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經常遇到當事人詢問被繼承人往生時的相關保險問題,所以就簡要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情況A: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
保險金屬於遺產(保險法第113條)。繼承人若拋棄繼承,即不得領取保險金給付。
情況B:保險契約有指定「特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保險金不屬於遺產(保險法第112條)。繼承人即便拋棄繼承,也可以領取保險金給付。
- 「本件被保險人向康健保險公司投保康健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參照。
- 「按如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此為保險法第112條所明文規定。保險契約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人給付該保險金,此請求權乃受益人所享有之固有權利,不因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07號民事判決參照。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人】
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時:
- 該保單屬於要保人的遺產。原則上由全體繼承人指定新的要保人繼承該保險(實際作法:全體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
- 保單價值準備金也屬於要保人的遺產。因此,若繼承人選擇繼承時,記得於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時,一併列入,以免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注意】
- 繼承需要全部繼承,不可以部分繼承、部分拋棄;而且一旦繼承後就不可以再拋棄。因此,如果在要保人身故後,繼承人已經辦理變更要保人,就不可以再拋棄繼承。
- 關於辦理限定繼承的流程、所需文件,可以參考屏東縣政府的「如何辦理限定繼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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