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吸引人才或關鍵人才的留任,是人力資源管理上激勵員工的重要課題。新創公司沒有什麼資金的情況下,無法提供有競爭力的薪資時,經常用【員工股權獎酬】來吸引員工。
本篇整理公司法當中可做為員工獎勵的機制,來說明有哪些獎勵工具。
對員工來說獎酬就兩種〔現金〕與〔股份〕
這邊要先來個前提,公司得是〈股份有限公司〉 才有以股權作為獎勵機制方式。
〈有限公司〉並無發行股份,無法適用股權獎酬的方式。
參見《創業起點,公司 vs 行號》
本篇將以〔股權〕作為獎勵機制方式來說明
- 員工酬勞
- 員工認股權憑證
- 現金增資員工優先認購權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限制型股票)
- 庫藏股轉讓員工
員工酬勞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
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司法第235-1條》
公司有盈餘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後報告股東會。
盈餘是從設立開始累積的淨利或損失,當年度淨利轉正時,要先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虧損彌補完後有盈餘才有分配酬勞的可能。
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與員工簽訂
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法第167-2條》
契約內約定價格通常相當於或低於發行日時的股票價值,當未來公司成長反映於股價時,員工可用較低的價格認購公司股票。
現金增資優先認購權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司法第267條》
公司現金增資時依照公司章程開放一定比例,徵詢員工認購股票的意願,讓員工成為股東,通常是公司在上市櫃前讓員工認股,股票才具有吸引力。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
法源同前一段的公司發行新股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267條》,不過不同的地方是針對特定員工約定
既得條件,如服務年限、績效條件等,員工達到條件前受到限制。
簡單來說就是先發股票給員工,依照契約條件內容取得股份,需注意: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員工不需出資
非公發公司則需支付認購價款
公司與員工J簽訂發放4萬股限制型股票,每服務滿一年解除25%之限制,J員任職滿1年半後離職,取得1萬股既得之股票,剩下3萬股仍受限制之股票,由公司收回股份。
庫藏股轉讓員工
公司以自有資金買回發行在外的股份稱為庫藏股,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167-1條》
公司得準備一筆資金將市場上股票買回,相對於現金增資員工得等到增資且依照發行價格購入,公司得以與員工單定轉讓價款,且可限制員工2年內不得轉讓。
員工獎酬工具比較
每種工具有各種利弊與適用情況,員工關心的是,我要不要付錢、稅怎麼算
課稅邏輯: 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時,當年度就應該申報所得,並且有對應之稅率。所得不見得是薪資所得,拿到公司股票也是財產,屬財產交易
也就是說員工拿到股票的當年度就應該要申報
員工要注意:拿到股票雖然可能不用付錢,但可能要先繳所得稅
資方考量,是否有足夠資金、如何吸引人才、留住員工
另一方面,發放對象可不限於自己公司員工,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也可發放,因此大集團當中的未上市櫃子公司,也可以使用這樣的工具來吸引人才、留任員工。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比較常見這些股份獎酬機制,讓這人才荒的時代,提出更具吸引人的條件吸引員工留任。
政府為鼓勵新創公司吸引人才
《產業創新條例》第19-1條有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相關規定,該條例由於法令的改變,不同時期取得的獎酬股票,有不同的課稅規定,若有採用的公司或是有取得的員工,記得先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
若非上市櫃集團公司,不建議採用股權獎勵,股權發放的合約擬定、股票的發行與變更等作業,牽涉公司變更登記、股票發行、股務管理、稅務申報,這些都是要委請律師或是會計師來協助,對公司而言也是一筆行政費用,建議資方還是精打細算一些。
延伸閱讀:
吉白職場 EP16|老闆畫大餅之術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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