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憲法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其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範皆有對於障礙者的權利保障,然而,規範與現實是不同的,正因為現實與理想有所差距,規範才存在作為指引。
障礙者,或說殘障,我們認為他們是不健全的人,然而肢體的殘缺或是機能的減損是在生理行動上的,然而性慾這件事情卻遠非生理本能可以解釋,然而我們對「他們」的想像卻是「無性的」。
就像過往的父母對於孩子開始對身體產生好奇、撫摸生殖器時,父母覺得小孩怎麼會這樣,做這些骯髒的事,這樣的思維是先把性定性為「污穢」,進而才認為「純真」的孩子是不應該也不需要去碰觸的。然而荒謬的事情是,當把孩子稱為愛的結晶似乎誕生一個生命體是那麼神聖美好的事情,就像可以抵禦地獄來的惡鬼般,然而在這樣的價值觀中卻是從出於最骯髒的性愛過程,這是何等的弔詭?
進而,就像把精神病患認定為不完全的人—非人,同樣地,身體障礙也是不完全的人,因此他們也是非人。而我們對於孩童也在文化上定性為非人,因此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才是「成年」,才具有法律上的行為能力,甚至成為適格的公民。
因此,在你成為一個人之前,你都是不完整的,有些東西是還沒有資格去實施的,性愛是成年人的事情,青春期看A漫、BL或是色情片自慰,這些都是必須要被矯正的偏差行為,如果權威者使用強制的措施(例如毆打),這並不是懲罰,而是教育,就像七零年代的福利國家刑罰,「都是為你好」。
但隨著成長,障礙者並沒有因為這些障礙讓生理的發育漸緩,因此性器官仍然會成熟,因此會有性慾,這是生理上的;以及在心理上,與他人的互動,無論同性、異性,也會產生愛戀的嚮往。然而因為他們外顯的障礙被社會所忽略,他們被壓扁成為無性的殘缺。若性是人的本能,被定性無性者的障礙者也是「非人」。
釋字第593號理由書第4段說明:「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我們可以得知所謂歧視(discrimination)是中性的,沒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才是不公平、不正義的。但法規範雖然立意是在修正現實的落差,但隨著法規範所建立的新現實也並非一蹴即幾理想,例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原先規定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也經釋字第649號宣告違反平等原則與工作權而違憲。
我們必須先正視現實上的差異才能去彌補與理想間的落差,在後記的訪談中帳障礙者形容作者是以:「我在她的訪談文字裡,感受她把身段放到和殘障受訪者一般...」從一個直立人放低身段才與障礙者相同已經彰顯現實,然而在現實上卻有許多有明顯差異的事實被道德風尚(政治正確)給刻意漠視。然而,若我們不看見問題,如何往理想前進?更且,我們要追求的平等是什麼內涵?是機會平等?又或是齊頭式地抹平所有差異?
且障礙者中也存在著道德流氓,例如書中提到有位障礙者宣稱不語障礙者談戀愛,因為做愛不方便,但對於障礙者來說是否在某部分的匱缺可以在其他部分的侵越來填補?他說:「肌萎男人要有兩個太太,這樣才照顧得來」、「障礙者跟大家都一樣,愛吃、愛玩、愛美,更愛幹。」這樣的父權式性別觀點,又是否會因為他是障礙者而豁免其中的錯誤?這樣是真的平等嗎?
事件是他於看護在場時做愛,事後認為有欠思考但覺得冤枉而認為:「我想要做,又不是很制式地說星期一、三、五,這幾天她就去客廳睡?我是覺得既然她還在睡,我又沒有吵到她,如果她醒來發現了,可不可以默默走出去就好?事前我沒有溝通好,是我不對,可是我的經驗是有人介意,有人不會。至少,以前別的(看護)就無所謂啊!」
漠視他人的感受,以己身之慾希冀他人包容更且咎責他人,若說我們希望平等對待每個「主體」,是否這樣的人即能以「非主體」的方式對待他人?我想縱然障礙者被非人化對待也無從正當化他們對其他人非人化的對待,因為主體之所以是主體,就只因為這個特質就值得被尊重。而道德流氓之舉並不會因為是否有身心障礙有別,然而既欲共存於政治社會中,就無從成為具有治外法權者而逸脫於道德秩序之外。
而在社會中所存在的差異不只是障礙與無障礙而已,性別也是種差異,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在2015至2018年家暴受害人數男女是2:5,根據法務部地檢署統計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與裁判有罪人數男女相差約1000倍。而性別間的差距不因障礙者而有別,例如手天使的服務中成案的女性歷年來也只有一位,障礙者的女性結婚率比男性低、離婚率比男性高,因為我們的社會把女性形象設定為照顧者,若有殘缺就是失格。
我們必須記住「污名」這個現象,障礙、性別、罪犯甚至各式各樣與他人不同之處都是污名化的標的,而是否污名化則取決於我們的「觀點」。而若我們身而為人都是道德主體,也透過法規的訂定與持續地更新並檢視與憲法的契合性,也就確立了我們的理想。剩下的就是我們必須透過我們的實踐,把每個人當作完整的道德主體予以尊重,才是一個適合於公民生活的社會。而這樣的觀點改變,也不過只是把每個人不再區分為人與非人,只是把主體作為主體認真對待而已。