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包含的日子
早期訂定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當中,後來在民國105年的時候修改規定,目前可以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查到目前的國定假日,比較特別的是原住民的祭儀因為節慶不同,另外在內政部網站會公布當年度原住民族祭儀的休假期間。
簡單來說,原住民族有多一天國定假日喔!
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訂定:「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二、民族掃墓節。三、端午節。四、中秋節。五、農曆除夕。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所以,每年的除夕及春節期間就是共有4天,至於假期長度和補假日子,其實又是另外的規定和調整。
國定假日的連休安排
依照這次的111年1月22日(週六)為勞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在公司實施8週變形工時的狀態下,並且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來約定出勤,將原111年2月4日的工作日(週五)與111年1月22日(週六)的休息日對調,則111年1月22日(週六)就變成正常工作日,員工當日應正常出勤。其它連休的原則也是比照辦理。
不是所有行業都可以說比照政府機關的行事曆來安排上班時間,實際上需要符合特定行業別,在勞動部的函釋也提到是8週變形工時,因此就需要是其中的行業別才可以從事此約定,而且約定也是需要勞資雙方合意,不是我雇主確認我是可以的行業就自行適用。
在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勞動三字第1050130120號的函釋中已經明確指出: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建議事業單位仍應該在員工到職時或者面談時直接說明是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安排上班週期,但務必記得事業單位會有五一勞動節的存在。
國定假日撞到休息日或例假日
原則上休息日、例假日加上當月國定假日的日數,就是當月放法定休假,如果撞到的話可以約定前後一日補假,也可以另外約定其他日子補假,這個部份建議要先講好,如果是約定其他日子補假的話,必須要知道補到哪一天,而不能說之後會補,但是補在哪一天卻不知道。
國定假日的加班費(或補休)與調移
如果雇主徵得員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工作的話,法律明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但是如果員工選擇補休的話也可以,只是事後如果補休沒有休完的話,還是要回歸到加班性質(平日加班、休假日加班或者國定假日加班)核給原本應該給的加班費。
在國定假日的部分,勞雇雙方可依行業特性或事實需要(比如說服務業或者觀光區),與勞工協商同意後,調移國定假日到其它工作日,換句話說,被調移的休假日當天(原本國定假日)就需出勤工作,因為它已經變成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