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蘇拉颱風登入臺灣,一位網友ptt論壇上寫著;「剛剛收到新人請假,她說她的戶籍在高雄,直接要放颱風假,但公司在臺北啊臺北啊,現在的人怎麼這麼誇張啊??」引起網友的熱議。
當颱風來襲時,勞工到底是否應該出勤?本篇整理幾個實務上常見與颱風假有關的問題,提供參考。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的規定:
視「勞工工作所在地的轄區」、勞工的「居住地」或「勞工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的轄區首長是否有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只要這三地當中之一地有發佈停班者,勞工即可放颱風假。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故可知,ptt論壇上網友以其「戶籍所在地」要求雇主應放颱風假,其實並不符合條文所規定的。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四點的規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請注意,法條中強調必須是勞雇雙方「事前」約定勞工在颱風假時仍應出勤者,勞工始有出勤之義務。倘未事前約定,雇主是不可以逕行要求勞工於颱風假出勤上班的。
對此,勞動部曾發過新聞稿表示:「颱風來襲勞工是否出勤,須以安全為首要考量。居家工作勞工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應照給工資;若因受有影響,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予以不利之處分。」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的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的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雇主仍應正常給薪。
因颱風不能出勤提供勞務,屬於無法歸責於勞資雙方的事由,雇主不發放當天工資,並不違法。但法條規定「宜」,主要是期待勞資融合、雇主應照扶勞工,建議雇主最好還是能夠正常給薪。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的但書規定:「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其實無論是法條規定或是勞動部,重點都還是回歸放颱風假的本質就是在保護勞工的生命安全。當然,雇主若有營運需求,需要勞工在颱風假出勤上班者,宜事前與勞工約定,才不會有違法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