適性學習,才真正符合融合的精神。
最近一次的《特殊教育法》修法為2023年,這一次的修法,更為積極地在第13條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相較於前一版的《特殊教育法》,這樣的變革顯示融合不僅是特殊教育教師的責任,更關乎普通教育教師如何共同合作。此外,這個版本提到相關服務措施時,提到必須「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以符合融合教育的目標。
就我個人觀點中,最新版本的《特殊教育法》無論是強調普特合作抑或納入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可及性等更具融合精神的調整方法,在在回應CRPD確保個體能參與社會的精神。這樣的修正實質上可以逐步讓過往特殊教育執行時,造成隔離與標籤的非預期後果能被淡化與消弭。但是,相關具體的經費來源、人員編制仍必須嚴謹地討論,以讓全國在為融合教育盡心盡力的教職員們,能獲得充分的支持。
參考資料
呂依蓉(2016)。《薩拉曼卡宣言與特殊需求教育行動綱領》翻譯:融合教育檢視與反思(一)。特殊教育季刊,138,21-28。
張蓓莉(2009)。臺灣的融合教育。中等教育,60(4),8-18。
特殊教育法(2023)。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